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發生了竊聽律師的「水門事件」

剛剛,看到了這張足以載入刑事辯護史冊的照片。

網絡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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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張圖片的來源,是朱孝頂律師在微博發布的一則消息。朱律師稱,與自己搭檔辯護的廖寶忠律師在今天下午到河北黃驊市看守所會見一合同詐騙案件被告人胡艷男時,被安排到律師第一會見室會見。會見過程中,突然有東西掉落到地上,胡艷男和廖律師查看後,發現是一隻錄音筆正在一閃一閃地錄音。該錄音筆系從胡艷男坐的鐵椅子底下掉落,明顯是某些人員在律師會見前剛剛被偷偷貼到鐵椅子上,用於監聽會見。

朱律師還說,此前,「胡艷男被羈押在黃驊市看守所一直受到各種不正常對待,被警告『胡艷男及其律師的一舉一動都在他們的眼皮子底下』。」

《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九條和《律師法》第三十三條都明確規定,辯護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時不被監聽,這是不需要普法、看守所和辦案機關也一定會知道的常識。

平時在某些特殊案件中,作為刑辯律師,我也知道自己的會見可能會被監聽,但像黃驊這次直接抓住竊聽律師的鐵證的,我印象中應該是第一回。

對於置放錄音筆的行為,其實很多會見室本身就是實時監控,只不過有的不能實時傳遞聲音給監控室。並且,真正希望獲得律師錄音的,必定是幕後的辦案人員而非看守所,通過置放錄音筆,更容易把律師說的內容原封不動地傳遞給辦案者,不需要再進行傳述。我相信這可能是使用錄音筆的原因。

朱律師在微博中說,這個當事人被監聽的案件,涉及金額數億,河北滄州本不具備管轄權,但依然強行以刑事手段干預民事糾紛。為此,他們一直在申請改變管轄。

滄州原本有沒有管轄權,我不知道。但是,如果竊聽行為真的是當地辦案機關作出(我相信大概率如此,否則看守所有什麼動機去這麼做呢?),那麼作出這樣極其惡劣的違法行為的當地司法系統,肯定是不適宜再管轄這個案件了。

不知道大家還記不記得,前兩天貴州女企業家的案件,水城區政府發的公告說女企業家的罪行是給他人車輛安裝定位器。按照貴州的這個標準,私自安裝竊聽設備的滄州辦案人員,罪責明顯更重。就看不同的地方,是否會使用相同的懲罰標準了。

有人可能會說,不就是個監聽嘛,你們律師會見時說的話難道有什麼見不得人的?

律師會見是否受到監聽,關乎整個刑事辯護制度的存亡。試問,如果當事人與律師之間的溝通會被辦案機關實時知悉,當事人對律師還敢說出真相嗎?還敢反映辦案人員的違法行為嗎?律師還能夠刨除一切顧慮為當事人提供辯護建議嗎?如果會見可能被監聽,最終導致的將是整個刑事辯護系統的失能。

哪怕在日常生活中,我們的隱私被侵犯得很習慣了,也絕對不能認為這是一件小事,這是一個大是大非的問題。如果放任這次的嚴重事件隨着時間流逝就這麼過去了,就可能是在縱容這些違法辦案的司法人員更加肆無忌憚。必須嚴肅調查此事的幕後主使,依法依律嚴肅追究其責任。

要知道,同樣的惡劣行為發生在美國,那可是直接會導致總統下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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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來源微信公眾號:北同文化AllForQue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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