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不僅擬禁傷中華民族感情 還要推更可怕的第100條

北京當局擬修改《治安管理處罰法》,對「有損中華民族精神、傷害中華民族感情」的行為予以罰款及拘留,但未對相關行為具體定義,引來罵聲一片。中國法學教授憂心法條如獲通過恐成新的「口袋罪」,後患無窮。還有中共公安大學副教授發文說,與引起爭議的第34條相比,第100條更可怕。

綜合媒體報導,中共正在大幅修改《治安管理處罰法》,草案已於8月底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目前正在徵求公眾意見至9月底。

草案最具爭議的是第34條第2、第3項規定,「穿著有損中華民族精神、傷害中華民族感情的服飾、標誌」,以及「製作,傳播,宣揚,散布有損中華民族精神、傷害中華民族感情的物品或言論」者,最多將被拘留15天,同時被罰5,000元人民幣。

然而,草案並未具體定義何為「傷害中華民族感情」或「有損中華民族精神」的行為,引發許多法律學者和網民質疑執法者如何單方面確定民族的「感情」和「精神」是否受到「傷害」,憂心其可能演變成新的「口袋罪」。

中國網民紛紛說,「什麼是中華民族的精神和感情,一個管理治安的警察叔叔能說了算嗎?」「穿西裝打領帶算不算?馬克思主義也是西方來的,算傷害民族感情嗎?」「傷害誰的感情算傷害中華民族的感情?中華民族也無法具象化一個標準」、「中華民族不光包括漢族吧?除漢族之外的其它幾十個少數民族的感情,是不是也要挨個兒考慮下」、「傷害我的感情算不算傷害中華民族的感情」等。

法律專家:必造成循長官意志抓人

中國的法律專家也紛紛發文對《治安管理處罰法》修訂草案提出質疑和批評,指該法律處罰標凖模糊,若成為法律很可能導致縱容濫用公權力。

中國政法大學法學教授趙宏9月6日發表評論文章指,如單純以情感冒犯作為懲戒的標凖,這種法律對個人自由的干預「不具有正當性」。

去年8月,蘇州一名女子身穿和服,在東部城市蘇州的日式風情街拍照,遭警方質疑其「煽動民族仇恨」,指控她「尋釁滋事」,將其帶走。趙宏以此為例說,如果「公職人員可以憑個人偏好和觀念信條,隨意擴張解釋和適用法律」,將造成惡劣的社會影響。

女子身穿和服
2022年8月,蘇州一名女子身穿和服,在東部城市蘇州的日式風情街拍照,被警方質疑其「煽動民族仇恨」,指控她「尋釁滋事」,將其帶走。圖為示意圖。(Pixabay)

清華大學刑法學教授勞東燕建議刪除第34條第2-3項規定。她認為,該法律處罰標凖模糊,「勢必導致行政權力的選擇性執法」,而國家權力直接干預公民個人的日常穿著領域,「明顯有過度干預之嫌」。

她在微博上說,「這樣的立法規定可能會刺激民粹主義或極端民族主義情緒的肆意蔓延,進一步惡化公共領域的輿論環境,不當壓制個人在日常穿衣與言論的自由空間」。

華東政法大學憲法學教授童之偉也在社媒發文批評表示,「中華民族精神」由誰和依照什麼程序確認,是「幾乎無法循法治原則操作」的問題。

他說,「若全國人大常委會按現在的草案通過該條,執法司法上必造成循長官意志抓人、定罪的實際後果,會貽害無窮。」

不過,也有一些人認為這些條文有助於打擊「為軍國主義罪行洗地」的行為,有利弘揚愛國情感。

這是中國17年來首次對公共治安的處罰條例作出全面修改,除了前述爭議條款,草案還新增多種可以處罰的行為,包括:侮辱烈士、組織領導傳銷、考試作弊、升放攜帶明火的孔明燈、無人機在未獲許可情況下飛行等。

陸媒幾乎全部沉默

雖然中共修改《治安管理處罰法 》引來學者批評,民間一片罵聲,不過,正規的大陸媒體卻幾乎選擇沉默。

微信公眾號「亮見」9月7日發文《關於「治安管理處罰法」,媒體的沉默震耳欲聾》,指該法修例引發熱議,相關貼文都能獲得「按贊」一兩萬,但中國媒體對此事卻保持沉默,沒有發表過相關文章,包括:《南方都市報》、澎湃新聞、《中國新聞周刊》、《新京報》、《南方周末》、《中國青年報》、財新網、《齊魯晚報》、極目新聞與紅星新聞等。

作者說,他曾服務於《南方都市報》,見過從內部系統上彈出來的指令,什麼不能報導,什麼不宜渲染,都有外人看不到的規定。因此對於媒體的集體沉默,他能理解,但看到這萬馬齊喑的畫面,還是覺得悲涼。

該文被一些網民轉發到微博,網民紛紛表示:「正常,這樣才正常。」「媒體都已經完成了『喉舌』的改造!別指望了!」「我們還有媒體嗎?」還有網民吐槽說,「狗拴著呢,不讓叫。」「它們還算媒體?早就成為了權力得犬儒!」

第100條更可怕 學者:與活摘器官有關

這次修法比較引起人們關注的爭議是第34條,不過,微博網民「葉希善」9月6日發文說,「這個草案有問題的不止第34條」,有網民在評論區補充說,「第100條增加公安機關強制公民人身檢查、採集公民信息的職權,也是嚴重侵害公民基本權利的措施,非刑事偵察不得採用。」

公開資料顯示,葉希善為中國公安大學副教授,專業是刑法。截至發稿時,大陸微博已經看不到葉希善的微博帳號,疑似被封號。

《治安管理處罰法》修訂草案第100條規定,公安機關辦案部門可以對人身進行檢查,可以提取或者採集肖像、指紋等人體生物識別信息和血液、尿液等生物樣本,行為人拒絕檢查、提取、採集,警察認為可以強制檢查、提取、採集。

有關心到第100條規定的網民說,「先用34條扣帽子,然後用100條採血采指紋虹膜,你服不服?」「但就這一條,渾身發冷。」「到處都是坑。」

還有X(原名為推特)網民說,「一個警察國家必須給任何一個警察以最大化的司法裁量權,這也為了以後財政惡化後,給予警察任意的財產掠奪權,不信咱們拭目以待。」

旅美的中國大陸法學學者Lily Wong告訴新唐人,中共公安部2017年就曾公布該法律的修訂意見稿,其中新增的第112條授權公安機關可以對涉嫌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人和被侵害人採集其生物特徵,但當時因徵求意見稿爭議較大,中共國務院暫緩批准。

Lily Wong舉例說,中共各地的警察長期隨意對法輪功學員施以強制暴力採集血液,就與中共活摘法輪功學員器官有關。她認為,如今再度提出修法,說明中共需要利用這一條為某些長期存在的非法行為設立「法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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