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警以“暴动罪”起诉7名港人 法庭裁定无罪

去年反送中以来,有多名人士被香港警方以暴动罪名起诉,8月31日有7名香港人在湾仔反送中示威过程中被警方以“参与暴动”罪名控告。10月31日,香港法官裁定罪名不成立,认为警方证据不足,还曾作出虚假陈述,所以不采纳警方说法。法官也表示,警方也不应将穿著黑色衫的人随意视为参与暴动,否则会有机会冤枉无辜。

据港媒报导,7名被警方控诉在8月31日在湾仔反送中示威过程中“参与暴动”的港人,经香港区域法院法官沈小民10月31日判决无罪。法官宣读判词之后,法庭响起掌声,众人激动落泪。

法官沈小民表示,警方不能单凭被告在暴动现场附近被抓到,加上逃匿,就断言他们一定参与了暴动。他又指出,不应将穿著黑色衫的人随意视为参与暴动,否则有机会冤枉无辜。

他指出,案发当晚的情况,并非香港常见现象,不排除当中有人想在现场见证历史。而在场人士因为不能保证不会遇到暴力场面或催泪烟,带着“猪嘴”、口罩、眼罩或手套等防护装备,也是可无可厚非。

沈小民还说,控方(警方)未能在毫无合理疑点下举证,且部分警员作供时不诚实有提供虚假陈述的嫌疑,因此不采用警方陈述和论证。

8.31反送中运动7人被控参与暴动

香港民间人权阵线2019年申请同年8月31日举办和平集会游行,但遭到警方反对。民阵经过上诉无效,触发许多愤怒的民众8月31日自行上街。

当晚,示威者与警方发生冲突,有多人被捕。其中8人被控暴动罪,包括当日在场观察和劝喻示威者保持冷静的社工陈虹秀,但她早前已因表面证据不成立而获得释放。

其馀7人年龄在20至27岁之间,包括据报自雇人士的余德颖、学生赖姵岐、计算机程序员锺嘉能、厨师龚梓舜,以及据报无业的简家康、莫嘉晴和梁雁彬,因表证成立而须受审。

控方此前的控词指7被告的衣物装束明显有备而来,显示他们并非“无辜在场”,而逃匿也显示他们畏罪。

至于第三被告锺嘉能和第四被告龚梓舜被捕前曾逃跑,沈小民法官指出,若要法庭以此入罪,控方须证明被告是畏罪而逃,但以当时环境,法庭认同辩方的说法,即被告逃跑或有其他原因,包括因为当时的社会环境而对警方产生恐惧、又或是随人群一拥离开的自然反应。

“参与暴动”成为香港警方对民众最常用的罪名

“参与暴动”是香港警方控告涉及反逃犯条例修订人士最常用的罪名。而7名人士被法官裁决控罪不成立当庭释放,被认为是港警这一惯用做法所遭遇的挫败。

香港暴动罪门坎被指过低,根据公安条例,任何人士参与非法集结,而该非法集结有人破坏社会安宁,即属参与暴动,最高可被判监十年。

在去年6月开始的反送中运动中,截至10月15日,已有1万零100多港人因参与抗议活动而被拘捕。警方就反送中的2285名检控人士中,有691人被控暴动,占被检控人数的三成;其次是非法集结,有403人被控此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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