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冤坐牢14年 张志超申请780万国家赔偿

【看中国综合报导】2006年,不满16岁的中学生张志超遭到指控奸杀同校女学生而被判处无期徒刑,但今年1月13日,张志超却被改判无罪释放,而该案也被写入了今年的“两高”报告中。6月1日,遭到冤判无期徒刑的张志超的代理律师袁枫已正式对山东省临沂市中级法院提交了申请书,其欲向国家赔偿金额达788.9万元(当中包括精神损害抚慰金600万元,以及5,449天的侵犯人身自由赔偿1,889,440.75元)。张志超也强调,“如果没这场灾难,我已完成学业,有了谋生能力”。

据《中国青年报》报导,2005年,临沂市临沭县第二中学分校曾发生一女学生失踪之后死亡。后来经当地公安机关侦查认定,时年未满16岁的高一学生张志超涉嫌强奸及致人死亡。

2006年3月,临沂市中级法院判定张志超犯下强奸罪,判处无期徒刑;2011年,正在服刑中的张志超在某次与母亲的会面过程中突然开口喊冤;2015年5月27日,《中国青年报》刊载了《迷雾重重的中学生奸杀案》,并报导“张志超案”中的可疑事项。

经过最高法院指令,今年1月13日山东省高级法院再次审理这一起15年前的案件。根据最终宣判显示:张志超被改判无罪。法院告知他,能够向原审法院申请国家赔偿。

坐了十四年冤狱的张志超已经31岁了,张志超给当局写了一封信,信中写道:“从少年到青年,人生中最寳宝贵和美好的时间,我全部是在监狱里度过。”张志超强调,如果他没有发生冤案,可能会考入大学,或是学得一门技术,拥有谋生的能力,同时也会组织家庭,过着平凡的生活。

张志超的代理律师袁枫对外表示,张志超因为强奸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导致他的名誉受到严重损害,而其亲属在长期饱受精神摧残、邻里闲言闲语的打击,已造成不可弥补的严重后果。张志超的祖父母、外祖母、父亲在他服刑期间相继去世,令张志超身心所承受的苦难与伤害是无法衡量的,因此理当提高本案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

2020年5月18日,最高法院公布从当日起作出的国家赔偿决定涉及了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的赔偿金标准,亦即为每日346.75元。此外,最高法院与最高检察院于今年向人大代表所进行的工作报告中都提及了“张志超案”。

坐了多年冤狱的张志超申请的788.9万元国家赔偿,包括了精神损害抚慰金600万元,以及5,449天的侵犯人身自由赔偿金1,889,440.75元。另外,代理律师袁枫也对记者表示,张志超也同时请求原办案机关通过《人民日报》与《中国青年报》等媒体向他公开赔礼道歉。

至于张志超的母亲马玉萍也强调,在张志超获释的几个月里,其身心状态始终没有恢复至良好状态,因为“他的颈椎和肺都不好,胸椎已经有些变形。”马玉萍说明,张志超晚间时依然会失眠,有时候甚至会从梦中惊醒。虽然张志超曾经想要学习一门手艺以支撑家庭,但是由于身心状态不佳,目前仍然在家休养。

“我不要赔偿,只要能把他的15年还回来。”马玉萍对记者强调,“15年是能用金钱衡量的吗?他进去的时候还没有成年,对一个人的影响、对他的打击是终身的,那是一两年能忘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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