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的民法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惩戒权,被监察院国家人权委员会认为违反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规定,法务部因此提出民法第1085条修正草案,删除原本的“惩戒”文字。有媒体报导称,此修法为删除父母的惩戒权。
综合媒体报导,现行民法第1085条规定“父母得于必要范围内惩戒其子女”,法务部对该法条提出的修正草案为“父母保护及教养未成年子女,应考量子女之年龄及发展程度,尊重子女之人格,不得对子女为身心暴力行为”。
有媒体报导称,法务部的修正草案拟删除父母的惩戒权。对此,法务部官员解释,修法起因于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提到不能有危害儿童的身心暴力行为,因此顺应国际潮流提出草案,要求家长不能对儿童使用暴力处罚,最严重可停止家长对儿童的亲权,但对于第1084条“父母对于未成年之子女,有保护及教养之权利义务”的规定并未修正。
至于何谓“身心暴力”,法务部指出,卫福部主管的儿童及少年福利与权益保障法,目前正在研析修法,例如精神暴力、人身暴力等符合身心虐待的行为,也会在法条里注明具体规范与样态。
台湾有些家长因教训未成年子女成伤被举报上法院时,常拿民法第1085条规定“父母得于必要范围内惩戒其子女”的惩戒权抗辩,不时引发争议。
法务部已上网公告修法草案供各界表示意见,官员表示,会将外界建议纳为修法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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