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高院判鄒幸彤勝訴 下令批准放寬媒體報導限制

被控煽動他人顛覆國家政權罪的前「支聯會」副主席鄒幸彤,向法庭申請放寬交付審判程序報導限制遭拒後,轉向高等法院申請覆核。對此,香港高等法院8月2日裁定鄒幸彤勝訴,下令撤銷主任裁判官羅德泉的決定,並解除媒體報導限制。

已解散的支聯會及其前副主席鄒幸彤等人,被控違反「港區國安法」,涉嫌「煽動他人顛覆國家政權」。鄒幸彤先前曾就此案在法庭上引用條例,申請在其出庭接受初級偵訊時,解除傳媒報導審訊內容的限制,但遭主任裁判官羅德泉拒絕,其後向高等法院申請司法覆核,要求推翻這項決定,並要求羅德泉解除報導限制。

據路透社報導,香港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李運騰(Alex Lee)2日裁決,批准鄒幸彤的申請,下令撤銷羅德泉的決定,同時下令鄒幸彤在下次提訊向裁判官申請撤銷報導限制時,裁判官必須予以批准。

李運騰並指,羅德泉先前的決定「越權」。他在判詞中寫道,裁判官無權拒絕解除限制,當天的決定屬越權。

他指出,該案涉及「裁判官條例」對限制報導交付審判程序的真正詮釋,即裁判官是否有強制性責任,在被告提出請求時,解除施加於交付審判程序的報導限制,以及裁判官若有「酌情權」,他於決定時,是否曾做出與案件無關的考慮,或是忽略考慮與案件相關的因素。

李運騰又指,相關條例要顧及公平審訊,但他不認同律政司一方稱「裁判官條例」也包括保障控方證人,並認為該條例只是要保障被告,且目前有其他方法保障控方證人。條文的意思是,被告提出請求時,裁判官沒有酌情權,唯有解除報導限制。有關裁判官行使酌情權、拒絕被告提出撤除報導限制的要求,由於根本沒有相關的酌情權,故該決定屬越權。

香港司法部門或檢方是否會對法官李運騰的裁決提出上訴,目前還不清楚。

被指控涉違國安法的港人,多數不得交保,並在開庭審理前遭拘數月之久,有些甚至超過一年。他們在漫長的審訊過程中,都因為嚴格的限制而使媒體無法報導。李運騰作出這項重要裁定後,鄒幸彤下次庭訊將被解除報導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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