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政院提打詐新法 TikTok、FB不配合防詐最重可封網

台灣頻傳詐騙,受害者不乏名人,民眾對此深惡痛絕。台灣行政院會5月9日通過打詐新四法,主要加強網路廣告平台業者與金融業者責任,同時加重詐欺刑責;要求一定規模的境外網路廣告平台業者須在台灣設法律代表人,TikTok、FB若不配合防詐最重可封網。

綜合中央社報導,台灣行政院會9日通過「打詐專法」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草案,以及科技偵查及保障法草案、通訊保障及監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洗錢防制法修正草案3配套修法與立法,草案將包裹送立法院審議。

由於投資詐騙廣告泛濫,打詐新四法的重點之一是針對業者問責,加強管理網路廣告平台業者。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草案規範,一定規模的境外網路廣告平台業者必須在台灣設立法律代表人「類落地」,配合台灣防詐,若沒有設立法律代表人,或不配合移除下架詐騙廣告,依法可罰新台幣250萬元以上、2500萬元以下,且情節重大者可降低流量,甚至限制接取。

至於如何認定哪些是境外大型網路廣告平台業者,行政院將參考國際趨勢,待專法三讀後以子法公告。目前預料TikTok(抖音國際版)、FB、谷歌都在標準範圍。

對於外界關注TikTok未來是否能在台灣設立法律代表人,行政院表示,TikTok總公司在新加坡,未來必須先確認是否符合其他法律條件,例如股權結構是否符合中資投資或外資投資規定,要如何取得許可等,必須待事實明確釐清後,法律條件完備,才能在台灣設置法律代表人。

此外,打詐新四法也將加重詐欺刑責,詐騙1000萬元以上者,可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00萬元以下罰金;3人共犯,或使用網路、冒名政府名義詐欺、深度偽造詐欺,有複合式詐欺手段者,可加重其刑1/2;同時在假釋部分引入三振條款,三犯詐欺入獄者,未來不准假釋。

草案還新增窩裡反條款,犯罪者自首後,若自動繳交所有犯罪數額,可減輕或免除其刑,而若使警察得以扣押全部犯罪所得,查獲主持操縱者,可免除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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