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刚,看到了这张足以载入刑事辩护史册的照片。
这张图片的来源,是朱孝顶律师在微博发布的一则消息。朱律师称,与自己搭档辩护的廖宝忠律师在今天下午到河北黄骅市看守所会见一合同诈骗案件被告人胡艳男时,被安排到律师第一会见室会见。会见过程中,突然有东西掉落到地上,胡艳男和廖律师查看后,发现是一只录音笔正在一闪一闪地录音。该录音笔系从胡艳男坐的铁椅子底下掉落,明显是某些人员在律师会见前刚刚被偷偷贴到铁椅子上,用于监听会见。
朱律师还说,此前,“胡艳男被羁押在黄骅市看守所一直受到各种不正常对待,被警告‘胡艳男及其律师的一举一动都在他们的眼皮子底下’。”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和《律师法》第三十三条都明确规定,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这是不需要普法、看守所和办案机关也一定会知道的常识。
平时在某些特殊案件中,作为刑辩律师,我也知道自己的会见可能会被监听,但像黄骅这次直接抓住窃听律师的铁证的,我印象中应该是第一回。
对于置放录音笔的行为,其实很多会见室本身就是实时监控,只不过有的不能实时传递声音给监控室。并且,真正希望获得律师录音的,必定是幕后的办案人员而非看守所,通过置放录音笔,更容易把律师说的内容原封不动地传递给办案者,不需要再进行传述。我相信这可能是使用录音笔的原因。
朱律师在微博中说,这个当事人被监听的案件,涉及金额数亿,河北沧州本不具备管辖权,但依然强行以刑事手段干预民事纠纷。为此,他们一直在申请改变管辖。
沧州原本有没有管辖权,我不知道。但是,如果窃听行为真的是当地办案机关作出(我相信大概率如此,否则看守所有什么动机去这么做呢?),那么作出这样极其恶劣的违法行为的当地司法系统,肯定是不适宜再管辖这个案件了。
不知道大家还记不记得,前两天贵州女企业家的案件,水城区政府发的公告说女企业家的罪行是给他人车辆安装定位器。按照贵州的这个标准,私自安装窃听设备的沧州办案人员,罪责明显更重。就看不同的地方,是否会使用相同的惩罚标准了。
有人可能会说,不就是个监听嘛,你们律师会见时说的话难道有什么见不得人的?
律师会见是否受到监听,关乎整个刑事辩护制度的存亡。试问,如果当事人与律师之间的沟通会被办案机关实时知悉,当事人对律师还敢说出真相吗?还敢反映办案人员的违法行为吗?律师还能够刨除一切顾虑为当事人提供辩护建议吗?如果会见可能被监听,最终导致的将是整个刑事辩护系统的失能。
哪怕在日常生活中,我们的隐私被侵犯得很习惯了,也绝对不能认为这是一件小事,这是一个大是大非的问题。如果放任这次的严重事件随着时间流逝就这么过去了,就可能是在纵容这些违法办案的司法人员更加肆无忌惮。必须严肃调查此事的幕后主使,依法依律严肃追究其责任。
要知道,同样的恶劣行为发生在美国,那可是直接会导致总统下台的。
文章来源微信公众号:北同文化AllForQue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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