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名被「指居」者死亡,背後的制度陷存廢之爭

指定地點監視居住已異化為更嚴重的「超羈押措施」。「指居」執行過程中缺少制約與監督,一些辦案人員為了獲取口供,會對犯罪嫌疑人刑訊逼供。

魏曉娜認為,在看守所管理日漸完善的情況下,有些破案心切的偵查人員轉而「開發」新的可能性。

不久前,全國人大法工委刑法室工作人員曾到人大法學院就刑訴法修改聽取專家意見。當時在場的學者大都認同廢除指居的觀點。但在法學界,也有學者認為應該是改良,而不是廢除。

暴欽瑞死亡642天後,2024年4月22日,家屬見到了最高檢司法鑑定中心出具的屍檢報告。

結論是,暴欽瑞死於肺動脈血栓栓塞引起的急性呼吸循環功能衰竭。這與他生前遭受長期限制性體位、反覆機械性損傷、電擊損傷等有關。

2022年7月20日凌晨,34歲的暴欽瑞在石家莊新樂市醫院死亡。這是他因涉嫌尋釁滋事,被執行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簡稱「指居」)的第十三天。

除了暴欽瑞案,近年來,嫌犯在指居期間死亡的事件頻頻見諸媒體。某科技公司總經理邢燕軍在內蒙古呼倫貝爾指居期間死亡,湖北某連環盜竊案犯罪嫌疑人袁時宏也死於指居期間。此外,江蘇泰州還有一名嫌犯在指居期間被限制飲食和睡眠,患韋尼克腦病後成為植物人。

現行刑事訴訟法對強制措施的設計中,指居本是強制力大於取保候審,又弱於拘留、逮捕的一項半羈押措施。但實踐中,已異化為一種比羈押更嚴重的「超羈押措施」。

一些涉案看管人員已被起訴、獲罪的案例顯示,指居執行過程中缺少制約與監督,一些辦案人員為了獲取口供,會對犯罪嫌疑人刑訊逼供。

刑訴法自1979年制定以來的第四次修訂已提上日程。現有的指居制度在立法上需要改變,已成為學界共識。不過,是廢除還是改良,學者間有不同的主張。

1、最高檢督辦,刑訊逼供者即將受審

「完蛋,電疵(音)了」。2022年7月19日晚上,在指居點,暴繼業聽見屋內保安低聲議論。

雖然蒙着眼罩,他還是能透過縫隙窺到指居點屋內的情況。半個多小時前,他的小兒子暴欽瑞被辦案人員帶走訊問。一開始,隔着房門,他還隱約能聽到慘叫聲,後來聲音消失了。

此時,距他們被執行指居已過去12天。

2022年7月7日凌晨,暴繼業和兒子暴韶瑞、暴欽瑞,兄弟暴紀濤等9人分別被警察從家中帶走,他們被認為參與毆打民工、放高利貸、非法拘禁等活動。此案被命名為「5·25」專案,由石家莊市公安局裕華分局、新樂市(石家莊代管的縣級市)公安局和高邑縣公安局三方組成專案組,聯合辦案。

從保安那句話里,他判斷出兒子大概是被用了電刑,但也沒再多想。7月19日那晚,暴欽瑞一直沒回房間。暴繼業安慰自己,沒回來也好,省得兒子在眼前被打,更難受。

接着,發生了一些反常的事:那天深夜,有人進屋卸下了他的腳鐐和手銬,第二天早飯,破天荒地有了牛奶、蛋糕,中午還有肉包子。

大約4天(暴繼業推測的時間)後,他被帶到一個房間,才從新樂市公安局刑警大隊隊長口中得知暴欽瑞死亡的消息。

之後,同案8人陸續被解除強制措施,原因是「發現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

他們都向南方周末記者表示,自己在指居期間遭到了毆打、電擊。暴繼業回憶,到指居點沒幾天,一次提審中,一民警說要「換換樣式」,就用夾子把一台老式手搖電話機的兩根電線夾在他的左右手,再搖動電話機。暴繼業感覺到電流通過了全身,「雙手不受控制地顫抖,全身抽搐」。

在不審訊的時間裡,他們被要求戴着手銬、腳鏈坐在鐵製審訊椅上。按照多名同案人的說法,每頓飯是一個小饅頭,比雞蛋略大一些。一天只能上3次廁所,小便30秒,大便60秒,超時會被直接拉回指居室。

暴紀濤曾在指居期間被送入醫院治療。他被確診為左側肋骨骨折,「左膝蓋皮膚損傷已結痂,右下肢片狀淤青,雙小腿可見紅色斑疹」。

直到2023年6月19日,暴欽瑞過世近一年後,暴繼業才在石家莊市檢察院看到了第一份屍檢報告,報告由山西醫科大學司法鑑定中心出具。結論是,死因排除機械性損傷、中毒,不排除竇房結疾病引發心電活動紊亂、心臟驟停。

暴繼業沒有在這份報告上簽字。

2023年9月19日,南方周末報道此案(詳見《被「指居」者離世,公安稱其餘同案人員「不應當追究刑責」》)。

2023年11月25日,「5·25」專案辦案人員涉嫌瀆職犯罪一案經河北省檢察院指定,由保定市檢察院異地管轄。南方周末記者了解到,此案由最高檢督辦,並由最高檢司法鑑定中心作出了第二份屍檢報告。

對暴欽瑞等人施加刑訊逼供的訊問者們,即將接受審判。

暴家代理律師、華東師範大學法學院教授佀化強告訴南方周末記者,2024年8月,新樂市公安局8名「5·25」專案辦案人員涉刑訊逼供一案將在保定市蓮池區法院開庭審理。2024年6月底,裕華公安分局3名公安民警涉刑訊逼供案已移送保定市下轄的望都縣檢察院審查起訴。

2、「惡意」解釋法條

「特別嚮往看守所。」一名被執行指居的嫌犯在見到律師後說。「指居,還不如去看守所」,亦成為刑辯律師的普遍觀點。

現行刑訴法規定,當一個人涉嫌刑事犯罪,公安機關可以採取的措施有5種,按強制力由弱到強分別是:拘傳、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拘留與逮捕。

拘傳是強制嫌犯到案接受訊問的措施,在其餘時候,嫌犯可以自由活動。一般情況下,拘傳不能超過12小時。取保候審狀態下,嫌犯活動範圍被限制在居住的市、縣內,且需有保證人或交保證金。

監視居住,進一步將活動範圍縮小到住所內。指居是監視居住的特殊情況,當嫌犯在辦案地沒有固定住處時,在指定的地點執行。

當嫌犯被拘留或逮捕時,意味着會被送進看守所,完全剝奪人身自由,兩者被統稱為羈押。

這5種措施自1979年第一部刑事訴訟法制定時便已確立。不過,不論是取保候審還是監視居住,在很長一段時間內使用度並不高。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劉計劃分析《中國法律年鑑》的數據發現,1990 年至2009年的20年間, 高達 94.84%的刑案嫌犯在審判前就被逮捕。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陳永生記得,審前羈押率過高,在21世紀初成為刑訴法學界的研究熱點。

2012年修改刑訴法時,立法者對監視居住制度進行了改造,一個原因便是為了回應對降低審前羈押率的期待。全國人大常委會領導當時在作法律草案說明時就提到,要將監視居住定位於減少羈押的替代措施。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魏曉娜告訴南方周末記者,2012年的修改,監視居住的變化是「脫胎換骨」的,顛覆了以前的制度設計。一方面,監視居住仍是取保候審的替代措施,符合取保候審條件,但找不到保證人或無法提供保證金的,適用監視居住。另一方面,這項措施又承接了逮捕,成為其替代措施。

2012年刑訴法規定,符合逮捕條件的,有5類情形可以採取監視居住。5類情形中,除基於人道主義的考量外(如患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正在哺乳期等),還有出於案情的考慮,其中一項是,「因案件的特殊情況或辦理案件的需要,採取監視居住措施更為適宜」。

作為監視居住的一種特殊情況,指居的適用,除無固定住所這一條件外,還增加了一種情況: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特別重大賄賂犯罪這三類犯罪的,在住處執行可能有礙偵查的,即便有住處,經上一級公安機關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執行。2018年監察體制改革後,貪污賄賂犯罪被劃歸監察機關管轄,適用指居的三類犯罪還剩下前兩類。

2012年刑訴法修改時,學者們對指居制度的憂慮更多在於,新法規定的「三類案件」這一例外條款可能會被濫用。不過,陳永生發現,實踐中指居的濫用,更多因「無固定居所」而起。

例如,A地警方辦理B地案件時,以B地嫌犯在A地沒有固定住所為由,將嫌犯在A地執行指居。更有甚者,某些地方的警方在辦理本地案件時,為了促成指居,會使用嫌犯無住所地縣、區警方的文號發出指居通知。

「5·25」專案就採用了這種方式。案件由石家莊市公安局裕華分局、新樂市公安局和高邑縣公安局聯合辦案,暴欽瑞等人在裕華區、高邑縣都有住所,唯獨在新樂市沒有住所,指居通知書便由新樂市公安局發出。

接受南方周末記者採訪時,陳永生認為,這種做法是對法條的惡意解釋。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編寫的刑訴法釋義中對「住處」的解釋是,辦案機關所在地的市、縣內生活、工作的合法住所。在他看來,暴欽瑞只要在石家莊市內有房產,就不符合適用指居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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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被濫用的「方便」

實踐中,指居為什麼會被濫用?江蘇靖江市(泰州代管的縣級市)公安局一派出所原教導員仇某對南方周末記者坦言,從偵辦案件角度講,指居的確是項「方便的」制度。

2019年4月,他負責一起涉惡案件的偵查工作。同年8月,此案中一名嫌犯夏俊濤(化名)在指居期間患韋尼克腦病。司法鑑定意見顯示,這是因攝入不足等原因導致的代謝性腦病,夏俊濤後遺植物生存狀態,評定為重傷一級。

攝入不足,可以通俗地理解為沒有吃飽飯。仇某因此被判故意傷害罪,獲刑3年半。2024年2月29日,他刑滿出獄。

仇某向南方周末記者道出指居的「方便」之處:刑訴法規定,偵查階段指居最長可以持續6個月,而逮捕一般情況下只能羈押2個月。對比而言,指居的審訊時間更為充分,「辦案有好多證據要收集,尤其是涉黑涉惡案件,逮捕的期限是來不及的」。

其次,指居地點通常在醫院、賓館、招待所等地,看守者與訊問者同屬一個辦案組管理,這也讓訊問時間可以靈活調控。在仇某的筆記本上,記錄着夏俊濤等人專案中,一天長達16小時的審訊安排:早上9點至下午5點,晚上9點至次日凌晨5點。

反之,嫌犯要是被羈押在看守所,辦案人員提審時,還要按照看守所的上班時間來,中午還有午休時間,有時一次訊問只有個把小時。仇某覺得,這對辦案人員來說,「很不方便」。

在魏曉娜看來,指居的濫用,有口供主義的影響。但口供的取得,往往以直接控制嫌疑人人身為前提,在看守所管理日漸完善的情況下,使得有些破案心切的偵查人員轉而「開發」新的可能性。

她提到,2010年前後,媒體報道了多起看守所在押人員非正常死亡事件。為此,公安部監管部門出台改革舉措,提高了看守所管理的規範化水平,提升了在押人員權益的保障水平。

2012年刑訴法修改時,對羈押訊問制度也進行了完善。例如,規定嫌犯被拘留、逮捕後要立即送看守所羈押。入所後,訊問應當在看守所進行。在這種情況下,「在看守所羈押對嫌犯來說,反倒成了一種保障。」

對於指居期間的工作規範,現有法律中並無明確規定。如何對嫌犯進行管理,看管人員與辦案人員應當遵守怎樣的行為準則,均由辦案人員自行把握。

在辦理夏俊濤等人涉惡案時,按照仇某的說法,對於嫌犯的生活標準,他的要求是,每餐提供餐盒一半的飯量,不夠再添;每天上床睡眠的時間保證4小時,分兩段睡眠,每次2小時。仇某此前至少有過四五次在指居點辦案的經歷,他覺得,這樣的標準是辦案慣例,被認為能滿足嫌犯基本生存需要。

從偵查工作牽頭人仇某,到負責看守工作的警察、輔警,隨着一級級的信息傳遞,即便是如此限縮的標準,也被越降越低。

判決書顯示,夏俊濤每餐只有半小碗稀粥或稀湯帶飯,三五口吃完。每次上床睡覺時間只有半小時,平均每天床上睡眠時間兩三個小時。一個直觀的數據對比是,2019年4月23日,剛被拘留時,他的體重是80公斤;同年8月17日送至醫院治療時,體重只有50公斤。

仇某稱,他在指居點的管理中,給嫌犯供應飯量多少與其認罪態度、看守期間是否服從管理沒有關聯。不過,在案證據顯示,十多名看管輔警都覺得,一個默認的準則就是,嫌犯態度好的,就能多打點飯,態度不好的,就得少打些。

出獄後,仇某選擇了申訴。在他看來,指居有利於提高辦案效率,但也增加了辦案民警的責任與風險。

他在申訴材料中寫道,「到指居場所絕不是為了讓嫌疑人吃得好、睡得好,大家都心知肚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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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黑箱」

不論是暴欽瑞案,還是夏俊濤案,指居期間,嫌疑人的房間內24小時都有輔警或安保人員看守。

夏俊濤案中,嫌犯們在泰州「田園牧歌」賓館被執行指居。仇某介紹,每個嫌犯單獨住在酒店房間,看守人員兩人一班,每天三班倒。也就是說,看守一個人需要6名輔警。由於輔警從各個派出所調配,更換頻繁,且看守工作枯燥,到後期沒人願意去,只好從安保公司招聘了一些人員填補空缺。

仇某說,他雖然提出規定,看守時不允許帶手機,也不能與嫌犯交流,但還是有兩名輔警用自己的手機讓嫌犯和朋友通話,輔警接收了嫌犯朋友發來了微信紅包,數額約上千元。

這樣的情況並非個例。2023年3月,在江西省玉山縣,陳禮艷因涉嫌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被執行指居。3個月後,他的女兒接到輔警毛俊的電話,毛自稱在指居點看管陳禮艷,並以此索要財物。

彼時,律師雖多次向辦案民警提出會見要求,但已有一個多月未能與陳禮艷見面。家屬覺得無奈,「我們也不知道裡面情況,不敢得罪他(毛俊)。肯定是被他牽着鼻子走,有什麼辦法?」

之後的2個月內,毛俊7次向陳禮艷家屬索要財物,共計21萬元。2024年4月22日,毛俊涉嫌受賄罪、詐騙罪一案已由玉山縣檢察院向玉山縣法院提起公訴。

律師會見難,讓指居期間嫌犯的狀況成為「黑箱」。

刑訴法規定,律師持執業證書、律所證明和委託書要求會見在押嫌犯,看守所應當在48小時內安排會見。辯護律師會見被監視居住者,適用與被羈押者會見、通信相同的規則。在學者們看來,對於強制力弱於羈押的指居而言,律師可以會見是不言而喻的。

實踐中的狀況則不然。2024年江蘇省兩會期間,江蘇省政協委員、律師任潔提出了有關保障律師執業權的提案,其中就包括被監視居住的嫌犯不能及時甚至不安排律師會見。江蘇省司法廳答覆稱,這一情況在「部分基層單位確實一定程度存在」。

關於如何會見指居中的當事人,北京大成(福州)律師事務所律師鄭文鑫摸索出了方法。2023年以來,鄭文鑫代理過3名當事人被指居。一開始,他向辦案機關申請會見,都未及時得到回應。之後,他向檢察機關控告,按規定,檢察機關需在10日內答覆。

鄭文鑫控告後,其中一起案件,公安機關安排他會見了指居中的當事人。另兩起案件,當事人都在控告提出的10日內移送看守所羈押——在他看來,移送看守所之後,就沒有會見阻力了。

刑訴法規定,檢察機關對指居的決定和執行是否合法實行監督。不過,實踐中,除律師主動進行控告申訴外,檢察機關很難主動對指居進行監督。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李奮飛,曾在最高檢刑事執行檢察廳任掛職副廳長。他向南方周末記者解釋,由於看守所的地點固定,檢察機關可以實行派駐檢察和巡迴檢察,從而能夠實現常態化監督。而指居地點並不是固定的,甚至每個案件的指居點都不同,這就導致檢察機關很多時候未必能準確掌握指居信息。並且,採取監視居住由公安機關自行決定,不需要通過檢察機關審批,這也導致了檢察機關可能對指居的發生不知情,客觀上造成了監督缺位。

5、改良還是廢除?

指居在實踐中存在的問題從2012年刑訴法修改之初就開始顯現。

早在2015年,時任最高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孫謙就在一篇文章中指出,有的地方將指居視為突破案件的「利器」,認為具有空間隔離、信息阻斷、時間獨占等優勢,青睞使用。

近來,指居的濫用變得愈發顯性,李奮飛對此感觸頗深。2024年6月末,參加法學院的畢業典禮時,他遇到幾位其他專業領域的的同事,閒談時都有提到指居的濫用現象,還問起他,這次刑訴法修改,指居制度會不會有所改變?

2023年9月,第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公布了五年立法計劃,刑訴法修改被納入「條件較為成熟、任期內擬提請審議的法律草案」。

多位參與過全國人大法工委立法調研的學者告訴南方周末記者,目前刑訴法修改仍在徵求專家意見階段,能否在2024年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不好說。

不過,刑訴法修改已成為各方關切的話題,現有的指居制度在立法上需要改變,已成為學界共識。

一種聲音認為,指居應當廢除。

中國刑訴法學研究會名譽會長卞建林撰文稱,指居自立法之日起便「飽受詬病,爭議不斷」。他指出,應廢除指居制度,恢復監視居住原有的非羈押性質。

李奮飛也持同樣的觀點。他認為,對指居的執行,難以引入外部監督。他擔心,若僅對這項制度進行「小修小補」,怕不能解決根本問題。

不久前,全國人大法工委刑法室工作人員曾到人大法學院就刑訴法修改聽取專家意見。當時在場的學者意見也基本一致,大都認同廢除的觀點。

陳永生則覺得,指居制度廢除的可能性不大,客觀上這項制度仍有存在的現實需要。有些人在辦案機關所在地的確沒有固定住所,也沒錢租房,只能適用指居。當然,要嚴格規定是否有住所的情況,當嫌犯能在辦案地租房時,應適用一般的監視居住。

他認為,應參照一般的監視居住,對指居制度進行徹底的改造。也就是說,在嫌犯住所執行監視居住,嫌疑人有多大的自由度,指居期間,也應該有多大的自由度。

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張建偉也支持對指居進行法律修正:指居是限制人身自由,而非剝奪人身自由,應釐清兩者的差別。

他認為,要根據案件的不同情況,允許被指居者享有一定的行動自由。根據案件的不同情況,嚴厲一些的,不能離開指定居所。比較寬鬆一些的,可以出門工作、購物,「對於合理的暫離指定居所的請求,如果執行機關拒絕,應當明示理由」。

「指居是一種准羈押措施,而不是羈押措施,更不是超羈押措施。」陳永生強調。

文章來源微信公眾號:南方周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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