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行政院通過修正草案 軍人泄密給大陸最重判18年

台灣行政院會29日通過陸海空軍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增訂現役軍人泄露或交付軍事機密給外國政府、人民、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澳門居民或其派遣之人,最高處12年以下有期徒刑,若涉及絕對機密者,最高處18年徒刑;草案將送立法院審議。

據中央社報導,現行陸海空軍刑法規定,現役軍人若泄露或交付關於中華民國軍事上應秘密的文書、圖畫、消息、電磁紀錄或物品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在戰爭時犯案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

此次修法將現役軍人泄露或交付軍事機密者分成3個層次,包含「一般人」、「敵人或是其派遣之人」,以及「外國政府、人民、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澳門居民或其派遣之人」。

修法新增現役軍人泄露或交付軍事機密於外國政府、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澳門居民或其派遣之人,將處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

現役軍人泄露或交付軍事機密給敵人或其派遣之人,原處死刑或無期徒刑,這次修法則是將平時與戰時做出區別,平時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戰時犯者才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草案也新增,將尚未被核定為軍事機密,但正在報請流程中的軍事機密也納入規範,現役軍人泄露或交付依法令報請核定為軍事機密,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戰時犯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若是將正在依法報請核定為軍事機密者泄露或交付給外國政府、人民、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澳門居民或其派遣之人,將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戰時犯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若是戰爭時刻泄露機密給敵人,最重可處死刑。 

另外,刺探或收集正依法報請核定的軍事機密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戰時犯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若是替外國政府、人民、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澳門居民或其派遣之人刺探或收集,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戰時犯者,處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

這次修法無論是收集、刺探、泄露、交付軍事機密,只要涉及絕對機密者,都加重其刑至1/2。 

根據軍事機密與國防秘密種類範圍等級劃分準則,軍事機密等級區分為絕對機密、極機密與機密,三者差異是指泄露後,足以使軍事作戰安全或利益遭受非常重大損害、重大損害或遭受損害的事項。

台灣行政院長蘇貞昌表示,這次修法主要為加強軍事機密維護,以確保國家安全及軍事利益,請國防部積極與立法院朝野各黨團溝通,早日完成修法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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