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者要明白,申请任何签证或者上诉都要准备充足的文件及证据,原因是可以说服上诉庭AAT及审理官员作出对自身有利的判决。以下一个成功的案例:申请人是一名22岁的中国公民,曾申请澳大利亚永久商业创新和投资签证(888类别),并获得永久居留,但申请澳大利亚公民身份却遭遇到公民部官员拒绝。拒绝决定基于担忧申请人可能不打算在澳大利亚居住或与其保持密切而持续的联系。
申请人十岁时首次抵达澳大利亚,并于2019年成为永久居民。虽然他在2021年开始在美国一所大学攻读学士学位,但与澳大利亚的家人、朋友、老师和宗教社区保持著紧密联系,经常在学期休息期间返回澳大利亚。
申请人于2021年8月申请澳大利亚公民身份,声称暂时离开澳大利亚进行大学教育。他提供了一些证据,包括房产转让计划和与澳大利亚居民的经常性沟通,以证明与澳大利亚的持续联系。然而,公民部官员认为这些证据不足以证明他打算在澳大利亚居住或保持密切而持续的联系。
最终他上诉到AAT在复审听证会上,申请人进一步阐述了他在完成学业后打算回到澳大利亚继续攻读研究生学位并追求学术生涯的计划。AAT认为他提供的证据令人信服,并得出结论认为他确实有意在海外学业结束后回到澳大利亚居住并保持密切而持续的联系。
此外,听证会还接受了申请人提交的支持信和其他证据,证明了与澳大利亚的联系,并不仅限于个人之间的联系。这些联系包括紧密的家庭关系、学校时代的友谊和宗教社群的联系。申请人通过电话、视频、社交媒体互动、在线游戏和尽可能的访问来保持这些联系。这些证据清楚地表明申请人与澳大利亚保持著密切而持续的联系,符合法律和政策的要求。虽然他在美国学术学习计划中的澳大利亚境外停留属于正常情况,但这并不削弱他对澳大利亚的联系和他计划在2024年4月海外学业结束后居住在澳大利亚的意愿。
申请人的母亲和其他亲朋好友居住在澳大利亚。虽然他在中国还有其他扩展家庭成员,如祖父母和母亲一侧的其他亲属,他与他们保持联系并进行访问,但没有证据表明他打算在在美国学习完成后有意回到中国继续生活。事实上,获得澳大利亚公民身份将导致他失去中国公民身份。
根据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他已满足《澳大利亚公民法》第21(2)(g)款的两个方面,尽管满足其中之一即可。听证会确信,如果申请人的公民申请获得批准,他打算在海外学业结束后居住在澳大利亚,并同时继续保持密切和持续的联系。
在听证会上,申请人的父母也表达了支持他在海外学习的决定,并表示愿意将一处住宅产权转让给他,以证明他们与澳大利亚的联系。此外,申请人还提交了支持信和其他证据,证明了他与澳大利亚社区有紧密而持续的联系,包括家庭关系、学校友谊和宗教社群的联系。他通过电话、视频通话、社交媒体和访问来保持与澳大利亚的联系。
最后AAT认可这些证据,并指出申请人的留学在澳大利亚的社区联系并不会受到影响,因为这是受到学业和学院注册限制的。与此同时,AAT注意到,公民部官员之前拒绝申请人的理由;因为未指定永久返回澳大利亚的具体日期?AAT认为并不是证明他不打算在澳大利亚居住或保持联系的理由。他的计划是在海外攻读本科学位后回到澳大利亚继续深造,这也被AAT认为是合理和可信的。
综合所有证据,复审决定机构得出结论认为申请人的意图是在完成海外学业后回到澳大利亚居住并保持密切而持续的联系。
因此,AAT撤销了原先拒绝授予申请人澳大利亚公民身份的决定,并裁定申请人满足《澳大利亚公民法》2007年(Cth)第21(2)(g)款的要求。这意味著申请人有资格获得澳大利亚公民身份,AAT将此事提交给公民部继续处理未完成的公民申请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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