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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律師公會

人權報告紀錄兩起港人被「自願接受」官派律師案

亞洲人權非政府組織「保護衛士」昨(7)日發表報告,紀錄了兩起港人被「自願接受」官派律師的案件。該兩起案件與港政近日建議日後刑事案法援須為「官派律師」相呼應,引人憂心中港兩地司法制度日漸趨同。 保護衛士昨發表題為「強制隔絕:法律途徑剝奪」報告,揭露中國大陸「律師證被武器化」,人權捍衛者被安上「國家安全」罪名,以及「被拘留者被強迫接受官派律師」等問題。 報告指,儘管中國的《刑事訴訟法》表明公民有權會見自己選擇的律師,卻有越來越多的報導揭發,被拘留者被迫簽名放棄自己聘請律師的權利,並轉而接受官派律師。 報告說明,大陸警方或脅迫被拘留者親筆寫信,聲明他們解僱了自己委託的律師,且不希望家人再為他們聘請律師。報告指,在一般情況下,官派律師應該只提供給那些沒有經濟能力或因殘疾而欠缺能力聘請律師者,但該制度已被曲解並濫用。 報告也紀錄了兩起港人被「自願接受」官派律師的案件,包括:書商林榮基2015至2016年在寧波被監視居住期間,被強迫簽字放棄自聘律師的權利,以及「12港人」均被迫接受官派律師。 無獨有偶,港府近日也提出類似的「改革」,建議日後政府資助的刑事案法援,不再容許申請人自由選擇律師,須由官方委派「官派律師」。 香港大律師公會向立法會提交意見,質疑港府的改革或與《基本法》35條保障市民選擇律師權利不一致;並警告,律師及被告須高度互信,一旦被告遇上不熟悉的律師,或未必全面透露案情,有關建議一旦實施,或影響司法公正。

大律師公會:國安法應由香港自行立法否則已經違反基本法

最近中國制訂的港版國安法,遭到許多人質疑。香港大律師公會26日對此批評,此法涉及基本法第23條涵蓋的範圍,理應由香港特別行政區範圍內自行立法。根據基本法第66條,全國人大常委會是沒有權力把香港國安法納入基本法附件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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