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的民法規定父母對子女有懲戒權,被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認為違反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規定,法務部因此提出民法第1085條修正草案,刪除原本的「懲戒」文字。有媒體報導稱,此修法為刪除父母的懲戒權。
綜合媒體報導,現行民法第1085條規定「父母得於必要範圍內懲戒其子女」,法務部對該法條提出的修正草案為「父母保護及教養未成年子女,應考量子女之年齡及發展程度,尊重子女之人格,不得對子女為身心暴力行為」。
有媒體報導稱,法務部的修正草案擬刪除父母的懲戒權。對此,法務部官員解釋,修法起因於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提到不能有危害兒童的身心暴力行為,因此順應國際潮流提出草案,要求家長不能對兒童使用暴力處罰,最嚴重可停止家長對兒童的親權,但對於第1084條「父母對於未成年之子女,有保護及教養之權利義務」的規定並未修正。
至於何謂「身心暴力」,法務部指出,衛福部主管的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目前正在研析修法,例如精神暴力、人身暴力等符合身心虐待的行為,也會在法條里註明具體規範與樣態。
台灣有些家長因教訓未成年子女成傷被舉報上法院時,常拿民法第1085條規定「父母得於必要範圍內懲戒其子女」的懲戒權抗辯,不時引發爭議。
法務部已上網公告修法草案供各界表示意見,官員表示,會將外界建議納為修法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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