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總理史無前例的動用緊急狀態法

當地時間2月14日,加拿大總理特魯多宣布,將史無前例啟用《緊急情況法》(Emergencies Act),以平息全國多地延燒兩周多的反強制接種新冠疫苗示威活動。他表示,示威者們在加拿大各地占領並封堵道路的行為是非法的,「不僅損害了加拿大經濟,還對公共安全造成了威脅。」

根據《緊急狀態法》,特魯多政府將被授予為期30天的特別權力,包括但不限于禁止公眾集會、禁止往返特定地區及凍結特定財產的權力。值得注意的是,特魯多是首位啟用該法律的加拿大總理。

杜魯多表示,《緊急狀態法》只適用於特定地區及有時間限制,政府不會禁止合法示威。他強調,不會部署軍隊鎮壓,出兵是最後手段,需謹慎使用。

在《緊急情況法》授權下,警察將獲得更大權力,對示威者處以監禁或罰款;銀行不需法院命令,可立即凍結涉及金援示威的有關帳戶,而被用於金援、贊助非法封鎖行動的資金也可能受到檢視規管;加拿大財政部長更警告,若企業被發現向抗議的卡車司機提供卡車,將凍結其企業帳戶、終止保險。

不過,《緊急狀態法》的措施必須符合《權利與自由憲章》。

加拿大司法部長戴維·拉梅蒂(David Lametti)當日表示,啟用《緊急狀態法》的條件已經得到滿足。但加拿大廣播公司報導稱,許多地方政府與民間輿論也表達了反對與疑慮。加拿大公民自由協會認為,《緊急情況法》是在嚴重威脅加拿大主權、安全和領土完整,且其他法律無法有效處理時才需要動用,目前尚未達到標準。

《緊急狀態法》於1988年通過,在歷史上從未動用過,其前身為1914年的《戰爭措施法》(War Measures Act),僅於兩次世界大戰期間、1970年魁北克分離組織造成的「十月危機」時,動用過3次。一旦啟動《緊急狀態法》,至少維持一個月,賦予聯邦政府臨時權力,採取在正常時期可能不適當的臨時措施,取代省和地方政府權限,以處理緊急情況。

根據加拿大法律,聯邦政府宣布動用緊急情況法後,仍需要議會於7日內批准通過,若上、下議院投票反對,緊急聲明將被撤銷,無法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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