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者經常提醒持有永居簽證的人,儘量住滿年期加入澳洲公民行列,以免受制於簽證條款,例如不能離開澳洲超過五年,又或犯有罪行,導致永居簽證可能被取消。雖然簽證被取消可以申請撤銷「簽證取消決定」,但過程並不容易及十分複雜。讀者想了解一下,今天筆介紹一個近日的一個相關案例,好樣讀者們有一些認識。案件背景:
這個案件涉及對移民、公民及多元文化事務部部長代表決定不撤銷H先生五年居民回程簽證(BB Subclass 155)的取消進行審查。根據《1958年移民法》(Cth)的第501(3A)條,由於H先生未能通過品格測試且被判處四年監禁,移民官要求取消其簽證。
核心問題是審裁處(AAT)是否能根據《移民法》第501CA(4)(b)(ii)條找到「另一理由」來撤銷取消。審裁處獨立地進行此審查,重新決定是否應該撤銷「取消」。
分析與推理:
法律框架和第99號指示
審裁處的決策受到第99號指示的指導,該指示闡明了簽證取消和撤銷的原則和考慮事項。這些原則強調澳大利亞政府對移民決策的權威,以及參與犯罪行為者將失去留在澳大利亞的權利的預期。然而,這些原則也承認需要對長期居民的寬容,以及可能存在的反駁考慮因素,這些因素可能會使某人在有犯罪紀錄的情況下仍然有理由留在澳大利亞。
考慮事項分為兩類:
主要考慮事項:
* 保護澳大利亞社區免受犯罪或嚴重行為的侵害。
* 與澳大利亞的聯繫的強度、性質和持續時間。
* 澳大利亞社區的期望。
其他考慮事項:
* 決定的法律後果。
* 被驅逐出澳大利亞的障礙。
* 主要考慮事項通常更為重要,但每項考慮事項的重要性由決策者自行決定。
保護澳大利亞社區
審裁處必須評估H先生的犯罪行為的性質和嚴重性以及再次犯罪的風險。H先生的犯罪歷史包括多次與毒品有關的犯罪、駕駛違規和持有贓物,最嚴重的是供應大量冰毒的罪行,為此他被判處四年監禁。其犯罪行為的累積嚴重性,尤其是涉及毒品的犯罪,突顯了對社區安全的重大風險。
再次犯罪的可能性
對H先生再次犯罪可能性的各種評估呈現出混合的情況:
早期的司法當局評估表示他有康復的潛力,儘管這些評估被隨後的犯罪行為所否定。
最近的臨床心理學家Tim Watson-Munro的心理報告表明,H先生已經成熟,表現出悔意,再次犯罪的風險從低到中等。報告中引用的保護因素包括他與母親的緊密關係、願意接受治療以及積極融入社會的動機。
其他考慮事項
法律後果: 撤銷取消將允許H先生留在澳大利亞,避免被驅逐的嚴重後果。
返回馬來西亞後,H先生面臨的挑戰:
社交和家庭聯繫:
H先生今年40歲,自12歲起就未曾居住在馬來西亞,大部份時間都生活在澳洲。
他與馬來西亞文化和社會的聯繫已經過時且模糊,最近一次短暫居住馬來西亞是15年前。
雖然他在馬來西亞有一些家人,但據報導他與他們的關係緊張,相比之下,澳洲與母親的關係更加穩固。
語言和文化障礙:
H先生對自己是否能說當地方言表示擔憂,這可能會妨礙他找到工作並融入社會,儘管他以前對馬來語和粵語/普通話有一定的了解。
心理健康問題:
他被診斷出患有嚴重和反覆發作的抑鬱症、物質使用障礙和賭博成癮。
這些心理健康問題在適應新環境時構成重大挑戰,特別是在他缺乏最近和相關經驗的情況下。
與母親分離的影響:
與母親分離的情感和心理影響將是巨大的。母親是他在澳洲的主要家庭支持,其健康狀況惡化及其澳洲公民身份增加了他的遣返個人風險。
考量的相對重要性:
主要考量因素如保護澳洲社會,與H先生的私人利益進行了平衡。後者包括他與澳洲的長期聯繫以及他的遣返對年邁母親的重大影響。
考慮到H先生可能再次犯罪對澳洲社會造成的潛在風險,以及他再次犯罪的低至中等風險和他的遣返會帶來的重大個人和社會後果。
關於撤銷簽證取消的結論:
鑑於H先生如果返回馬來西亞將面臨的巨大障礙,以及他與澳洲的強大聯繫和他的遣返對他和母親生活的重大影響,撤銷其簽證取消的理由是充分的。因此,撤銷取消決定並允許H先生留在澳洲是合理的,既考慮到社會利益,也考慮到他潛在遣返帶來的重大挑戰和風險。
以上的案例的主人翁H先生十分幸運,筆者可以告訴讀者,以上的成功案例十分罕有,奉勸大家以守法為宗旨。讀者可以查看我公司的綱站(stanleyimmiandlaw.com.au)裡面有我在2011出版的移民法律介紹一書,雖然過時,但可讀性高(簽證的名字雖然改了,但條文內容沒有大改變),特別是許多案例及文章,可以作為移民澳洲前的指南。
以上專欄是由澳洲移民法律諮詢Stanley CHAN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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