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前立法會議員梁頌恆被頒令破產

香港青年新政立法會前議員梁頌恆因拖欠立法會93萬港元的已發放酬金、利息及訟費,早前被行管會入稟追討欠款,行管會在去年8月入稟高院要求頒令梁頌恆破產。梁頌恆現身處美國華盛頓尋求政治庇護,宣布與香港的家人斷絕一切關係。破產呈請6日中午在高等法院開庭處理,梁頌恆沒有任何律師代表出庭,許家灝聆案官頒令梁頌恆正式破產,並會把破產令以郵寄及電郵方式通知梁頌恆。 

據蘋果日報報導,梁頌恆與同是青年新政的立法會前議員游蕙禎早前被法庭裁定喪失立法會議員資格,立法會行政管理委員會隨後入稟區域法院,分別向二人追討已經支付的薪津及營運資金,涉及金額合共186萬元。案件去年5月在區域法院再訊時,梁頌恆與游蕙禎均沒有出席。司法常務官剔除兩人的抗辯,判他們敗訴,下令兩人須交還共186萬元及支付相關訟費。 

根據香港法律,對於個人破產人士,其資產(房產、車輛等)與貴重物品(金器、首飾等)均予破產管理官變賣抵債,且不能過「奢侈生活」,如入住豪華酒店等。如破產人有工作在身,破產管理官會將其薪金扣減必要開支,餘下全數抵債。對於首次被破產者,破產令生效期間為48個月。根據香港《立法會條例》第39條,在破產令結束後的5年內(即開始後的9年內),梁頌恆都不能參選立法會議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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