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女子遭強姦後一個月殺害仇人 輿論對如何判決有爭議

2020年11月6日,江蘇省宿遷市檢察院公布的一起女子遭強姦後殘忍報復殺害兇手的案件引起了廣大網友的熱議。51歲的女子王某因犯故意殺人罪而被起訴,法庭上王某辯稱自己曾被64歲的死者陳某強姦,自己的所作所為是只是出於「報復」。

案件發生於2019年7月16日,王某來到了陳某的住處,趁他吃飯的時候將七、八粒具有較強安眠效果的「氯硝西泮」下進了陳某的水杯里,沒有覺察到自己被下藥的陳某在服用這杯水後很快入睡。之後王某先用絲襪勒住了陳某的頸部,隨後又用剪刀將陳某的生殖器剪下,最後徹底把陳某勒死。王某最終於2019年7月18日被沭陽縣公安局刑事拘留。

在案發後王某交代,因為一個月前她曾在陳某的住處遭到對方強姦,所以一直對他懷恨在心才產生了報復的想法,最終做出了這樣的事。此案的細節一經公布便引發了很大的熱議,有的網友拍手稱快,認為「強姦犯就該被『沒收』作案工具」。王某隻是在自己被強姦之後做出的行為,根本原因還是陳某對其施暴在先,陳某隻是咎由自取。所以應該對王某免除懲罰或者從輕處罰。

但也有網友表示,儘管王某的確是受害在先,但她之後的行為完全屬於以暴制暴,而且手段極其殘忍。而且王某並不是在自己被施暴時反抗導致陳某死亡,而是之後有預謀的殺人,理應屬於故意殺人,沒有任何迴旋的餘地。而且鑑於其手段殘忍,理應從重懲罰,否則就是對以暴制暴的鼓勵。在法治社會中罪犯就應被交由法律制裁。

此案的律師介紹,根據中國最新發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依法適用正當防衛制度的指導意見》有關規定,正當防衛應當是在不法侵害人正在實施侵害的過程中給予適當反擊。 王某於2019年6月被陳某某強姦,7月16日將其殺害,不符合在不法侵害人正在實施侵害的過程中給予適當反擊,而是屬於伺機報復。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從受害者走向了加害者,王某的經歷令人唏噓,道德上王某的遭遇值得同情,但法律上王某可能終要承擔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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