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剛是否進秦城,先看能否保住黨籍

秦剛被中共外交部”永不錄用”並不意味着他最多不過是被”下基層”,端看日後的中紀委在結案的通報中如何定性。如果黨內通報中出現”嚴重違反黨紀,影響極為惡劣”之類的字樣,黨內處分的”刑種”必定是開除黨籍,繼而進秦城的可能性也幾乎是百分之百。

本專欄的上篇文章《秦剛被罷官是因為「間諜和間諜,不能搞破鞋」?》轉載之後有網友「gnyd」提問: 「好奇傅曉田在被關押期間,誰在照顧秦二?傅的父母嗎?估計傅女重獲自由的可能不大。秦剛也不會跟林彥離婚的,更不會照顧秦二。這下傅女和秦二慘了。」

此言差矣,拒不撫養子女會構成遺棄罪。《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條 【遺棄罪】對於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負有撫養義務而拒絕撫養,情節惡劣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至於秦林氏,因為在法律上規定的撫養義務僅限於存在事實血緣關係的父母與子女之間或者由法律擬制的的父母與子女之間,對於丈夫的非婚生子女,妻子沒有撫養的義務。但是,即使秦剛未來被習近平「從輕發落」,只下基層不進秦城,那麼他秦林氏無論是基於對秦剛的「挽救」之情還是對傅曉田的報復之心反正是仍不會與秦剛離婚的話,那麼只要傅曉田或其家人提出告訴,他秦林氏就必須接受秦剛必須撫養「秦二世」(Er-King)至18歲的現實,負責秦剛僅為這一樁案子就會面臨司法處理。

至於傅曉田,筆者認為她現在正被中紀委「留置」是毫無疑問的。只要所謂「雙面間諜」的傳聞不成立,無論是「勾引駐外機構負責人」,還是間諜和間諜之間的「搞破鞋」,均僅僅屬於「嚴重違紀」,依據中共現行法律、法規實難入罪,那麼最嚴重的後果就是被「雙開」—-就是她在自己國內的真正上級機構根據《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條款在內部宣布了取消她「國家公務員」身份的同時,還宣布開除她的黨籍。

鳳凰衛視對傅曉田的介紹內容當然是迴避了她的「政治面貌」,但她的北京語言文化大學同班同學回憶說她大二時就入黨了。

那麼截止目前及今後一直到秦剛被調查處理完畢的這一段時間裡,她傅曉田肯定是要被繼續「失蹤」的。原因很簡單,在整個「配合調查」階段里,如果習聖上惱羞成怒後遷怒於秦剛而決心拿他作為整肅整個外交機構—-特別是駐外機構的活教材,殺猴儆雞的話,那麼就需要傅曉田的配合,不惜對自己孩子的爸爸「大義滅親」,把如實交待改成大膽揭發。而假如聖上習無論是基於對秦剛的憐惜和「恨鐵不成鋼「還是顧及整個中共政權的外交顏面決定只安排秦剛下基層,無需進秦城的話,那麼傅曉田在恢復自由身之前就必須接受」組織上「的安排,帶着她的秦二世改名換姓,從此「人間蒸發」。

至於筆者為什麼對傅曉田是「雙面間諜「的說法不願相信,道理很簡單,她」圖個啥?「

正所謂「人為財死,鳥為食亡」。她傅曉田僅憑派她進入鳳凰衛視的「上級單位」的「任務費」和鳳凰衛視主持人明面上的工資,即已經比她在央視的昔日同行們日子過得富貴許多,更何況身邊總是富商環繞,不要說窮得連自己都養活不起的所謂海外「反動組織」,哪個西方國家的間諜機構的「間諜費」的數額能夠滿足得了她傅曉田的胃口?更何況無論是傅曉田還是任何一個中共駐外間諜,誰都明白他們在外「執行任務「即使暴露,被所在國或地區」移交司法「的可能性並不大,大不了回國接受其他」任務「。但如果他們在駐外期間被」敵方「收買甚至為」敵方「做事,那麼一旦敗露,直接掉腦袋都不是最壞的下場。最壞的下場是他們的「祖國」會讓他們求死不得,生不如死。

所以,雖然坊間關於「雙面間諜「的說法,還有火箭軍窩案的說法甚囂塵上,但筆者寧願相信秦剛和傅曉田案就是單純的「道德敗壞—-不但是婚外而且還是間諜和間諜之間」搞破鞋「以及」後果嚴重,影響惡劣—-以中華人民共和國駐美利堅特命全權大使之尊在美國CIA特工的眼皮底下育出私生子並報備了美國「戶口」。

我們在本專欄的上篇文章中已經中介紹和分析了秦剛與傅二奶在美產仔一事即使被當局簡單界定為「道德敗壞」,也已經嚴重觸犯了黨的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政府的外事紀律以及「黨的隱蔽鬥爭戰線」的鐵的組織紀律。至於王毅與秦剛之間的「老新交替」被宣布後,秦剛被暫時保留國務委員空職的下一個時段,應該是對他所犯錯乃至罪行進行繼續調查並最終研究出處理決定的過程,所謂「軟着陸」之說並不準確。

我們在本專欄的上篇文章中也已經介紹了,依照相關法規,本月25日召開的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四次會議本應該是在8月下旬召開的。而就是因為要讓秦剛的「失蹤」儘快「合法」, 這才為王毅和秦剛之間的一任一免之「特殊需要」,臨時召開了全國人大常委會。而這次的常委會例之所以被提前一個月召開。眾所周知,自秦剛「失聯」之後,他一日不被宣布離開外交部部長位置,不說別的,單說外交部發言人,偉大領袖毛主席的堂妹毛寧就隨時面臨被 那些窮追不捨、窮追猛打的外國駐華記者們逼瘋的危險。

也就是說,先把秦剛的外交部長實職免掉只是習近平政權的應急措施。在此前提下為什麼還讓他繼續保留國務委員的空職,依筆者之見,恰恰不是證明了秦剛已經被「軟着陸」,而是意味着對他的最終處理輕則也是黨紀處分加行政降級,即所謂「下基層」,重則當然是進秦城。

從黨紀處分的角度分析,即使他秦剛最終最被追究和傅二奶在美國生下秦二世這一「單純事件」,那麼在已經沒有可能替他們隱瞞,所以只能公開處理的前提下,中共對黨員的紀律處分的如下五個種類肯定有套在他秦剛腦袋上的一種,即警告;嚴重警告;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開除黨籍。

習近平在開始他的中共黨魁第二個任期的第二年親自主持制定的《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至少有如下條款都是他秦剛「公然違背」的。

第六十六條  在涉外活動中,其言行在政治上造成惡劣影響,損害黨和國家尊嚴、利益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本文章作者說明:秦剛是在擔任中共駐美大使期間動用私人飛機迎接傅曉田到華盛頓受孕成功後又安排他在洛杉磯成功生下秦二世的,毫無疑問是「在政治上造成惡劣影響……」)。

第七十三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一)違反個人有關事項報告規定,隱瞞不報的;(二)在組織進行談話、函詢時,不如實向組織說明問題的;(三)不按要求報告或者不如實報告個人去向的;(四)不如實填報個人檔案資料的。

(本文作者說明:除了每年年底必須向上級組織報告個人事項的規定之外,秦剛還分別在去年中共二十大之前和今年三月中共十四屆全國人大之間接受過兩次組織上的談話和「函詢」。均是對自己的二奶待產和已經生下秦二世一事「隱瞞不報」。)

第八十三條  駐外機構或者臨時出國(境)團(組)中的黨員擅自脫離組織,或者從事外事、機要、軍事等工作的黨員違反有關規定同國(境)外機構、人員聯繫和交往的,給予警告、嚴重警告或者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第一百零一條  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侵占非本人經管的公私財物,或者以象徵性地支付錢款等方式侵占公私財物,或者無償、象徵性地支付報酬接受服務、使用勞務,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將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親屬應當由個人支付的費用,由下屬單位、其他單位或者他人支付、報銷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本文作者說明:傅二奶從洛杉磯到華盛頓受孕的往返,從洛杉磯帶秦二世到北京的單程均是使用同一架原機主居然是俄羅斯老大哥瓦格納集團首領布里戈津的私人包機。這架私人包機應該是秦剛「利用職務上的影響……無償、象徵性地支付報酬接受服務」)

第一百三十四條  生活奢靡、貪圖享樂、追求低級趣味,造成不良影響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第一百三十五條  與他人發生不正當性關係,造成不良影響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利用職權、教養關係、從屬關係或者其他相類似關係與他人發生性關係的,從重處分。

第一百三十七條  違背社會公序良俗,在公共場所有不當行為,造成不良影響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第一百三十八條  有其他嚴重違反社會公德、家庭美德行為的,應當視具體情節給予警告直至開除黨籍處分。

(本文作者說明:雖然有人把傅曉田貼出的和秦剛的多張親密合影說成「充滿了曖昧」,但至今沒有看到有傅曉田和秦剛在戶外「過於親密」的合影,如果有,或者是有人揭發說曾經親眼所見,那麼就屬於「在公共場所有不當行為,造成不良影響」。至於婚外產仔,當然是「嚴重違反社會公德、家庭美德行為」。)

認真學習過如上中共黨規內容後,就不能不相信,秦剛至少是嚴重觸犯了其中5至6條,被黨紀處理時應該會被類比於司法概念中的「數罪併罰」。

如上中共《處分條例》中還規定::黨紀面前一律平等。對違犯黨紀的黨組織和黨員必須嚴肅、公正執行紀律,黨內不允許有任何不受紀律約束的黨組織和黨員「。

但是,「懲前毖後、治病救人。處理違犯黨紀的黨組織和黨員,應當實行懲戒與教育相結合,做到寬嚴相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分:(一)主動交代本人應當受到黨紀處分的問題的;(二)在組織核實、立案審查過程中,能夠配合核實審查工作,如實說明本人違紀違法事實的;(三)檢舉同案人或者其他人應當受到黨紀處分或者法律追究的問題,經查證屬實的;四)主動挽回損失、消除不良影響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結果發生的;(五)主動上交違紀所得的;(六)有其他立功表現的。「

又但是,「一人有本條例規定的兩種以上(含兩種)應當受到黨紀處分的違紀行為,應當合併處理,按其數種違紀行為中應當受到的最高處分加重一檔給予處分;其中一種違紀行為應當受到開除黨籍處分的,應當給予開除黨籍處分「:」一個違紀行為同時觸犯本條例兩個以上(含兩個)條款的,依照處分較重的條款定性處理「。

由此可見,即使他秦剛「能夠配合核實審查工作,如實說明本人違紀違法事實的「,因為要」數罪併罰「,仍然應該會被」合併處理「、」加重一檔「。如果加重到」開除黨籍「的最高檔,那麼被」移交司法「幾乎是可以肯定的,最終只是和我們過去文章中已經比對過的中共前統計局局長邱曉華一樣下場。

事實上,中共政權近二、三十年來,對凡是在位期間被追究的高級幹部, 基本上是只要黨紀處分是開除黨籍,那麼就會被中紀委和國家監察委同時在通報中註明「涉嫌違法」。

還以邱曉華為例,黨內處分的通報中把他的經濟問題列為主罪,涉嫌重婚列為副罪,但在檢察院方面因為「就這幾個錢」表示邱曉華的受賄罪實難成立之後,為了保全中紀委處理意見的權威性,還是以重婚罪判了他一年徒刑。

如果黨內處分不至於重到開除黨籍,那麼根據《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包養情人的、嚴重違反社會公德的行為,應「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黨員幹部與二奶誕下私生子,即使發生在國內,都會被視為「情節嚴重「,何況是在敵對國家情報機構的眼皮底下。而公務員和黨員的處分條例中之所以未被特別列入」私生子「一項,是因為」立法「過程中還有計劃生育」法規「的存在,公務員和黨員一旦生下私生子,自然違反計劃生育政策,而計劃生育政策明文規定,公務員超生,黨員超生,一律開除公職,開除黨籍。

綜上所述,秦剛能夠保住黨籍的可能性,很值得懷疑。後續的分析內容,留待本專欄的下篇文章繼續播講。

(全文轉自自由亞洲電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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