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洲高等法院判決 谷歌在誹謗案中勝訴

澳大利亞高等法院8月17日周三推翻了維州最高法院的裁決,判決谷歌(Google)對用戶點擊其非贊助搜索結果時查看的誹謗性新聞報道和其他材料不負法律責任。 

據悉尼晨鋒報報道,墨爾本知名刑事律師George Defteros 2016年對谷歌發起訴訟,因為谷歌鏈接了2004年時代報的一篇文章,對他構成誹謗。 

維州最高法院以及後來的上訴法院認為,當用戶搜索 “George Defteros “並點擊該文章的鏈接時,谷歌作為時代報文章的 “發布者 “應承擔責任,裁決谷歌向Defteros支付40,000澳元的賠償金,

但高等法院的多數法官不同意這一裁決,並作出了有利於谷歌的判決。首席法官Susan Kiefel和法官Jacqueline Gleeson在一份聯合判決中說,”不能得出谷歌發布了這篇文章對結論”。 

Kiefel和Gleeson說:”搜索結果的提供,包括超鏈接,與……文章的創作沒有關係;文章的創作沒有得到上訴人[谷歌]的批准或鼓勵;上訴人沒有參與將文章放在The Age網站上。” 

他們指出,搜索結果有可能 “本身包含誹謗性的內容”,但這 “不是本案的情況”。 

在一項單獨的判決中,Stephen Gageler法官同意Kiefel和Gleeson的觀點。他指出,本案中的搜索結果不是谷歌獲得廣告收入的推廣或 “贊助 “鏈接,因此並沒有 “誘使或鼓勵點擊超鏈接”。

2004年6月發表的在時代報上的報道,是關於Defteros被指控密謀謀殺黑社會身份的Carl Williams而被捕。但這些指控已於2005年被撤銷。 

Defteros沒有就該報道起訴時代報,但他的律師與時代報通信後,後者於2016年12月將該報道從其網站上刪除。 

Defteros於2016年對谷歌發起訴訟,因為谷歌鏈接了這篇文章。2020年,維州最高法院法官Melinda Richards認定,谷歌通過發布文章的片段和讀者點擊鏈接時的完整文章來誹謗Defteros。因此命令谷歌向Defteros支付40,000澳元。 

Richards說,”關鍵是”,無論是搜索結果還是2004年的文章,都沒有 “表明對Defteros先生的指控後來在2005年被撤銷了”。她說,在2016年,Defteros “作為一個有道德的律師,有一個安定的聲譽”。谷歌上訴後,維州上訴法院去年維持了原判。 

由於維州這一案例,澳大利亞各州和地區都在準備修改與搜索引擎有關的誹謗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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