讀者們需要了解,在獲得澳洲移民部簽發的簽證後,並不意味著您已經成為澳大利亞移民或永久居民。簽證被取消的可能性仍然相當高。只有擁有澳大利亞公民身份(且未提供虛假信息)才能確保您在澳大利亞的未來。
對於海外簽證,附屬簽證持有人(主要是配偶/伴侶)面臨著更高的簽證取消風險。人們往往不了解的是,移民法第104條將「情況變化」通知要求延伸至簽證授予後的首次抵達澳大利亞。第104條規定:第104條通知情況變化:
(1) 如果情況發生變化,使非公民申請表上的問題或本條下的答案在新情況下不正確,則他或她必須儘快書面通知有關官員新情況及其中正確的答案。
(2) 如果申請人在簽證授予時在澳大利亞境內,則第(1)項僅適用於簽證授予之前的情況變化。
(3) 如果申請人在簽證授予時在澳大利亞境外,則第(1)項僅適用於申請之後、申請人入境前的情況變化。
(4) 第(1)項適用於所有簽證的授予。
特別需要注意的是第104(3)項。如果您推遲了首次抵達澳大利亞的時間,這將只會延長通知要求,直到您抵達澳大利亞為止。
筆者舉出一個多年前接觸過的案例,讀者會更加明白;多年前一個下午,Z先生來找筆者諮詢,他是持有旅遊探親簽證,他陪伴他的外甥女來澳大利亞處理她母親的後事。原來她母親取得澳大利亞永居身份後便遞交101類別孩子移民簽證申請,等待大約8個月左右孩子便取得孩子移民簽證。本來是一家團聚的日子,但可惜發生意外,母親在家中意外去世。孩子雖然取得永居簽證,作為舅父的Z先生便主動到孩子居住國,澳大利亞當地的領事館申請旅遊探親簽證並向移民官員解釋,外甥女的母親(即孩子簽證擔保人)已經去世,要求緊急辦理他的簽證好讓他陪伴外甥女到澳大利亞。Z先生的做法剛好符合「第104條通知情況變化」,但是這種變化卻是嚴重影響外甥女的永居簽證。原因是外甥女本人還未登陸澳洲境內,其變化在簽證還未生效(入境後才算生效),在失去擔保人後,外甥女的永居簽證便被取消。
幸運的是,移民官員同情她的處境,同時給予她旅遊探親簽證,好讓兩人到澳洲處理親人的後事。筆者從業多年,遇到過很多類似的案例。
筆者強烈建議簽證持有人,一旦獲得海外簽證,儘快前往澳大利亞,即使只是為了一天。一旦您首次抵達澳大利亞,情況變化的重要性就會減少,第104(3)條的作用也會減少。特別是,任何在抵達澳大利亞後可能發生的關係破裂都變得不那麼重要了。
如果關係破裂發生在首次抵達澳大利亞之前,則從技術上講,該人在首次抵達的日期上不再是附屬依賴人。根據第104條,這一事實應向移民局報告。這將導致移民法第107條生效。第107條有如下規定:
第107條錯誤申請通知;
(1) 如果部長認為這項要求適用於所有簽證類型。
(a)提供可能未遵守規定的詳情;
第109條授予移民局在未遵守第104條的情況下取消簽證的權力。
請注意第104(3)款,如果您推遲首次抵達澳大利亞的時間,將會延長通知要求的時間,直到您抵達澳大利亞為止。
因此,筆者強烈建議讀者們在您獲得海外簽證後儘快前往澳大利亞,即使只是為了短暫停留一天。一旦您首次抵達澳大利亞,情況變化的重要性就會減少,第104(3)款的作用也會減少。
特別是對於配偶/伴侶簽證持有人,他們面臨更高的簽證取消風險。如果在首次抵達澳大利亞之前發生了任何關係破裂,那麼在法律上,該人在首次抵達澳大利亞時就不再是附屬依賴人了。根據第104條,這個事實應該向移民局報告。這將啟動《移民法》第107條。第107條規定了錯誤申請通知的情況,部長可以給持有人發出通知,要求其提供可能不合規的詳細信息。然後,移民局有權取消簽證,如果違反了第104條。
因此,在申請配偶/伴侶簽證時,讀者們需要特別小心,確保所有申請人都理解這些風險。如果讀者有任何疑問,請隨時聯繫我們。
以上專欄是由澳洲移民法律諮詢Stanley CHAN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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