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移民官員的專業問題!

記得多年前有關一宗移民部官員的不當行為的報告,當時透露了一項調查報告的內容,是有關移民部的管理失誤。一位B女士的配偶海外簽證(309類別)被拒絕,最後上訴到移民上訴審裁處,審裁官最後作出對B女士有利的裁決,要求移民部重新考慮(也即是要求移民部發出簽證)。雖然移民部跟從審裁處的裁決向B女士發出309類別配偶臨居簽證,但兩天後,移民部對B女士的100類別永居簽證申請做出拒絕的決定,這個不同尋常的舉動令到當事人十分煩惱。

因為根據移民法,配偶簽證的政策是兩步到位的,分為309類別臨居簽證和100類別永居簽證。當申請人提出申請時,移民部是同時考慮了309類別(臨居配偶簽證)及100類別(永居配偶簽證),一般來說是先發309臨居簽證,兩年後再發100永居簽證。拒絕100類別簽證也即是B女士的配偶簽證被拒絕了,B女士無可奈何,唯有向冤情大使作出投訴。

根據冤情大使的報告,冤情大使發現移民部在處理這個案件時,是用非一般正常的行政手段繞過法律途徑,手段十分低劣。因為假如移民部不滿意移民上訴審裁處的決定,分析案件後,他們可以通過向上級法院提出訴訟來進行申訴。但是,冤情大使在調查後更發現移民部做出不同尋常舉動,竟然直接寫信要求移民上訴審裁處,改寫它們的決定。但幸好作為獨立的移民上訴審裁處,審裁官拒絕同流合污,最後移民部官員的要求被拒絕了。冤情大使指出,所有政府部門都要遵守法律程序,如果有任何爭論,應要分析案情並在合法的時間內,通過法律途徑解決。例如:申訴到各類審裁處、法院等等,接受最終的裁決。B女士遇到移民部的刁難,在法律層面上找不到法律依據來控告移民部,最終向冤情大使投訴,經過冤情大使的調查後,終於沉冤得雪,移民部發出永居簽證。

讀者如果留意筆者過去的文章,其中提到一個海外的案件,處理此案的簽證官口出狂言,說無論用盡任何方法都要取消簽證持有人配偶的簽證,其實以上的情況並不罕有,筆者經常遇到。只是B女士的案件被冤情大使正式公告出來,指出移民部的不是。而另外一個案件,是筆者的親身經歷,最終移民部代表律師承認錯誤。讀者很少接觸移民案件,所以對以上的情況非常陌生。當不幸遇上的時候,以為只是自己單一的個別事件。為什麼筆者經常在文章中透露不少不為人知的事情,就是要讓讀者對政府部門的處事手法加深認識,當遇到不公平對待時,不會措手不及,要向有關部門投訴,維護自己最佳權益。

近日筆者碰到很多被拒絕的案件,其中原因主要是移民官員錯誤地採用新頒發的法律來審理舊案件,最終導致客戶的申請被拒絕,幸好找到筆者為他的案件來平反,相信簽證很快便下來。

作為一個經驗豐富及有專業資格的法律代表,要每時每刻為客戶的申請把關,筆者發現近日很多案件都是重複了多年前移民官經常犯的錯誤;例如誤解條文、採用新法例來審理舊案件或對申請案件產生偏見。筆者明白道致這原因是大部分資深移民官員離職,新人頂上後沒有足夠時間陪訓,假如申請人碰到這些移民官可以說十分倒楣。但更倒楣的是您的代理也沒有發現問題所在,沒有指出移民部官員的錯誤。

筆者希望讀者有任何簽證的問題可以先致電筆者查詢。

以上專欄是由澳洲移民法律諮詢Stanley CHAN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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