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融公司原董事長賴小民二審裁定 維持死刑原判

天津市高級法院2021年1月21日對中國華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原黨委書記、董事長賴小民受賄、貪污、重婚案二審公開宣判,最終裁定駁回上訴,維持死刑原判。

據中國官媒新華社報導,天津市第二中級法院2021年1月5日一審宣判,賴小民受賄財物折合人民幣共計17.88億餘元,貪污人民幣2513萬餘元,賴小民有配偶而與他人長期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對賴小民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宣判後,賴小民提出上訴。天津市高級法院受理。21日天津市高級法院二審裁定,對一審認定的事實、證據予以確認。賴小民犯受賄罪、貪污罪、重婚罪,應數罪併罰。雖然賴小民具有重大立功表現,但綜合其所犯受賄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不足以對其從寬處罰。

二審裁定,一審判決認定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天津市高級法院遂作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裁定,並依法報請最高法院核准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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