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個案例!看看普通人偷燃氣的下場!

今天不說別的,就想跟大家聊聊如果一個普通人膽大包天,膽敢偷竊燃氣公司的燃氣的話,那麼他會遭到哪些處罰。

以下是我了解到的一些案例。‍

1、2020年8月5日,燃氣公司職工在日常巡檢中,發現位於北京市昌平區的北方養生會館內存在偷盜燃氣情況,盜氣手段是私接旁通管道為會館內燃氣設備供氣,從而達到偷盜燃氣的目的。隨後,公職人員立即組織相關人員對現場情況進行取證並報警,最終竇某某因犯破壞易燃易爆設備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

2、2015年12月,接株洲新奧燃氣有限公司報案稱,位於合泰區域的燃氣管線被人長期私接亂搭盜竊天燃氣,造成嚴重經濟損失。接到報案後,偵查民警多次前往合泰區域現場進行勘查,開展走訪調查,通過縝密偵查,鎖定犯罪嫌疑人郭某雷等人並查獲其實施犯罪的大量重要證據。經過周密部署,刑偵支隊民警成功將犯罪嫌疑人郭某雷等人,並收繳部分作案工具。後經依法作出判決,認定該案主犯郭某雷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

3、2009年5月12日,瀋陽市煤氣總公司工作人員在對大東區「民強浴池」進行安全檢查時,發現鍋爐工吳成毅正準備拆卸盜竊燃氣用的管線工具。經查,個體業主吳永久為節省經營成本,在一年半的時間裡私自連接管線,累計盜用燃氣11.1萬立方米,價值31萬餘元。吳永久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盜竊公用財物,數額特別巨大,行為已構成盜竊罪,故判處吳永久有期徒刑5年,並處罰金30萬元。

4、2018年11月,北京的褚某用從五金店買來的一根金屬軟管,在鍋爐房的燃氣總管道旁邊通了一條管道,繞過燃氣表再接回總管道,讓兩條管道同時走氣,但燃氣表只能記錄一條管道的燃氣數據。燃氣集團通過遠傳平台對泰然居小區用氣量進行數據分析時,發現異常情況。經調查核實,褚某私接管道盜竊了價值4萬餘元的燃氣,後經審理認定,褚某採用打孔等手段破壞正在使用的燃氣設備,危害公共安全,被判處其有期徒刑兩年,並向北京燃氣集團退賠燃氣費和管道修復費用共計5萬餘元。

5、2019年5月中旬,燃氣公司發現異常後報警,經查,洗滌公司的李某某從他人手中購買了一套干擾設備,安裝在燃氣表附近的隱蔽位置,干擾燃氣表正常運行,經過調查後發現, 李某某共盜竊燃氣31萬餘立方米,價值96萬餘元。後經一審判決,被告人李某某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並處罰金10萬元。

6、2018年11月,安徽省蚌埠市一起民用用戶偷盜天然氣案件成功告破,當事人李某某,私下將一根接氣管通過主力管道直接連接到採暖爐,這樣,便可繞過燃氣表具進行盜用,經查,李某某的這種「岔倒」用氣的行為,涉嫌盜氣,所以,當事人李某某被追繳燃氣款31000元,並被處以4000元的罰金,此外他還將面臨進一步處罰。

7、2021年,被告人劉某一萌生了私自改造燃氣表以節省開支的想法,於是便對自家的燃氣表改裝,使之可以正常使用燃氣但燃氣表不走字計量。見一時無人發現,便一直用此方法違法盜竊使用天然氣。經統計,劉某共盜竊燃氣公司天然氣1004立方米,價值5823.2元。經安國市人民法院判決,判處被告人劉某一有期徒刑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10000元。

8、2021年5月,北京的浦某私自將自己撿來的燃氣灶接到了自己家的燃氣管道上,他通過私自改裝燃氣管道,偷盜燃氣將近一個月時間,在燃氣公司在對燃氣進行定期巡檢的時候,燃氣檢查員發現情況後報警處理,最後經法院判定,被告人蒲某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18條。庭審當天,法院沒有做出判決。媒體提醒:破壞易燃易爆設備罪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9、2023年5月23日,鄭州華潤燃氣工作人員於華(化名)在例行檢查中,發現兩家知名胡辣湯店的燃氣表出氣口底部有小孔,存在偷盜氣行為。經查實,竟有14家某胡辣湯連鎖店、12家臨街商鋪採用相同方式盜竊燃氣。相關單位根據線索,迅速抓捕了嫌疑人趙某,經審理後認定,趙某與餐飲店鋪相關人員均構成盜竊罪,同為主犯,判處趙某有期徒刑10年3個月,判處其他餐飲店鋪23人拘役2個月至有期徒刑2年不等刑期。

10、 2019年9月,被告人鄧某私自將其位於湘潭市岳塘區家中廚房內的燃氣表出氣口改接了一個三通閥門,然後用一根橡膠管將天然氣接入兩個房間。2020年8月底,鄧某再次私自改造天然氣管道,將其家中廚房內的天然氣能夠不經計量使用。2020年9月30日,燃氣公司上門檢查,發現鄧某私接天然氣管道後立即報警。最終,被告人鄧某被依法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二年;同時公安機關將扣押在案的三通閥門、彎頭、天然氣表依法予以沒收。

以上,就是我了解到的一些普通人偷盜燃氣之後被處罰的一些真實案例。‍

首先必須聲明,偷盜燃氣,這是一種非常惡劣的違法行為,我們一定要堅決制止並予以嚴厲打擊。

所以,通過以上的案例我們確實也能看到,普通人偷盜燃氣,我們肯定是予以嚴厲打擊的,這點我也是認同的。‍‍

普通人「偷氣」,我們是給予嚴厲打擊了,可如果是一些大型的公司「偷氣」呢?如果是一些手握重要公司大股份的一些大佬們「偷氣」呢?我們要不要嚴厲打擊呢?‍‍

如果只是對普通人嚴厲打擊,而對一些大佬卻唯唯諾諾,那,這能說得過去嗎?

文章來源微信公眾號:我是麥傑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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