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星馳被前女友於文鳳追港幣7000萬佣金 庭審進行15天

影星周星馳與前女友於文鳳於2010年分手後,被女方上訴追討逾7000萬港元投資佣金,該案件18日於香港高等法院開審,於文鳳19、20日出庭聆訊,為某年周星馳曾口頭協議將10%投資利潤分給她一事出庭作供。於方指兩人此前除是戀人,她更是周的商業夥伴;周方則稱,口頭協議只是情話,沒有法律效力,並質疑雙方多項金錢交流為饋贈,並非商業關係。

綜合港媒報導,於文鳳自1997年與周星馳為男女朋友關係,該案中於向周追討多項投資項目的10%利潤,涉案投資包括豪宅「天比高」、大埔比華利山三幢獨立屋連車位、一個投資基金,申索金額至少逾7000萬元。

於文鳳連兩日出庭做供。19日提及,2002年聖誕節周欲送單車作為禮物,她回決後向周說,只要周就她推薦的物業利潤給她10%拆賬,而周也曾答應。於文鳳表示,因為此前與周星馳財務顧問的合約酬金偏低,雙方都有共識她可以在日後的投資獲利中分紅,直到2002年才具體談及分帳百分比。

於文鳳透露,兩人在朋友階段時她便曾幫助過周,並提到2002年4月加入周公司所簽訂的顧問合約,因為當時戀人的關係,加上周曾表示簽訂合約目的只是為了報稅,沒有細看就簽下月薪2萬元的合約,她更形容此為「聘請司機的價錢」,並稱如果當時看清楚,她會刪除與「財務顧問」不相關的職責項目。

於文鳳表示,其兄長當年曾質疑為何她無償為周工作時,她曾坦言認為周不相信婚姻,並回答她不是「白做」,周會給她分紅,從而成為促使她要求分帳的因素之一。

20日再度出庭的於文鳳重申,為周處理的工作價值一定超過2萬元,並指,在2007年才首次分得10%分紅,當時就嘉樂園物業獲發38.5萬元,而她多年來只曾2次就幫周投資股票獲分紅,分別是17萬元及7萬元。

不過於文鳳也承認曾幫周投資股票失利1300萬港元,沒有作出賠償,但她稱原本只用周的資金作穩健投資,但因周曾向她提及「我母親投資獲利比你還要多」,她才決定做該投資導致損失。

周星馳律師質疑雙方是否為商業關係

周星馳方皆以代表律師文大狀處理案件,並未現身法庭,文大狀就兩人協議讓於文鳳獲利時可以分紅,但卻不需分擔投資失利的風險表示質疑,並一再以雙方協議為饋贈,而非商業安排提出相關問題。

18日律師曾在法庭上表示,周星馳認為於文鳳聲稱的多項金錢投資是饋贈,是出於對於的愛,並指周並不期望會因於的投資獲得回報,且提到此前1300萬的投資損失。

雖然周星馳一方承認,周曾在2002年某夜答應將投資獲利10%贈予於,但堅持雙方在氣氛歡愉的戀愛關係下說出的承諾,是否有法律效力。

20日文大狀提及此前17萬投資股票分紅,沒有計算帳目,質疑該17萬隻是饋贈。於文鳳反駁時回應表示,如果她以女友身分向周索款,她會直接「加多兩個零」或直接要「齊頭數目」或是鑽石作為禮物。

據香港01報導,周星馳與前女友於文鳳司法案件的審訊預計會進行15天,目前案件將在23日繼續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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