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冤坐牢14年 張志超申請780萬國家賠償

【看中國綜合報導】2006年,不滿16歲的中學生張志超遭到指控姦殺同校女學生而被判處無期徒刑,但今年1月13日,張志超卻被改判無罪釋放,而該案也被寫入了今年的「兩高」報告中。6月1日,遭到冤判無期徒刑的張志超的代理律師袁楓已正式對山東省臨沂市中級法院提交了申請書,其欲向國家賠償金額達788.9萬元(當中包括精神損害撫慰金600萬元,以及5,449天的侵犯人身自由賠償1,889,440.75元)。張志超也強調,「如果沒這場災難,我已完成學業,有了謀生能力」。

據《中國青年報》報導,2005年,臨沂市臨沭縣第二中學分校曾發生一女學生失蹤之後死亡。後來經當地公安機關偵查認定,時年未滿16歲的高一學生張志超涉嫌強姦及致人死亡。

2006年3月,臨沂市中級法院判定張志超犯下強姦罪,判處無期徒刑;2011年,正在服刑中的張志超在某次與母親的會面過程中突然開口喊冤;2015年5月27日,《中國青年報》刊載了《迷霧重重的中學生姦殺案》,並報導「張志超案」中的可疑事項。

經過最高法院指令,今年1月13日山東省高級法院再次審理這一起15年前的案件。根據最終宣判顯示:張志超被改判無罪。法院告知他,能夠向原審法院申請國家賠償。

坐了十四年冤獄的張志超已經31歲了,張志超給當局寫了一封信,信中寫道:「從少年到青年,人生中最寳寶貴和美好的時間,我全部是在監獄裡度過。」張志超強調,如果他沒有發生冤案,可能會考入大學,或是學得一門技術,擁有謀生的能力,同時也會組織家庭,過着平凡的生活。

張志超的代理律師袁楓對外表示,張志超因為強姦罪被判處無期徒刑,導致他的名譽受到嚴重損害,而其親屬在長期飽受精神摧殘、鄰里閒言閒語的打擊,已造成不可彌補的嚴重後果。張志超的祖父母、外祖母、父親在他服刑期間相繼去世,令張志超身心所承受的苦難與傷害是無法衡量的,因此理當提高本案的精神損害撫慰金數額。

2020年5月18日,最高法院公布從當日起作出的國家賠償決定涉及了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權的賠償金標準,亦即為每日346.75元。此外,最高法院與最高檢察院於今年向人大代表所進行的工作報告中都提及了「張志超案」。

坐了多年冤獄的張志超申請的788.9萬元國家賠償,包括了精神損害撫慰金600萬元,以及5,449天的侵犯人身自由賠償金1,889,440.75元。另外,代理律師袁楓也對記者表示,張志超也同時請求原辦案機關通過《人民日報》與《中國青年報》等媒體向他公開賠禮道歉。

至於張志超的母親馬玉萍也強調,在張志超獲釋的幾個月里,其身心狀態始終沒有恢復至良好狀態,因為「他的頸椎和肺都不好,胸椎已經有些變形。」馬玉萍說明,張志超晚間時依然會失眠,有時候甚至會從夢中驚醒。雖然張志超曾經想要學習一門手藝以支撐家庭,但是由於身心狀態不佳,目前仍然在家休養。

「我不要賠償,只要能把他的15年還回來。」馬玉萍對記者強調,「15年是能用金錢衡量的嗎?他進去的時候還沒有成年,對一個人的影響、對他的打擊是終身的,那是一兩年能忘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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