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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責任

我們為什麼不判未成年人死刑

像「14歲以下免受刑責」這樣的規矩,究竟是咋來的。 各位好,昨天《全國的霸凌者,都在等著看這三個人渣的下場》一文,我們聊了一下邯鄲少年遇害案。 我看到很多留言都在要求判處三個未成年人殺人犯死刑,但不可否認,在我國現行法律制度下,即便有殺人這樣的重罪,做到這一點是很難的—— 具體說來我國現行刑法按照年齡大小的標準,設定了未成年人承擔刑事責任的「三重門」: 首先,年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對刑法規定的所有犯罪行為負完全的刑事責任。 其次,年滿14周歲,但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對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姦、搶劫等八類嚴重犯罪行為承擔刑事責任。 最後,年滿12周歲,不滿14周歲的未成年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情節惡劣,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追訴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如果你了解司法語言,就會知道,這三名年滿12周歲不滿14周歲的殺人犯,正好卡在了那個微妙的坎上,估計最終刑事責任他們可能是需要承擔的,但與很多人期望的一樣判處死刑,恐怕就沒那麼容易了,甚至幾乎不可能。 網路圖片 但反過來說,為什麼我們的法律會制定未成年人減刑甚至免刑的相關條文呢? 我覺得這是一個很值得思考的問題,讀完這篇文章的解析,你會理解,今天看似司空見慣的法律常識,其實背後有著非常複雜的歷史源流。 我試著為您縷清。 1 我國的現行法律體系師承自蘇聯,而蘇聯的法律體系則是典型的大陸法系。目前全球遵循大陸法系的主要國家,如法國和德國等,都同樣有較高的未成年人刑責年齡標準,14歲以前不負刑事責任基本是個通則。 但這個「通則」是不被海洋法系國家所承認的。最典型的例子比如英國,英格蘭和威爾士法區的最低刑責年齡只有十歲,而美國有15個州最低刑責年齡是6-10歲不等,另外35個州則壓根沒有最低刑責年齡。完全依靠主審法官按照案件具體情況定罪。也就是說,不論你多小,在美國大部分地方犯下,也是有很大概率上個電椅的。 那麼為什麼大陸法系和海洋法系會在最低刑責問題上拉開如此大的差距呢? 其實「未成年人最低刑責年齡」這個想法,是很淺近的一種觀念。在人類「走出中世紀」以前,大部分文明的司法制度都不主張「慣著」少年犯。 比如唐代開元盛世時期,就發生過這樣一起案子,少年張瑝、張琇、一個十三歲、一個十一歲,為了給父親報仇,殺死了他們的仇家。 案件報到朝廷,著名的賢相張九齡主張從輕發落這兩個孩子,主要理由倒不是因為他們未成年,而是他們為父報仇、符合儒家的孝道。 但唐玄宗卻不同意宰相的看法,他話說的非常邏輯清晰而狠厲:國家制定法律,目的就是為了止殺。如果想遵循孝道就可以殺人,天下人誰不想當孝子?都這麼殺來殺去,豈不是亂套了?只要法律制定了,就必須認真執行! (國家設法,期於止殺。苟各伸為子之志,則誰非徇孝之人?展轉相仇,何有限極?咎繇作士,法在必行!) 於是這個案子就在唐玄宗的欽定下結案了: 兩個少年犯,杖斃。 網路圖片 李隆基這人的功過……還是以後寫文專聊吧。 從被歷史偶然記載的這個案子中我們可以看出唐代司法制度的某些準則。 尤其值得注意的是,無論主張輕判的張九齡還是要求重判的唐玄宗,他們討論都是「徇孝」可否從輕發落。 至於殺人者的年齡問題,甚至沒有被當成一個輕判的正經理由。 古代司法是不太慣著少年犯的。 甚至到了近代,由於工業革命導致的社會矛盾激增,歐洲在17-19世紀還產生過一段對少年犯加重處罰的潮流。 比如18世紀的英國就曾判決一名年僅8歲的男孩絞刑,理由僅僅是他是當地街區的一名慣偷。 法官在判詞中也給出了理由,認為這孩子這幺小就如此目無法律、屢教不改,那長大了,有能力犯更大的罪還怎麼得了? 所以儘早幫社會切除這個毒瘤是正經,絞死吧! 這種重刑主義,最終也引來了反制。 這就是義大利法學家貝卡里亞和他的《論犯罪與刑罰》。 網路圖片 2 這裡要特彆強調一點,《論犯罪與刑罰》是法學界一本里程碑式的著作,也是今日大學法學學生最重要的必讀書目。 網路圖片 因為貝卡里亞在該書中對刑罰目的的探討、對公權力藉助懲罰犯罪胡亂施為所表現的警惕,以及慎刑主義的主張,都深深地影響了後世。如果沒有這些思想的啟蒙,人類不可能擁有現代社會這種相對寬鬆而昌明的生活。 但為了對那個時代的嗜血濫刑提出反制,貝卡里亞在書中的有些觀點,其實是矯枉過正、值得商榷的。 比如他首次提出了最低刑責年齡的問題。 貝卡里亞認為:認為只有當人具有自由意志時,其所做出的犯罪行為才是應當由其自身負責的,刑法對其施加懲戒,才合乎法理並具有威懾意義。 基於這種理論,不滿一定年齡的少年犯、甚至兒童犯,就不應該承受刑罰、或者至少應當部分免責。因為兒童的心智的確還不成熟,過小的孩子的行為很難說完全基於自己的自由意志,而更多是一種對成年社會的模仿與印隨。這種情況下對他門進行責罰,類似於「拿石子去擊打水中的月亮」——該反思、受懲罰的本來是社會,為什麼要懲罰印隨的孩子呢? 那麼這個最低刑責年齡應該是多大呢? 貝卡里亞說:十四歲。 為什麼是十四歲? 這裡面有個當年的貝卡里亞覺得沒必要明說,大家都懂。但如今如果不說,多數人(尤其是東亞文化圈的人)肯定不懂的背景。 貝卡里亞所生活的義大利地區天主教氛圍濃厚,孩子剛生下來時就要受洗入教。 可是這就產生了一個教義上的難題,剛出生受洗這事兒畢竟不是孩子自己的靈魂的主動選擇啊! 怎麼樣才能證明你真心皈依上帝呢? 於是天主教會就會在判斷孩子「擁有成熟心智」之後,再舉行一次「堅信禮」(Confirmation,也譯為「堅振禮」),該禮進行過後,你才算正式擁有了正式的教徒資格。 網路圖片 那麼這個堅信禮的舉行年齡一般是多少歲呢? 十三歲,有些地區十四歲。 因為堅信禮的年齡是十三歲,於是歐洲大陸普遍最低刑責年齡就定到了十四歲。 這樣說來你是不是覺得有些荒唐?如今大陸法系幾乎通行「十四歲以下不受刑責」的這個標準。最初居然是受一項宗教儀軌的影響才制定的。 可人類的很多規矩,其實都來自於一些奇妙習慣的累加——比如現代鐵軌的寬度約等於兩個馬屁股。 但我們還是要說,貝卡里亞這個最低刑責年齡的主張放在他那個時代依然是寶貴的。因為18世紀的歐洲確實依然重刑主義思想泛濫,而且當時很多少年犯確實是在成人犯罪團伙的教唆乃至逼迫下才犯罪的。他們往往是作為孤兒被犯罪團伙所收養,然後被訓練成為利用成人對孩子的缺乏防備而進行犯罪的「工具」。那個時候的這種孩子確實很可憐。 網路圖片 想了解這個背景的朋友,請去看《霧都孤兒》 在這匯總背景下,貝卡里亞為這些誤入歧途的孩子辯護,主張他們的犯罪並非因為自由意志,而是「模仿」,他們只是大人犯罪的工具,應該讓這種孩子受正確的引導。這個辯護在當時是及時而正確的。 也正因如此,他的「最低刑責年齡」主張才逐漸隨著啟蒙思想在歐洲大陸遍地開花,逐漸被歐洲人所接受。 3 可是物極必反,當這種主張被推行到一定程度,反制的反制也來臨了。 最早對大陸法系「最低刑責年齡」提出質疑的,是同為義大利人、作為犯罪人類學開山祖師爺的龍博倫梭。 網路圖片 龍博倫梭採納了當時心理學對「反社會人格」研究,提出了「天生犯罪人」的假說,他假定認為有一部分人侵害他人的衝動是根植於其本能當中的,這種人生下來就有可能犯罪,不關自由意志什麼事。 那麼在這種假設下,給刑事責任設定最低年齡似乎就成為了一個惡法——假如社會中有一部分人是天生的惡種,那麼儘早對其施以刑罰進行矯正甚至根除,就遠好過縱容他們在年齡的保護傘下屢教不改、持續作惡。 如果你看過《福爾摩斯探案集》,會發現小說中的很多犯罪分子都被描述為「看上去就一臉兇相」,這甚至成為了福爾摩斯開啟他對犯罪警覺機制的一個先兆,的確,出身醫生的柯南道爾,就是龍博倫梭「骨相犯罪人類學」的服膺者。 網路圖片 與今天很多讀者聽到這些主張深以為然一樣,龍博倫梭的理論很快也在歐洲大陸上引發了共鳴,所以19世紀末-20世紀初,他的新派刑法理論曾經在歐洲風行一時,導致了很多大陸法系國家一度降低了犯罪者的刑事責任年齡。 但這個時候,另一個意外出現了,龍博倫梭的「天生犯罪人」假說逐步與當時同樣風行一時的社會達爾文主義合流,形成了一種嗜血的思潮——很多人認為既然有些人天生就是罪犯,生來就該死,那麼把這些人以某些名義直接殺掉,就是一件天經地義的事。 唯一的問題,哪些人生下來就該死? 當時流行的劃分學說有好幾種,比如以財富、以階級成分劃分等等,而如果以民族、種族成分去劃分,那麼就通向了其中最恐怖的納粹主義。 所以龍博倫梭的「骨相犯罪學」,在二戰時期一度成為了德國法西斯進行種族滅絕的口實。當時的希特勒等人,最喜歡宣揚的就是猶太人都是先天罪犯、所以活該被毀滅,然後拿著遊標卡尺去測猶太人的顱頂、鼻尖——但頗為諷刺的是,龍博倫梭本人就是個猶太人。 網路圖片 所以到了二戰以後,一度盛行新派刑法理論再度被慎用了,各國重新拾起了古典主義刑法學說,強調只有擁有自由意志的人可以承擔刑事責任。 這就是今天大多數大陸法系的國家對未成年人犯罪都處罰力度較輕的原因。 所以大陸法系對於未成年人犯罪該不該與成年人同罪,甚至動用死刑這個問題的思考,是像鐘擺一樣來回搖擺的。 從啟蒙時代以前的重刑,到貝卡里亞主張的輕刑,再到龍博倫梭重新主張重刑,再到二戰之後對最低刑責年齡的重新重視與提升。 我們現在所處的時代,剛好是一個重拾古典主義刑法信仰的「波峰」將過未過的時期,所以每當發生惡性少年犯罪,你會發現無論國內還是海外,平民還是專業人士,對這個問題的態度都是總體趨嚴的,都認為未成年人渣犯罪不值得被過度保護,目前的量刑太輕了,需要回調。 可是怎樣的回調才是恰當的?像20世紀初的新派刑法理論曾經給與公權力過大的權力、並讓民間輿論變得漠視生命,從而讓歐洲走向了兩次世界大戰時代的癲狂。 這樣的教訓是否也應當警惕呢? 4 或許,對於大陸法系而言,不斷的修正與調整「最低刑責年齡」這樣的法條是一個永遠無法擺脫的宿命。 因為人性是千姿百態的,而大陸法系的法條是剛性的一刀切一切的,無論你怎樣調整,都有無法照顧到不周與冤屈。 但有一點是可以肯定的,兩百多年前,當貝卡里亞提出「最低刑責年齡」的時候,他的本意是讓社會替未成年的犯罪者承擔更多的反思與問責,如果社會一方面輕判了未成年的惡性犯罪,另一方面卻對一再的悲劇缺乏觸動與變革。這種狀態,也是有違貝卡里亞主張初衷的。 最後,想起一本曾經看過、但終究想不起名字的日本推理小說,講的就是一個惡魔少年,趁著自己還沒過14歲生日不受刑事追責,以「過了這個村,就沒這個店」的心態,肆意犯下強姦殺人等重罪。 但這本小說取材自一個真實的惡性案件,就是1997年的日本「薔薇聖斗殺人事件」,該案中少年A的犯罪心態,與小說里一樣的。 而悲劇的是,現實中的少年A最終得逞了。 網路圖片 我在看這本小說的時候就在想,如果我們始終墨守「十四歲免受(或減受)刑責」這個成規,卻不知道這個成規的最初來源,只是對一個距離我們甚遠的「堅信禮」宗教儀軌的傳承,那是否也是一件很荒唐的事呢? 國家設法,期於止殺。 苟各伸其志,展轉相仇,何有限極? 咎繇作士,法在必行! 網路圖片 文章來源微信公眾號:海邊的西塞羅

昆州26000多人簽名籲請提高刑事責任年齡

經過上周議會的激烈辯論,一份超過26,000個簽名的請願書於周一(8月22日)提交致昆士蘭州總檢察長Shannon Fentiman。在全國總檢察長同意刑事責任年齡工作組制定提高最低刑事責任年齡的提案後,昆州現在是第4個收到支持這一變更請願書的州。 據《信使郵報》報導,請願書上有26,853個簽名,原住民和托雷斯海峽島民法律服務(Torres Strait Islander Legal Service)首席執行官Shane Duffy表示,在實施拘留之前,現在可以採取更多其他措施了。 Duffy先生說:「現在我們應該著眼於以社區為基礎的解決方案,並首先要關注這些兒童進入刑事司法系統並最終被拘留的根本原因或驅動因素。我們需要的是更多的服務,而不是判決。」 PeakCare昆士蘭執行董事Lindsay Wegener說,目前的法律是「既危險又殘酷」,提高刑事責任年齡就是「為了確保他們不會過早地被戴上手銬、採集指紋、脫衣搜身、被扔進一個他們無法理解訴訟程序的法庭,並被整夜關押在看守所里,或者經常被關押更長時間。」 今年早些時候,昆州前警察局長Bob Atkinson表示,他個人並不支持將刑事責任年齡提高到14歲,而是建議採用一種「混合」模式,在這種模式下,年齡更小的兒童仍然要對嚴重犯罪負責。  今年2月份,他在社區支持和服務委員會的公開聽證會上講話說:「如果我們指的是10至12歲兒童的嚴重犯罪,那麼嚴重犯罪的範圍就要包括謀殺、強姦、武裝搶劫以及暴力等罪行,但可能不太嚴重的罪行就不會包括在這個範圍內。」 「不過,最重要的是,如果我們把刑事責任年齡由10歲提高至任何其他年齡,我們便有能力適當及有效地處理那些可能會成為罪犯的青少年。」 上周,綠黨在議會提出了一項私人法案,將刑事責任年齡從10歲提高到14歲。綠黨議員Michael Berkman表示,該州可以領導全國的刑事改革。 司法部長Shannon Fentiman說,政府的首要任務是保持社區安全,並表示提高年齡必須以對罪犯的替代處理方式為基礎。 「凱特的澳大利亞黨」(Katter’s Australian Party)議員Nick Dametto反對將這一刑事責任年齡提高。他認為,不應該以為10歲到14歲的孩子「不知道對與錯」。       

河南兩少年酒後殺人焚屍 未滿14歲羈押37天後釋放

近日多家中國媒體報道,1月26日,河南省南陽市鎮平縣高丘鎮兩位不滿14周歲的未成年人在酒後殺害同伴並縱火焚屍後,卻因未達到法定年齡的原因,僅僅被警方羈押37天後就被釋放了,未對殺人行為承擔刑事責任。當地公安局的相關負責人稱,該局向上級機關請示,欲將兩人送進少管所,未獲批准,只好釋放,程序符合法律規定。 據《上游新聞》報道,此事發生在2020年12月15日下午,犯罪嫌疑人王宇、張京當時正和受害人曉晨三人一起圍坐在水渠護坡上的樹下飲酒。之後曉晨最先起身,準備騎電動車離去,但因為體內酒精含量過高,他騎出10餘米後就摔倒在地。此時王宇和張京上前,先是用利器將曉晨捅傷,致其失血性休克後,點燃了電動車。 因為直到第二天曉晨都沒有回家,曉晨的母親張玉清和繼父王文興便來到鎮上的網吧尋找,也問了平時和兒子一起玩的王宇、張京兩人,但當時兩人都一口咬定沒有見過曉晨。直到2020年12月22日下午3時許,張玉清接到警方電話,稱一村民在干農活時,在乾涸水渠發現一具屍體,快去認屍。 王文興回憶稱,發現曉晨屍體的水渠位於一個小山丘上,離最近的居民住房約200米,旁邊是兩米多高的水渠護坡。當時曉晨的面部朝下,腳上還剩半隻旅遊鞋,頸脖上還壓著一輛燒得只剩鐵架的電動車。 2020年12月22日下午,在法醫勘察現場的同時,民警帶走了王宇和張京。被突審後,兩人如實供述了殺人事實。 經過警方的審問,原來王宇和張京的作案動機,緣於曉晨的一次「告密」。2020年9月,三人進入高丘鎮一所中學念初一。案發時,三人均已輟學。該所中學禁止學生帶手機進校園,如若違反此規定,生活老師會暫為保管手機。 手機被收走後,王宇心有不甘,趁生活老師不備,拿回了兩部手機,一部是他自己的,一部是同學何飛的。曉晨得知此事後,告訴了何飛。何飛找到王宇,拿回手機。王宇對此不滿,找到張京說,曉晨「出賣」兄弟,要整他。張京答應幫忙。於是兩人便共同商定報復事宜。 本以為殺人兇手會被繩之以法的曉晨父母怎麼也沒有想到,1月26日,被羈押37天後,警方就釋放了王宇和張京。而釋放的原因則是在命案發生的2020年12月15日當天,王宇和張京都只有13歲,而未滿14周歲少年犯罪,在刑法修訂前存在空白。 鎮平縣公安局相關負責人稱,兩人是刑法修訂前作案。釋放兩人前,該局向上級機關彙報,想將兩人送往少管所,但未獲批複,只好釋放。該局和其他相關部門,會幫助家長,共同教育王宇和張京。 對於這樣的判決,很多網友都表示不公。有人說這兩位少年小小年紀,心卻如此狠毒,殺人手段也十分殘忍,如果得不到懲辦,很有可能會成為他們日後炫耀的資本。也有人認為這件事也從側面反映了中國家庭教育的悲哀,十三歲該明白許多社會道理,至少懂得殺人是犯法或者他們心裡清楚不夠年齡不判刑,才肆意妄為的做出如此殘暴的事情。 2020年12月26日,中國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表決通過刑法修正案(十一)將於2021年3月1日正式施行,其中規定:已滿12周歲不滿14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情節惡劣,經最高檢察院核准追訴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在干預令司法程序中為什麼需要一位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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