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21歲男子因「污辱國旗罪」遭起訴坐牢。法院原本判他200小時社會服務,不過香港政府律政司認為責罰太輕,最後高等法院改判他服20天有期徒刑。
據自由時報報道,這名21歲羅姓男子在2019年9月在沙田新城市廣場、沙田大會堂一帶遊行時,和其他示威者喊口號踩踏中國五星旗,並將之扔進垃圾桶和踢進水池裡,被以「污辱國旗罪」起訴。
沙田法院的審理法官最先判決他罪名成立,但因為考慮到羅姓男子犯後態度良好,便輕判他200小時的社區服務。不過,港府律政司卻認為責罰太輕,於是申請司法覆核,高等法院經過審理後,認為羅男「罪行重大」,當時他與他人輪流踐踏五星旗,然後把五星旗丟盡垃圾桶和踢進水池,行徑惡劣有損國家尊嚴。
高等法院認為羅男200小時社區服務太輕,量刑不應少於4個月有期徒刑,但考慮到他已經進行64小時的社區服務,卻因為COVID-19疫情而被迫中止,因此改判他20天有期徒刑。
據悉,這起案件是香港首例因為「辱國旗罪」而判入獄的責罰。今後,港府律政司還請高等法院將此案列為判刑指引,供香港下級法院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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