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交媒體需向媒體公司付費 違者罰款$1000萬

澳洲政府近日發布新規,根據這一規定,媒體可以就Facebook Inc. (FB-US) 和 Alphabet Inc. (GOOGL-US) 旗下 Google 網站發布的內容,向兩家公司索取報酬。

澳洲財政部長 Josh Frydenberg 表示:「這樣做是為了保證一個公平競爭環境,並確保澳大利亞的媒體公司能夠可持續發展。如果無法就報酬支付達成協議,媒體公司可以尋求調解,進而尋求具有約束力的仲裁,違反規定的罰款最高可達1000 萬澳元。」 

新的法規將迫使這兩家社交媒體巨頭與新聞媒體公司進行談判,以對其內容定價。如果在三個月內未達成協議,則獨立的仲裁員小組將根據平台和公司的單獨出價來決定Facebook和Google應該支付的費用。 

澳洲競爭與消費者委員會 (Australian Competition and Consumer Commission,ACCC) 表示:「新的規定將對數位平台和新聞機構之間內容轉載與發布進行予以規範。」 

長期以來,傳統媒體公司一直抱怨數位巨頭利用其內容,卻沒有提供適當的補償,此一投訴已獲得更多政治上的支持。澳洲的新規目前先只適用於 Facebook 和 Google,但倘若其他數位平台未來也與澳洲媒體,有任何轉載內容但報酬不公平的情況發生,則可以納入新規適用範圍。 

競爭與消費者委員會主席 Rod Sims 表示:「未來希望有一個標準,來解決這種傳播媒體與社交平台不公平的問題,傳播平台將為內容支付合理的費用,從而避免徒勞無益的談判,也不會減少在 Google 和 Facebook 上提供澳洲新聞的可能性。」

關注時事,訂閱新聞郵件
本訂閱可隨時取消

評論被關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