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災難狀態?它將賦予什麼權力?

從8月2日(周日)下午6點開始,整個維州宣布進入「災難狀態」,為期一個月。 這與之前的「緊急狀態」有何不同?它賦予安德魯斯政府什麼權力呢?

緊急狀態和災難狀態有何區別?

維州自2020年3月16日起進入了緊急狀態,這是根據《2008年公共衛生與福利法》(Public Health and Wellbeing Act 2008),當出現對公共健康構成嚴重威脅的風險時可實施的法案。

該法案賦予首席衛生官員廣泛的權力,包括隔離人員、禁止大規模集會和對人員流動施加其他限制的權力。該法案還賦予廣泛權力,可以採取任何其他必要的指示來保護公眾健康。

災難狀態處理的是公共衛生問題以外的問題。它旨在處理諸如自然災害、爆炸、恐怖主義或圍困等緊急情況,但它也可用於處理瘟疫或流行病。

2020年1月維州山火期間曾引入災難狀態,但僅限於因山火蔓延而處於危險中的特定區域,最初為7天,後來又延長了一小段時間。但這次整個維州都宣布進入災難狀態,最長持續一個月。如果一個月後緊急情況仍然存在,政府可能會延長災難狀態的時間。

1986年《緊急管理法》(Emergency Management Act 1986)允許維州州長在考慮了警察及緊急事務部長以及緊急事務管理專員的建議後宣布這樣的決定。該決定必須滿足發生的緊急情況「對維州的生命或財產構成重大而廣泛威脅」的條件。

災難狀態將賦予怎樣的權力?

宣布進入災難狀態後,警察部長有責任指導和協調所有政府機構的活動,還可以根據需要分配政府資源以應對災難。

部長可以指示政府機構採取或不採取特殊方式來應對災難,這超越了州法律中任何與之相反的規定。部長擁有的最高權力之一是超越立法。數個世紀以來,澳大利亞和英國都已接受政府沒有行政權力中止或免除法令中規定的法律的實施。

然而在這種狀態下,這項法令賦予部長在災難狀態下有宣布暫停某一法案或立法文書的全部或部分執行的權利。

令人放心的是,針對此權力有着嚴格的限制——部長只有在認為一個政府機構遵守關於其職責或義務的法案或文書的規定會妨礙應對災難的反應時,才能行使這項權力。部長還有權控制災區(即全維州)或任何地區的人員流動或出入災區。

宣布災難狀態還有什麼其他影響?

對2009年「黑色星期六」維州山火災難展開調查的皇家委員會對政府當時未能宣布進入災難狀態提出了批評。皇家委員會指出,除了這一狀態賦予的強制權力之外,它還將「象徵性地承認局勢的嚴重性」,可以加強緊急服務的重點。它還能讓政治領導人牢牢掌控緊急情況,安撫公眾並確保政府的高度重視。

目前在維州,毫無疑問緊急服務對此重點關注,政府也高度重視。但是,宣布進入災難狀態會有效地向公眾傳達一個信息,在這場大流行期間,絕對有必要遵守政府的指示。因此,這一行動的象徵意義可能與所賦予的權力同樣重要。

緊急狀態與災難狀態如何匹配?

《公共衛生和福利法》第198條(Section 198 of the Public Health and Wellbeing Act)規定,緊急狀態聲明並不會減損或限制其他任何法案中關於緊急狀態聲明相關的規定。

似乎有這樣一種意圖,即應以合作和協調的方式行使與緊急和災難狀態有關的賦予人民的權力,以確保政府對緊急情況作出全面反應。這是在調動政府全部火力來對抗這種流行病。

(本文作者為悉尼大學憲法學教授Anne Twomey,本文根據知識共享許可協議編譯刊發,或有部分刪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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