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則關於人販子的報道,令人寒意頓生

看到一則報道,寒意頓生。

報道大意是,1987年,13歲的郭芳麗在上學路上被人販子從陝西拐賣到山東菏澤,被迫與買家李某生育一子,兩年後郭芳麗被解救回家。

2022年3月,警方對此案立案調查—不知道為何隔了30多年才等來這一天———又過了一年, 2023年2月20日宣判。被告人趙某某被判處有期徒刑12年,同時,法院駁回了郭芳麗的民事精神傷害賠償請求。

這短短的敘述里包含了非常豐富的信息,對你自以為是的安全感形成無情暴擊。

我試着解讀如下。

其一,郭芳麗是在上學路上被人販子拐賣的。

這是一個很令人崩潰的細節。

很多家長一定叮囑過孩子,不要去偏僻的地方,不要天黑許久才回家,不要……但這又如何呢?上學路上照樣布滿陷阱。

請記住,鐵鏈女事件中,那個曾引起全網關注的叫李瑩的四川女孩——她美麗的容顏令人痛惜——也是在上學途中失蹤的。而且,她家住市區,並非荒郊野嶺。

這說明,孩子被拐賣的風險正侵入你生活的核心區域。

終於明白為什麼每到放學之際,中小學校門口總是擠滿了家長吧。

其二,**郭芳麗**被迫與買家李某生育一子,兩年後被解救回家。

請注意時間點。郭芳麗被拐賣時才13歲,報道稱,生子時才14歲。

刑法規定,姦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姦論,從重處罰。

那麼,此案中的買家呢?那個逼迫13歲的孩子跟自己上床的男子呢?

關於人口拐賣,很多人呼籲買賣同罪,因為「沒有買賣,就沒有傷害」,需求製造了供給,沒有人收買被拐兒童,也就沒有人販子會處心積慮地拐賣兒童。也有人認為不能一概而論,不能滑向「重刑主義」——具體到這一事件而言,我認為買賣是一回事,強姦14歲以下幼女又是一回事。

兩種惡,全占了。

這樣一個買家,怎麼可以就此放過?

其三,人販子被判處有期徒刑12年。

還請注意這樣的描述:「被告人趙某某在本次犯罪後又多次犯罪,且對本案的犯罪事實當庭翻供,不認罪,不悔罪,主觀惡性和社會危害性較大,應依法予以嚴懲。

也就是說,被他拐賣者,被他毀掉的人生,不止郭芳麗一人。

而且態度惡劣,當庭翻供,不認罪,不悔罪。

即便如此,也不過領刑12年。也許還會因表現良好減刑,出來後又是一條好漢。

這叫嚴懲嗎?

要知道,這是一個河南某大學生搗鳥窩獲刑10年半的國度。

「人」的尊嚴與價值的重量,體現在哪裡?

其四,駁回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郭芳麗的訴訟請求。

報道稱,郭芳麗提起的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賠償金為80萬元。

13歲被拐,整個人生被改寫,不能為自己爭取一點賠償嗎?說實話,任何賠償都不能贖買她所經歷的苦難,這一點賠償金,只能說是為社會挽回一點必要的尊嚴而已。

我覺得每個人都需要一點推已及人的同理心,比如,如果當事人換成這個案件某法官的女兒,這樣的訴訟請求不知還會不會「駁回」。

面對這一二三四,不知你有何感想?

我知道,在一次次「注意力」透支的情況下,與拐賣相關的新聞已經難以獲得應有的熱度,但是,有些事情,不是你不去關心它就不會發生,一旦發生,對任何一個家庭來說都是一場災難。

所以,在這裡,我還是要力所能及地發出自己微弱的聲音,希望它能被更多人聽見,希望,這種對人販子——我其實並不喜歡這個詞,它將人當成商品——的懲治的高舉輕放,能夠被改變。

否則,在上學路上、在更多你自認為足夠安全的場所,會有更多的失蹤悲劇發生,這種導致骨肉分離的命運的殺戮,會繼續悄無聲息、猝不及防地在我們的生活中展開。

(全文轉自微信公眾號常識流通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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