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檢迅速核准!但追訴邯鄲「小惡魔」的刑責並沒那麼簡單

邯鄲初中生被害案,因未成年、共同犯罪、有預謀、校園霸凌、留守兒童等多種標籤,引發了廣泛關注和討論,如今最高檢的核准決定使之成為「法定最低刑事責任年齡」的第一案。

邯鄲初中生被害案傳來後續報道,最高檢於近日依法對三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核准追訴。本案從3月10日案發、3月11日嫌疑人被全部抓獲,到3月21日當地公安局提請檢察機關核准追訴,再經過檢察機關層報,最後到最高檢依法核准,只用了不到一個月時間。

這個核准決定,從最高檢在三月下旬的一系列調研中可見徵兆。在對一些基層檢察院的公開調研中,最高檢檢察長應勇頻繁提到未成年人犯罪的預防和治理。比如,「預防就是保護,治理也是挽救」;以及「未成年人實施故意殺人等重罪,符合核准追訴條件的,要依法追究刑責」。

很多人認為這是在回應河北邯鄲初中生被害案,也意味着在此案中適用《刑法修正案(十一)》「法定最低年齡刑事責任」條款成為可能。此條款於2021年生效,雖然對已滿十二歲不滿十四歲的未成年人具有一定的威懾性,但並未阻卻此類惡性行為。在過去三年,最高檢十分低調地核准過幾起追究低齡未成年人刑事責任的案件,但不為公眾所知。

邯鄲初中生被害案,因未成年、共同犯罪、有預謀、校園霸凌、留守兒童等多種標籤,引發了社會的廣泛關注和討論,主流的聲音都是不可姑息、依法嚴懲。如今,最高檢的核准決定,使得本案成為被媒體報道的「法定最低刑事責任年齡」的第一案,那我們就應該格外關注實質條件和正當程序:

什麼樣的案件能夠滿足追究低齡刑事責任的核准條件?核准過程中應當如何保障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權利呢?這些思考將使我們的討論超越個案。

核准條件:如此嚴格為哪般?

據媒體援引檢察機關的審查意見,認為涉案3人作案時已滿十二周歲不滿十四周歲,故意殺人致被害人王某某死亡,情節惡劣,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看起來啟動核准很簡單:只要把人殺死了就具備核准條件。但其實刑法的第十七條第三款不僅有對行為的描述,還有對後果和情節的要求。行為、後果和情節三個條件都具備了,才能報請核准。

行為條件和後果條件都不難理解,邯鄲初中生被害案就已經滿足了這兩個條件。法條中的後果條件,還包括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解釋一下立法背景,草案原本只有「致人死亡」一種後果,人大代表在審議時提出,如果是特別殘忍的情形、特別嚴重的後果難道就不追究嗎?立法採納了這一意見,在表述時就增加了導致重傷、嚴重殘疾的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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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特別殘忍手段」,根據司法解釋,是指故意要造成他人嚴重殘疾而採用毀容、挖人眼睛、砍掉人雙腳等殘忍手段。寫到這裡,難免心生寒意,據說人類是自然界唯一一種可以從折磨同類中獲得快感的生物。

最後,要重點強調的是情節條件——如何才算「情節惡劣」呢?有人認為,人都死了,沒死也重傷或者嚴重殘疾了,這還不惡劣嗎?但,立法語言中的「情節惡劣」,是需要重新評估的。它不是對於結果的重述,而是在結果基礎上的進一步限制,這體現了立法者在追究十四歲以下未成年人刑事責任的審慎態度。

這就意味着,「情節惡劣」需要根據案件情況進行全面評價,結合犯罪的動機、手段、危害、造成的後果、悔罪表現等犯罪情節綜合進行判斷。比如,少年的主觀惡性很大、有預謀有組織、手段殘忍、多次實施、致多人死亡或者重傷造成嚴重殘疾、造成惡劣的社會影響等情形。我們可以把這稱為「惡意補足年齡」,也就是說,雖然行為人年齡不夠,但通過其行為表現,證明其心智、惡性已經超過了真實年齡,所以才追究刑事責任。

最後還有個兜底問題,假如行為、後果和情節要件都具備,是不是應核盡核呢?其實也不是必然,否則就沒有單獨設置核准程序的必要。除了前面提到的實質條件審查,還需要考慮追訴必要性,即綜合評估後認為適用專門矯治教育仍不足以降低其再犯可能性及社會危害性的,才會核准追訴。

換句話說,即便殺人少年犯下了不可饒恕的罪行,仍要考慮哪一種改造方式對他更有利。是去專門矯治學校,還是去少年監獄?這種考慮,不是為了報復,而是「為他好」,也為了社會好。因為他即使服刑完畢,也才二十幾歲,人生才剛剛開始。我們是要給社會留下隱患,等着他二進宮、三進宮,犯下更多的罪行;還是負責任地讓他有機會重新開始?哪一種選擇都有風險,所以只要社會還需為這些少年負責,就必須慎重考慮追訴必要性。

此時,就必須提交涉案少年的社會調查報告、心理測評報告、風險評估報告等,行為人家屬也會努力謀求獲得被害人家屬的諒解。

條件嚴格、程序複雜、流程冗長,這是我們對最高檢核准程序的印象。也因此,本案的核准速度打破了外界慣常對於最高檢核准流程的預期,這也許是最高檢積極回應人民關切、為法治擔當的體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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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檢核准追訴又該如何保障權利?

討論本案時,常常遇到一種指責,那就是為什麼面對這樣沒有人性的犯罪,仍然要強調權利保護?

因為刑事訴訟法的重要功能,就是保障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基本權利——成年人都要保護,更何況未成年人。

最高檢的核准,決定了該案是作為刑事案件辦理,還是作為保護處分案件辦理。假如最高檢核准追訴,就進入刑事程序,按照普通刑事案件處理。如果不核准,則會作為保護處分案件適用《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規定的措施,接受專門矯治教育。

在核准之前,本案就會處在一種未決狀態,因此刑事訴訟里的很多規定,都不能直接適用於涉案的當事人。比如,現在可以立案嗎?立案的條件,是有犯罪發生且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但萬一未來最高檢不核准、不追究刑事責任呢?已經立案的,就需要撤銷案件。

撤案倒好辦,但現在能不能執行強制措施呢?比如拘留、逮捕。按照法律保留原則,在最高檢核准追訴之前,對已滿 12 周歲未滿 14 周歲的未成年人一般不能採取刑事強制措施。

那麼,如果本案中的幾名涉案嫌疑人已經被採取了強制措施,這是否違背了法律保留原則?但是反過來,如果不採取強制措施,又是否有更好的途徑限制他們的人身自由,達到降低其人身危險性和保證其接受審判的目的呢?恐怕這時候把他們交給家庭嚴加管教,會是一個更壞的選擇。

如果我們繼續從程序法角度考慮,就會繼續發問:這個核准是書面審還是聽證審呢?前文已經提到最高檢會審查大量的書面材料,在書面審查之後,也應當訊問涉案的嫌疑人,聽取法定代理人、辯護律師的意見以及被害人及其代理人的意見,這樣才能保障審查的嚴謹和客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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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正當程序和權利保障都是必須的,因此關於最高檢的這一特殊核准程序的司法解釋也應當及早出台。而最高檢核准追訴也只是本案進入刑事程序的第一步,此後的公訴和審判,被告人權利也應該得到充分的保障,他們應當被如何定罪量刑,未成年人的刑事責任從輕、減輕要如何體現,都會被持續關注。

這是一個可能會被寫進最高檢明年的工作報告的案件。

反思性平衡:如何對待「小惡魔」的罪行?

《法治理想國》專欄針對此案發表了一系列評論,作者們內部也進行了激烈的討論,形成了各自的觀點。考慮到此案還有後續——還要起訴和審判,它勢必會變成一個跨年的報道,只要本欄目存在,我們也將一直關注案件的進展。

羅翔老師在《刑事責任年齡的路徑與選擇》一文中說「對於犯下彌天重罪的孩子,依然要進行必要的懲罰,只有懲罰才能帶來改造的效果,讓人知罪悔罪」。這讓很多人誤會他是一個重刑主義者,想要繼續下壓刑事責任年齡。但其實,他的觀點是:年滿多少歲要承擔刑事責任,這個需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交給個案去解決,而不應像我國刑法目前規定的那樣「一刀切」。

但這個建議恐怕也很難實現,因為「一刀切」是大陸刑法的傳統,英美刑法的法官裁量權是建立在陪審團和辯護制度的基礎上的。我國如果放開基於年齡的刑事責任的裁量權,也許最簡單的公平和「同案同判」也難以做到。

但與此同時,像他說的一樣,以行為主義為基礎的未成年人刑事司法治理的路徑確實有虛偽的嫌疑。把他們送進專門矯治學校能解決問題嗎?留守兒童的問題提了多少年了,有變化嗎?校園霸凌是犯罪的根源嗎?責任不在孩子而在社會?這個鍋到底該誰來背呢?

在這個過程中,我們都在審視並考驗自己的道德。也許我們一直覺得自己的道德感很強,也從不雙標。但它在個案中被質疑並動搖;又或者在個案中,我們發現我們與身邊的好朋友看法不同。在這種情況下,我們就可以停下來修正。

比如,直覺認為殺人就應該償命,把這個直覺放進我們的道德里進行平衡,如果像日本紀實報道《43次殺意——一宗少年被殺案的深層調查》裡揭示的那樣,兇手同時也是被他人霸凌的被害人,也許答案就變得不那麼唯一。又比如,直覺認為年紀小應該教育挽救,如果通過個案了解到更多不忍卒視的細節,也許也會修正自己的功利主義觀點。

羅爾斯認為,在反思之後,人們的原則和直覺會達到一種平衡。這種原則和直覺之間的辯論和反思,就是描述我們道德感的最好做法。

《法治理想國》,也正是展示這一反思過程,也許存在悖論,也許左右互搏,但這種討論帶來的是更能被廣泛接受的折中結果,這才是我們進行公共討論的意義所在。

文章來源微信公眾號:風聲OPIN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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