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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大于法

江泽民留给政治后人们的制度之恶

《夜话中南海》专栏本周一节目的文章《正是江泽民在否定乔石的基础上恢复了毛时代的党委办案》中,介绍了江泽民在1992年月10月召开的中共十四大上巩固了自己的权力和地位之后,就又加快了扩大政法委权限的作法。1994年的《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共中央政法委员会机关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中,将中央政法委员会的职权扩大到七项,其中包括“研究和讨论有争议的重大疑难案件”。这等于是正式恢复了党委领导办案的毛时代的老套路。 此后,这个中央政法委无论从机构编制和职责权限上一直都不断扩张,并从江泽民向胡锦涛交班的过程中开始,形成了中央政法委一把手是正国级,二把手和至少两个委员都是副国级的局面。具体的过程是,2002年召开的中共十六大上江泽民向胡锦涛交班的过程中,把原来的政治局常委七人制改为九人制,增加了一个中央政法委书记和一个中央精神文明委员会主任。至此,已经担任了五年时间中央政法委书记的罗干,从副国级升至了正国级。 这个罗干是从1993年3月开始成为副国级的,具体职务是十四届中央委员、国务院国务委员、国务院秘书长兼国务院机关党组书记、中央国家机关工委书记、中央政法委员会副书记。这段时间里的中央政法委书记是十四届中央书记处书记兼最高法院院长任建新。如此说来,这段时间的中央政法委书记和副书记都是兼职。 1997年月1月召开的中共十五大上,罗干的党内职务升格为中央政治局委员和中央书记处书记。比江泽民还年长一岁多的任建新则因为年龄原因未再进入中央书记处,但他的中央政法委书记和最高法院院长职务都是继续担任到次年 ,即1998年3月的全国人大召开。 在1998年3月召开的全国“两会”上,任建新交出最高法院院长职务,改任全国政协副主席。罗干则被宣布继任国务委员,但不再兼任国务院秘书长。 是次“两会”结束后的当天,罗干即又被宣布以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书记处书记和国务院国务委员的党、政双重副国级身份,接替了任建新的中央政法委一把手职务。 此后的四年多时间里,这个中央政法委是没有副书记设置的。当时的公安部长和最高检察长、最高法院院长,以及国家安全部长和国务院司法部长一样,在政法委内都只是排名有先后的普通政法委委员。 2002年11月15日,时年67岁,被新任总书记胡锦涛说成是新一届中央政治局和它的常委会里“老大哥”的罗干,在中共十六届一中全会上成为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排名第九)。 《维基百科》对罗干的介绍内容里说,当时身兼中央政法委书记的罗干负责指挥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各级法院、检察院、公安、司法、国家安全部等部门工作。 其实,从江泽民时代开始,权力坐大的中央政法委在中共党、政、军、警察系统内所统辖的机构还不止如上所有,更还包括国务院的民政系统、当时表面挂靠国务院的宗教管理系统,以及海关、边防,等等。 罗干以政治局常委身份专任中央政法委书记之后,整个机构自然也水涨船高,成为和中央书记处、中纪委平起平坐的正国级机构。 从罗干于2002年月10月在中共十六届一中全会上进入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之后,胡锦涛担任总书记的十年是中央政法委权力和权限恶性膨胀的十年。当时身为总书记的胡锦涛因为身兼党的中央军委主席所以有直接调动和指挥军队的权力,但在欲左右公检法时却因为中间隔着一个身兼政法委书记的政治局常委,而受限于所谓的“党内分工”。更过分的是,重新开始设置的政法委副书记一职也从此被“法定”为同时期的公安部长,形成了公安部长有权命令和指挥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的荒唐局面。 当年,江泽民在随着陈云和邓小平的先后去世,自己的权力已经如日中天的中共十五大前后,都没有设计出要把毛泽东时代令公安部长权力恶性膨胀的作法发扬光大,当时只是安排已经担任了整整十年国家安全部长的贾春旺平调为公安部长,继续享受正省部级待遇。 而到他江泽民自己准备退位的同时,也就是2002年秋向胡锦涛交班的中共十六大上,在把专职的中央政法委书记从政治局委员升格至政治局常委的同时,还制造出了一个以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书记处书记、中央政法委副书记和国务院国务委员身份兼任的公安部长,绝对称得上是极其阴毒的作法。即使是站在中共政权的立场上,从所谓的“长治久安”的角度来评判江泽民退休之前的这一“党内重大体制改革”,也称得上是极其恶劣,后患无穷。 正所谓上梁不正下梁歪,从那以后的多数地方各级政法委一把手都是由同级公安厅、局长出任,党内身份当然是同级党委常委。 2015年前后,在中国内地公开网站上刊登过一篇标题为《政法委书记兼任公安一把手模式终结 但话语权仍巨大》的署名文章总结说:公安一把手由同级党委政法委书记兼任的现象,可追溯至中共十六大之后。2003年11月18日,中央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安工作的决定》,明确提出各级公安局长“进班子”。决定提出,“各级党委可根据实际情况和干部任职条件,在领导班子职数范围内,有条件的地方逐步实行由同级党委常委或政府副职兼任省、市、县三级公安机关主要领导。” 而此前一年,周永康从四川省委书记任上调职中央,官至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书记处书记、中央政法委员会副书记。2002年12月,周永康兼任公安部部长、党委书记、武警部队第一政委。“有了上层的先例,地方上的效仿就更加普遍”。该文引述《新京报》的报道内容:以地市为例,2006年到2007年地方集中换届时,有的地市公安局长90%都是同级党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兼任。在省一级,到2008年10月,全国有23个省、直辖市、自治区的公安厅(局)长已经高配为副省级。其中11名由省级党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兼任,将近一半。 《南方周末》曾报道,据青海省委组织部的一个统计,截至2010年8月,全省43个县(区、市)有20名政法委书记兼任了公安局领导,或是党委书记,或是局长。此外,还有部分是由政府副职兼任公安局长。 四川省德阳市罗江县检察院监所检察科科长龙继辉在中国江苏网对此发表评论,称此现象是为,在“稳定压倒一切”的大政方针指引下,政法委书记兼任公安厅(局)长确实具有得天独厚的先天优势。 但是这种模式的负面意义也开始显现。分析普遍认为,这直接导致公检法三家,公安一家独大,警权扩张,被学术界认为有碍司法公正。龙继辉称,如果公安工作没做好,政法委完全可以“合理合法”地护短,政法委书记兼任公安厅(局)长可能是冤假错案率高居不下的主要根源。 该文公开揭露说:周永康主管政法系统期间,实行高压维稳政策,维稳经费逐年升高,一度超过国防开支。 当时有一篇中共自己的中央官媒报道说,全国人大代表、人民银行原副行长吴晓灵质疑和自己行业毫不相关的司法领域:“我们的政法委书记往往都身兼公安局局长,公安局本来是检察院的监督对象,但被监督者是监督者的领导,这个体制特别不顺。” 这位人大代表在两会期间说,她曾经听到基层法院和检察院的同志感叹工作很为难。“比如,领导开会决定了一个事,那这个领导包不包括政法委书记呢?如果包括,就得服从他的领导。但如果这个事情做得不对,从业务上来说,检察院和法院都可以对公安局做出的不当行为提出不同的意见。”吴代表指出,这种党政关系的扭曲和错位影响了司法公正。她提出的解决办法是,“政法委书记不能身兼公安局长”。 2010年4月,中组部下发文件,要求省级政法委书记不兼任公安厅(局)长。在此前后又配备出台了由同级行政副职兼任公安厅局长的文件。从那以后,省及以下的政法委书记都是进入同级党委常委会的专职,而唯一一名副书记则是由同级行政副职兼任公安厅局长。仍然还是公安的地位高于检察院和法院。 胡锦涛担任总书记的第一个五年任期后,江泽民也已经不能再以中央军委主席身份扮演“太上皇”角色的中共十七大人事安排酝酿过程中,虽然也是无可奈何地让周永康“按步就班”,由政法委副书记升任书记,由政治局委员升任政治局常委,但同时也还是迈出了对整个政法委“限权”的第一步,即在周永康交出公安部长兼职之后,不再令继任公安部长进入中央政治局和书记处。 事后看来,周永康在担任公安部长期间,因为已经是中央政治局委员、书记处书记和政法委副书记,所以他在那五年里的权力之大,特别是在对中央和地方公安系统的干部任命上的直接影响力,绝对是过去从赵苍壁到贾春旺等历任公安部长都无法与之相提并论的。而正因为周永康是有了政治局委员、书记处书记、中央政法委副书记兼国务院国务委员和公安部长的五年经历之后,再递升政治局常委兼政法委书记,所以他在胡锦涛执政的后五年里,已经可以凭借手中政治实力与总书记兼军委主席胡锦涛分庭抗礼了。 是否可以这样说,如果没有当年以周永康为首的中央政法委的权力和势力的空前膨胀,可能就没有当时的薄熙来错判形势、利令智昏。最有力的证明就是,当年王立军已经被从美国驻成都领馆带回北京,薄熙来四面楚歌的时候,包括习近平在内的九名时任中央政治局常委里,甚至所有时任政治局委员和书记处书记中,周永康是唯一一个敢于继续公开挺薄者。 2007年10月29日,此前刚刚在同月早些时候召开的中共十七大上,只是被安排继任中央委员的时任江西省委书记孟建柱被宣布上调北京,接替已经在十七届一中全会上升任中央政治局常委兼中央政法委书记的周永康的公安部长职务。次年,即2008年3月,孟建柱在当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被宣布为国务院国务委员兼公安部长。同月,他的名字在中共相关网站上由中央政法委委员改为中央政法委副书记。 这里需要特别提请注意的是,从孟建柱接任公安部长开始,再到郭声琨,再到赵克志,他们被宣布为中央政法委副书记的时间,都不是在他们仅仅是被宣布为新任公安部长之初,而是在他们被宣布为新任公安部长的次年3月,在当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被“表决通过”为国务院国务委员之后。原因应该是,此三人在接任公安部长的头几个月里,也就是被全国人大会议“表决”为国务院国务委员之前,其级别还只是正省部级,所以暂时不宜被宣布为中央政法委副书记,以避免被诟病为正部级领导副国级 — 因为在中央政法委里,只是普通委员的最高检察长和最高法院院长都是副国级。 但如今的习近平不但是让王小洪赶在二十大召开还有好几个月的时间,即提前接替了赵克志的公安部长职务,甚至还把个王小洪同时也宣布为中央政法委副书记,彻彻底底地不按常理出牌了。详细的分析内容,留待下次节目继续介绍。 (全文转自自由亚洲电台)

正是江泽民在否定乔石的基础上恢复了毛时代的以党代法

本专栏的上篇文章《正是江泽民重新让公安凌驾于检察院、法院之上》,介绍了毛泽东时代权大无边的公安部长的政治地位曾经在邓小平时代被弱化。从第四任公安部长赵苍璧、第五任刘复之、第六任阮崇武、第七任王芳、第八任陶驷驹到第九任贾春旺,除了其中在任公安部长只有三年时间的王芳被安排了一届国务委员,其他几位在位期间都是正部长级待遇。而他们在位期间,无论是最高检察长和最高法院院长,都早已被明确为副国级待遇。所以说,直到周永康上位之前,赵苍壁之后直到贾春旺的历任公安部长,至少从组织级别上均无凌驾高检和高法之上的资格。是从江泽民时代重用周永康开始,公安系又被重新凌驾于检察院和法院以及所有司法机关之上。 更有甚者,毛泽东时代的第一任公安部长罗瑞卿虽说有大将军衔,但在担任公安部长期间的党内最高职务只是第八届中央委员,行政最高职务也只是公安部长本身;谢富治接任公安部长之初也是一样。而江泽民对周永康的安排,则是让他一开始就是以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书记处书记和国务院国务委员三重副国级身份兼任公安部长。五年之后,周永康晋升正国级,官至中央政治局常委兼中央政法委书记。接替他公安部长职务的孟建柱,同样也是被安排为当届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书记处书记和国务院国务委员。 所以说,从让公安部长权大无比,凌驾于高检、高法以及国家安全部、司法部等所有司法机关之上的角度,先不要说如今的习近平,此前的江泽民就已经比毛泽东走得更远。 具体到重新强调“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上,始作俑者更是江泽民。而且中央政法委也是在江泽民向胡锦涛交班的过程中,被从组织架构和权限范围上恶性膨胀。 二十多年前,笔者就已经在《乔石传》一书中详细介绍了在1988年5月发出的《中共中央关于成立中央政法领导小组的通知》中,已经宣布了撤销中央政法委员会,新成立的“中央政法领导小组”其职能只是“指导和协调”政法方面工作。“通知”中强调了“一般不开政法会议,不发文件”,体现了赵紫阳当年一再强调的“依法办事、党政分开”的精神。这份通知正是在当时兼任中央政法委书记的十三届中央政治局常委乔石的主持下起草的。 在此之前,邓小平已经于1980年发出指示说:“权力不宜过分集中。权力过分集中,妨碍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和党的民主集中制的实行,妨碍社会主义建设的发展,妨碍集体智慧的发挥,容易造成个人专断,破坏集体领导,也是在新的条件下产生官僚主义的一个重要原因。权力过分集中的现象,就是在加强党的一元化领导的口号下,不适当地、不加分析地把一切权力集中于党委。党委的权力又往往集中于几个书记,特别是集中于第一书记,什么事都要第一书记挂帅、拍板。党的一元化领导,往往因此而变成了个人领导。” 当时的邓小平还要求“要着手解决党政不分、以党代政的问题。中央一部分主要领导同志不兼任政府职务,可以集中精力管党,管路线、方针、政策。这样做,有利于加强和改善中央的统一领导,有利于建立各级政府自上而下的强有力的工作系统,管好政府职权范围的工作。” 正是在落实邓小平如上指示的过程中,于1985年10月召开的中共党的全国会议和随后召开的党的十二届六中全会上,被增补为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书记处书记,并内定接替陈丕显中央政法委书记兼职的乔石,又于1986年4月被六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上被任命为国务院主管“刑部”的副总理。对照中国过去封建皇朝的吏制,乔石的这个副总理大概相当于“刑部尚书”一职。不过,在政府内有了副总理的名份,他这位党内的中央政法委员会书记通盘掌管中国大陆所有司法部门单位。从法理上倒是说得通了,因为公安部、国安部、司法部等单位,名义上都是属于国务院系统的。 接着,在胡耀邦、胡启立等人的支持下,由乔石主持起草了一份中共中央《关于全党必须坚决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通知》,于1996年7月10日正式下发。 该通知中揭露:由于有的党员和干部不学法、不懂法,不重视法制,这就很容易产生“以言代法”的现象。有的党组织和党员、干部,特别是有的党政军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自恃特殊,以言代法、以权压法,甚至徇私枉法,把自己置于法律之上或法律之外。他们当中有的习惯于个人说了算,损害法律尊严,不尊重国家权力机关的决定和决议;有的对司法机关的正常工作横加干涉,强制司法机关按照他们的意图办事,强行更改或者拒不执行法院的裁判,任意调离秉公办事的司法干部;有的无视宪法和刑事诉讼法,任意决定拘留和搜查公民,或者强令公安、司法机关去干一些非法侵害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事,甚至把政法干警作为他们搞强迫命令和以权谋私的工具,等等。 所以,通知要求:要充分发挥司法机关的职能,提高司法机关的权威。党对司法工作的领导,主要是保证司法机关严格按照宪法和法律,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特别是党政军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要坚持支持司法机关坚持原则,秉公执法,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和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司法机关应该认真听取和严肃对待党委的意见,但是,这种党内讨论绝不意味着党委可以代替司法机关的职能,直接审批案件。对案件的具体处理,必须分别由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决定。对于司法机关依法做出的裁判、决定,任何党政军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都无权改变……。 在如上通知内容的基础上,当年,也就是1986年12月,赵紫阳亲自领导的中央政改办举行例会,就邓小平提出的“党政分开”提出具体设置,认为:中央委员会中做政法工作的搞个小组,研究问题,有必要。省、市、县级,不必要。机构设置上即是保持作为议事协调机制的中央政法委,取消作为其办事机构的中央政法委机关。为将此机构调整信息以可见的符号方式标示出来,选择的方式与历来的政治惯例一致,即变更名称,将“实”的“委员会”改为“虚”的“小组”。 1987年10月,中共十二届七中全会和十三大接受此方案,正式提出:在政法体制上实行党政分开。“党委办事机构要少而精,与政府机构重叠对口的部门应当撤销,它们现在管理的行政事务应转由政府有关部门管理。”中央政法委仍保留,但可改称中央政法协调小组,职能是研究大政方针,不直接分管政府各部门的工作,政府及相应部门的负责人可参加有关小组的工作,议定事项由政府按法定程序执行。法院、检察院应依法独立行使职权。要严格履行法定的办案程序,不宜再用党委领导下的公、检、法联合办案的形式。加强国家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对政法工作的领导。党中央和省(市)委的政法委可考虑逐步由政法工作的领导机关转变为调研和协调机构,地(市)委和县(市)委的政法委可逐步撤销。 十三大闭幕后,1987年12月的中央政治局会议讨论并原则同意中央机构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党中央、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的报告》,并由中央书记处制定《党中央直属机构改革实施方案》对此进行实施。1988年5月,正式撤销了纳入中共中央工作机构序列的中央政法委机关。原中央政法委承担的议事协调这一制度成分,更名为中央政法领导小组继续存在。不设办事机构,列入公安部编制。作为议事协调这一制度成分连续性的直观体现,原中央政法委书记乔石继续担任中央政法领导小组组长,此前的成员构成也基本沿革未变。 不过,此方案颁布后,在当时的30个省、市、自治区中,撤销政法委机关的也只有9个。然后,“六四”镇压事件就把中国政治形势彻底改变了。 应该承认,如上回顾的这段“削弱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的运作过程,针对毛泽东时代的“无法无天”、“党委领导一元化”和“党委书记一言堂”现象,是有一定进步意义的。但是“六四”事件发生导致赵紫阳下台、江泽民上台后,中共中央即于1990年3月宣布,恢复设立中央政法委员会。不过在当时的相关文件中,也重申了“政法委员会恢复后,仍然要贯彻党政职能分开的原则,主要对政法工作进行宏观指导和协调,当好党委的参谋和助手,其办事机构主要做调查研究工作,不要过于具体干预各部门的业务,使各级政府切实负起对所属的公安、安全、司法部门业务工作的领导责任,以保证法院、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充分发挥政法各部门的职能作用”。 1992年中共召开十四大之前,当时被邓小平内定接替万里人大委员长职务的乔石,曾和万里一起被邓小平找到家里谈话。邓小平告诉他们两人说,人大委员长进常委本来是十三大筹备时就在打算,只是因为党内争议太多,所以万里被委屈了。从十四大开始,人大委员长必须由政治局常委出任,要形成制度,形成(制度)了以后就不要变了。还是要搞法制,搞法制靠得住一些。 眼见此时的邓小平如此“识法”,万里和乔石都很受鼓舞,趁机提出了《监督法》的出台迟迟得不到党内共识的问题。 邓小平的回答是,党内对搞不搞《监督法》这样的东西有不同意见,主要是担心会因此动摇党的领导。以后委员长是政治局常委了,副委员长和常委们也是党内人士占多数,所以事实上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组领导用《监督法》监督一府两院,有什么好担心的? 既然有了邓小平的首肯,为什么直到乔石的人大委员长职务被李鹏夺走,《监督法》仍然未能出台并最终在李鹏任内流产,一直是谜。直到乔石去世,也未能将谜底对外透露。 不过,自乔石在政治局常委会上向江泽民和李鹏转达了邓小平“还是要搞法制,搞法制靠得住些”这一“最高指示”之后,江泽民倒是同意了将1986年由乔石主持出台的那份中共中央《关于全党必须坚决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通知》重新向县团级以上党组织印发,要求遵照执行。 但是,江泽民在十四大上巩固了自己的权力和地位之后,就又加快了扩大政法委权限的作法。1994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共中央政法委员会机关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中,将中央政法委员会的职权扩大到七项,其中包括“研究和讨论有争议的重大疑难案件”,等于是正式恢复了党委领导办案的毛时代的老套路。 此后,这个中央政法委无论从机构编制还是职责权限一直都不断扩张,并从江泽民向胡锦涛交班的过程中开始,形成了中央政法委一把手是正国级,二把手和至少两个委员都是副国级的局面。后续的内容,留待本专栏的下篇文章继续介绍。 (全文转自自由亚洲电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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