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高等法院27日就首宗國安法案宣裁,裁定被告唐英傑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及恐怖活動罪成。這是港區國安法去年7月實施後,香港本地法院宣判的首宗同類案件。由於香港主要實行英國的普通法,因此,這起案件的審判結果一直備受關注,因為它可能成為其他同類案件參考的判例,包括壹傳媒集團創辦人黎智英等泛民主派重要人物的官司。
綜合多家媒體消息,現年24歲的唐英傑,是首名被控觸犯國安法中的分裂國家罪和恐怖活動罪的人士。他被指在國安法生效後翌日、香港回歸紀念日的2020年7月1日駕駛掛着寫有「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下稱「光時」)旗幟的電單車,由海底隧道駛向灣仔,其間不理警方叫停的警告和阻撓前進,這起事件造成3名警員受傷,唐英傑當場被攔下並逮捕。
警方隨後起訴唐英傑3項罪名,包括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恐怖活動罪和危險駕駛導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罪;當時唐英傑報稱是餐飲業服務員。
根據港區國安法,煽動分裂國家罪最高可判刑10年;至於恐怖活動罪,最高可被判處終身監禁。
唐英傑否認所有控罪,但這宗在高等法院審訊的案件,一改由陪審團審理的慣例,在律政司指示下,由三名國安法指定法官杜麗冰、彭寶琴及陳嘉信審理,以致不少人對審判結果早有預測。
唐英傑被裁定2項罪成
這宗案件爭議最大的,是反修例運動期間流行的口號:「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下稱「光時」)是否有分裂國家的意思。
三名國安法官在當天的裁決中指,學者們對「光時」有不同的解讀,法庭接納「光時」具有分裂的意思。
在沒有提供關連的情況下,法官續稱,被告宣揚「光時」,有其政治主張,就是利用展示相關口號去煽動他人分裂,裁定他煽動分裂罪成。
國安法官還指出,被告多次駕駛機車沖向警察防線,對社會絕對有危害。符合國安法下的恐怖活動定義。
據報導,法庭28日會聽取被告求情,預期本周四(29日)判刑。
法廣:裁決惹熱議 表達自由勢必受限
這宗國安法先例備受人權組織批評,國際特赦組織指出,根據國際法,除非任何表達構成實時而實質的威脅,否則不得將之刑事化,但唐英傑案的裁決顯示,在香港表達某些政治意見,現在正式成為犯罪行為,甚至可能被判囚終身,實在有違國際法。
流亡英國的香港民運人士羅冠聰發表聲明,指唐英傑案是政治樣板審判,司法被用作鎮壓異己的武器,而法庭透過宣告「光復香港」口號可被視為「煽動他人分裂國家」,是在香港推行以言入罪。
至於「光時」是否一定有分裂之意,法律界中人雖有不同解讀,但即使是傾向開放的大律師黃宇逸亦建議要叫這些口號的人小心,他指出,是否帶有煽動分裂國家意圖,仍須視乎案件證據,令法庭作出毫無合理疑點的裁決,本案的裁決未必有指導性作用,只是市民要衡量風險,因為使用這口號「有機會」被解讀為宣揚港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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