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首頁 > 盛洪
電影《盲山》導演李楊說,《盲山》「是一堂救命課」。他說,「我知道有一個打工妹,帶著同鄉的姐妹去廣東打工,安頓好後做的第一件事就是組織大夥看《盲山》。如果女孩子能不被花言巧語迷惑,不被賣了,能保住了尊嚴和自由,這就是意義。」(轉引自順爸,2020)所言極是。再仔細一想,這難道不是政府的責任嗎?記得奧爾森教授曾說過,公共信息是一種公共物品,應由政府提供。如果政府在打擊「打擊拐賣婦女」的努力中,讓女同胞免費觀看《盲山》,使她們知道被拐危險,提高警惕,不是能減少很多被劫持和強姦的悲劇嗎?打擊針對婦女犯罪的最好方式是預防,這既防止被傷害的後果又比解救要容易得多。遺憾的是,政府當局不僅不做這件最應該做的事,反而禁映《盲山》這部電影。這是為什麼呢? 我們的猜測是,當局認為這部電影給它「抹黑」了,揭露了「負面信息」。什麼是它的負面信息呢?大致有兩方面。一個方面,是行政部門直接侵害公民權利的事情。這包括非法強拆,強行撤村並鎮,侵犯民企產權,過度防疫侵犯公民權利,等等;再一個方面,是政府沒有盡到自己的責任,出現了一些惡性事件,如沒有對劫持、強姦並殘害婦女的犯罪進行有效打擊,致使出現這一犯罪屢禁不絕、並且成規模地泛濫。行政當局為了掩蓋自己濫用公權、自己的失職和無能,濫用公共資源的違憲違法行為,直接壓制對這些問題的揭露。為此它將所有對政府的批評誣為「為敵對勢力遞刀子」,抹殺這些批評在維護憲法原則上的積極意義。而維護憲法,無論批評來自境內或境外,都是對大陸中國的真愛。 且不說這直接違反《憲法》第35條和第41條,單說它扭曲信息造成的社會假象,就會帶來錯誤判斷。據說被拐婦女中有很多高學歷的女性,碩士、博士,甚至老師,人們都責怪(嘲笑)她們雖智商高、知識多卻不能避免被拐命運,其實這只是她們在現有信息條件下作出的正常反應。試想,如果有關一種危險的信息被封鎖而不為人知,人們就不知道這種危險。同樣,當《盲山》類電影被禁映,有關劫持婦女事件的報道被壓制,有關危險的信息就被隱瞞起來,女性得到的信息是虛假的安全。所以這些被拐的高智商女性不是不夠聰明,是因當局扭曲信息結構而缺乏對此類信息的了解,對安全性有不正常的高估,對此類犯罪的險惡人心沒有提防,才鑄成大錯。而這正是當局為了證明自己「做得很好」而讓婦女付出的慘重代價。禁映《盲山》及封鎖相關信息難道不是「八孩鐵鏈女」及大量婦女被殘害的部分原因嗎? 我們應注意到,徐州豐縣事件就是在這樣的制度大環境下發生的。概括地說,在「八孩鐵鏈女」遭受殘害的過程中、以及從曝光到現在,徐州-豐縣政府所扮演的角色,就是偽裝成政府的「反政府」。意思是說,一個政府應該為民眾和社會提供人身和財產安全,維護正當行為規則,和提供公正的司法裁決,為此它通過徵稅籌集公共資源。而徐州及豐縣政府所做的事情完全相反,它們冒用政府名義,白吃和挪用公共資源,動用政府組織,尤其是法律體系,濫用警察暴力,長期包庇、縱容綁架、強姦和殘害婦女的罪惡,堵塞和斷絕受害婦女的求救途徑,使她們所陷入的罪惡羅網不局限於一村的範圍;在罪惡暴露以後,又壓制信息發布,刪除批評聲音,非法拘禁和傷害前去聲援「八孩鐵鏈女」的志願者;而把徐州變成了對抗憲法、法律和道德底線的罪惡土地。 在沒有被揭露之前,它們應早已知道存在這種罪惡。我們知道,村子裡應有中共基層組織,該村綁架和強姦的婦女不止一個,且時間很長,除了「八孩鐵鏈女」外,還有「裹被女」,經常被「丈夫」吊打,發出慘叫,被誣稱「弔死鬼」,該組織不可能不知道。再則,這個事件得以曝光,是縣政府把董志民「家庭」作為「正能量」宣傳。把他家定為「特困戶」,並組織縣政府若干單位「志願者」「獻愛心」(歡口集作者,2021),是要經過行政程序,並得到領導同意的。當一大群人上門「獻愛心」時,不會不問「孩子母親是誰」,不會沒有看到就在旁邊的小屋子裡,有一個婦女正被狗鏈鎖著。正是因為徐州-豐縣政府長期包庇縱容這種犯罪,才形成見怪不怪、習以為常的態度,「不小心」暴露給外界。 除了自己逃跑,被綁架強姦的婦女還可望得到婦聯和法院的幫助。然而,豐縣婦聯的作用,除了用這個名義騙取納稅人的血汗錢外,還用自己的存在和行為告訴世人,豐縣沒有綁架和強姦婦女罪惡,豐縣婦女生活得「很幸福」。這是在這個罪惡體系下的一種分工,它的職責是粉飾。而據有人爆料,徐州婦聯2020年花掉納稅人的錢多達3000萬元(東方野,2022),而當有網友去電話詢問它為什麼對此事件不作為時,它回答說「找110」,再問,就不耐煩地說「再見」(時代觀察團,2022)。這樣徒有「婦聯」外表的機構比沒有更糟,因為它使人誤以為那裡沒有被拐婦女問題,從而放鬆關注。又據報道,豐縣婦聯曾於2017年榮獲「省級三八紅旗手」,其「防拐經驗全國交流」。這更具有欺騙性,更會令被拐婦女絕望。因為政府行政部門一旦宣布它是先進,就更不願承認這方面存在問題或罪惡。 當經受多年的殘害、煎熬和蹂躪以後,被拐婦女要求離婚,到法院要求離婚,卻遭法院駁回。據《中國法律文書網》,有一名叫王文群的婦女因被拐賣被迫與被告同居,並遭他長期虐待要求離婚,豐縣法院卻無視原告被拐的事實,硬說「婚姻基礎牢固,婚後感情較好」,不準予離婚。另一例是婦女趙某,也是因被拐賣被迫與被告同居,法院卻說「原、被告婚後感情尚可」,且「應珍惜多年的夫妻感情」,不準予離婚(趙果,2022)。在更大的背景下,有人檢索了全國245份法院裁判文書,其中婦女提出因被拐賣而被迫結婚、要求離婚的案例,幾乎沒有一起得到法院的支持,被判不準予離婚(律思 DayOne,2022)。在如此一致的判決背後,顯然有一種行政命令式的干預。這就是說,被拐婦女的另一個救濟渠道也被堵死。 當「八孩鐵鏈女」事件敗露以後,為掩蓋真相,徐州-豐縣政府謊話連篇,但在網民的揭露駁斥下,它們節節敗退,從剛開始說「不存在拐賣」,到以拐賣罪刑拘桑某妞等,等於明白承認之前說的是謊言。但還以為自己說的話有人信,竟還硬說鐵鏈女被栓狗鏈是因其患有精神病,「經常無故毆打孩子和老人」,其「牙齒脫落因重症牙周病所致」。它們編造謊言之拙劣,已經達到「一撅屁股,就知道拉什麼屎」的程度。在另一方面,徐州-豐縣政府又狂妄地認為,它可以一手遮天,封掉天下悠悠之口。最早轉發「八孩鐵鏈女」視頻的「作家西原秋」接到自稱「八孩鐵鏈女」的長子通過警察打來的電話,指責他侵犯了其母的肖像權,要求刪除,並威脅封號(2022);豐縣籍作家王聖強在微博上說,在揭露了八孩母親受到殘害的事實之後就收到「老家政府領導」打來的電話,要他不要「說這事」(2022)。 徐州豐縣所動用的手段遠超它們權力範圍。「陳釀資料庫」對拆穿徐州豐縣謊言提出了不少很機智的建議,戳到撒謊者的痛處,卻被新浪封號,再註冊一個「數據為皇」的微博,又很快被封(村莊物語,2022);一些人根據《中國裁判文書網》搜到徐州豐縣法院對被拐婦女要求離婚請求的判決,發現了那裡對這些婦女的司法不公,很快就發現這個網站無法搜索;在微信上,許多批評徐州-豐縣政府的文章都遭封號刪帖,我的「盲山式犯罪:喬裝『買賣』的重罪」一文也一度被微信屏蔽。這顯然不是徐州豐縣一地政府所能做到的。 當女志願者烏衣和拳妹去豐縣看望和聲援「八孩鐵鏈女」時,卻遭當地濫用警察力量非法拘禁。女志願者不僅遭到警察的毆打,而且在拘留所里遭受非人虐待,大小便必須相隔7小時(湖南王一飛,2022)。在強大的輿論壓力下,豐縣警方才不得不釋放了她們。而據新浪微博《瀘州吳麗平》,2013年9月,被拐孩子劉某因找到生母回到原家庭,接收被拐孩子家庭竟將劉某生母告上法庭。在開庭當天,大批尋子家長趕到徐州沛縣法院,因不讓旁聽發生口角,結果當地警方竟將這些家長全部拘留(2022)。看樣子徐州的警察力量不是用於對付拐騙婦女兒童的犯罪分子,而是對付受害者及其家長,以及抗議殘害婦女、聲援受害婦女的和平的志願者。尤其是在世界矚目「八孩鐵鏈女」事件之時,如此有恃無恐、明目張胆地實施非法行為,要不是長期養成如此習慣,在這種特殊時期也無法收斂,實在不能解釋。 看來,豐縣發現的殘害婦女的事情,不是因制度出現幾個漏洞的問題,而是存在著與憲法和法律相對抗的一整套本地制度環境,嚴格來講這是一種「制度惡境」,它的功能不僅是掩蓋幾件綁架和強姦婦女的案件,而是為這種犯罪營造較大範圍和較長時間的適宜環境,讓這種犯罪真正能帶來「收益」。這需要較大範圍的「天羅地網」,至少覆蓋徐州轄境,讓被拐婦女即使逃出村子也無法逃脫,陷於絕望,才好讓她們屈從綁架強姦犯;這也需要較長時間,長致幾十年,使這些被拐婦女能夠生足夠多的孩子,以證明「婚姻美滿」,「夫妻感情很好」,以此使被拐婦女心有顧忌而不逃跑,使當地法院有託辭無視當初綁架和強姦的罪惡,維持那個罪惡的非法「婚姻」,以使邪惡的犯罪行為有一個「大團圓」的完滿結果。時間足夠長也可以使罪犯將婦女折磨得精神崩潰,以使她們的證詞因精神問題而不被法庭採信。 這樣的結果不是虛構,已經是事實。原因在於上述這套「制度惡境」在徐州存在了至少幾十年。據報道,早在1988年,《徐州日報》記者唐冬梅和徐寧就對徐州地區拐賣婦女現象作了深入調查,寫出了紀實文學報告《黑色漩渦》,發表在《雨花》雜誌上。當時的徐州一把手看了以後「震怒」,——不是對她們報道的殘害婦女罪惡的震怒,而是對她們揭露這一邪惡現象的文章震怒。這豈不是完全顛倒了?他本應該藉此機會以政府之力加重打擊這一犯罪活動,他卻要掩蓋這一罪惡,他要全部買下那期《雨花》雜誌,加以銷毀,但遭拒絕,又打壓唐冬梅等兩位記者(曉看君,2022)。他為了掩蓋自己的瀆職,不惜掩蓋罪惡,包庇罪犯。可以想見,在徐州土地上,政府用來保護公民權利的資源和組織被調轉槍口保護對婦女的侵害,那些殘害婦女的罪行在徐州政府的保護下得以繼續存在和漫延,。 想必在這之前,這種罪惡已持續了很多年,如此下來幾十年以至上百年,那裡至少有數代人,一生下來看到的就是可以花點錢「賣個女人」,然後強迫她接受性侵,懷孕生子,如果她不服從,他的長輩已經總結出成熟的「馴服」手段,輪姦,毆打,拔牙,關黑屋,飢餓,薅頭髮等等(端宏斌,2022),等將被拐婦女意志打垮後,就脅持她去結婚登記,給自己的犯罪披上合法外衣,繼續佔有和強姦被拐婦女,等生出幾個孩子後,被拐婦女也可能「回心轉意」,即使她們要求離婚,也可以指望本地法院「不準予」,因為根據已有判例,99%以上就是這樣判的。所以在徐州的這套保護綁架和強姦婦女犯罪的「制度惡境」下,不僅這種犯罪成批產生,而且會形成傳統,使得該地區新生一代把這種犯罪看成是正常的、合法的行為,當他們到了婚配年齡時,也照此辦理。這給了我們一個更為恐怖的預期,如果徐州及類似地區的這套「制度惡境」不被徹底打破和摧毀,今天還沒有出生的罪犯會大量再生產出來,還會綁架和強姦無數今天還沒有出生的女性。 正因如此,徐州地區成了制度化地大規模生產、並預期還要繼續長期生產綁架和強姦婦女的罪惡之地。已有的數據已經表明了這一點。 《黑色漩渦》披露,僅從1986年到1988年,「保守估計」就有48100個婦女「被哄騙 、劫持、拐賣到江蘇省徐州市」(徐寧,唐冬梅,1988)。當徐州第一把手對《黑色漩渦》「震怒」以後,這種情況顯然不會改善。如果仍保持那兩年半的水平,從1989年到現在就還有約62萬名婦女被拐騙到徐州地區。有學者用《中國裁判文書網》的數據繪製了各省份拐騙強姦婦女的密度圖,直觀地顯示了華北地區、安徽以及江蘇小部是拐騙殘害婦女密度最高的目的地區域(Yiwei Xia等,2019)。其中徐州地區(尤其豐、沛兩縣)處於這片地區接近中心的位置。而受到法庭審判的拐騙殘害婦女的案件只是這一類犯罪的冰山一角。 資料來源:Yiwei Xia等,2019。 說明:此圖是作者根據《中國裁判文書網》2014至2015年387例已判刑的拐賣婦女犯罪的數據按地區編製。此為反映密度的熱力圖,顏色越亮,密度越高。其中紅色輪廓為筆者所加,為徐州地區。 這種犯罪長期受到庇護和縱容,罪犯欲獲之「利益」可以通過一種成熟的套路得到兌現,並且在大概率上是可靠和安全的,久而久之,形成了視這種殘忍犯罪為正常的文化。這裡的人認為公開拍賣婦女是正常的。例如在銅山縣伊庄鄉牛樓村,人販子一次次地公然「拍賣」被拐婦女,當地人觀看這場景「轟轟烈烈地像趕大集」(徐寧,唐冬梅,1988);在被拐婦女被轉手後,當她們不甘屈服反抗時,就遭到殘酷的毆打和折磨,當地人也視為是正常的 「馴服」過程;「為防止逃跑用鐵絲捆綁在床頭」(徐寧,唐冬梅,1988)是對婦女慣常的作法;由於長期沒有受到懲罰,這一過程越來越殘酷,拔牙,剪舌頭,打斷腿,吊打,栓鎖鏈,甚至刀砍等的人身殘害也經常出現,村裡人也習以為常。最為駭人聽聞的是,在一個類似豐縣的地方,這種罪犯竟敢當著警察的面挖掉被害女孩的雙眼(南宮踏舞,2022)。而他之所以有這樣的行為,是他所處的環境已經長期沒有了任何文明規則,他習慣於此,不認為這是犯罪。 更可怕的是,黨政組織對這種犯罪行為和野蠻之風不作任何反對和制止,也不向上級政府彙報或向外界揭露這種罪行。例如前述牛樓村「黨支部書記牛玉泉,……是縣人大代表。」對人販子和公開「拍賣」被拐婦女的犯罪,「從來沒有對此進行干涉,或向上級機關彙報。」當外地警察到本地解救被拐婦女時,經常得不到本地政府和警方的協助,甚至有的村治保主任和村長反而支持罪犯們對抗解救(徐寧,唐冬梅,1988)。當被問到有2000多名婦女被拐賣到伊庄鄉「有什麼想法」時,白鄉長回答說,「自從來了這麼多女的,光棍漢們都有了家,能夠安居樂業,我們鄉的治安好多了」(徐寧,唐冬梅,1988)。聯想起徐州一把手對《黑色漩渦》的「震怒」,很顯然,當地政府已形成了「拐騙強姦婦女無罪」的觀念,這比那些人販子和強姦犯的罪行還可怕,因為他們空有維護法治的政府的名義,而將本地的「安居樂業」建立在受害婦女的血淚之上,使罪惡大規模地長期存在。 由上述資料可以得出結論,至少在徐州,不僅有一套對抗憲法和法律的「制度惡境」,而且依賴於當地黨政組織運轉,它們從上到下,從市、縣、鄉到村,已經蛻變為替殘害婦女犯罪打掩護、並為之服務的組織體系,已經至少長達三、四十年之久。從1988年時市委書記對揭露殘害婦女的紀實報告「震怒」打擊,到今天豐縣政府為掩蓋罪惡不惜編造謊言,從伊庄鄉鄉長的「安居樂業說」,到牛樓村黨支部書記牛玉泉公然縱容「拍賣」婦女,他們的觀念何其一致,在四級黨政組織中編織了既大且密的組織網路,在這下面,犯罪分子可以安心地進行犯罪活動,可以持續數十年地霸佔被擄婦女,而這些受害婦女卻陷入了一個密不透風的罪惡網羅,數十年不能得救。就這樣,在當地對抗憲法和法律的「制度惡境」之下,在當地官方網路的庇護和縱容之下,徐州地區綁架強姦婦女犯罪不會停留在原來的水平,只會越來越猖獗。 這使當地的文明規則蕩然無存。《禮記》記載的延續至今的「親迎」禮,強調著對女方及其家庭之敬。孔子說,「妻也者,親之主也,敢不敬與?」《摩西十誡》說,「不可姦淫」,「不可貪戀他人的妻子」;《約法三章》說,「殺人者死,傷人及盜抵罪」;這些都是人文之初的文明規則。而在徐州地區,對被拐婦女以污辱始、以殘害終,也是對婦女家庭的極大不敬和傷害,卻偽稱「婚姻」,是對其「結兩姓之好」性質的嚴重褻瀆。在這裡充斥著綁架、強姦、非法拘禁、人身傷害的罪惡,他們根本不知什麼是文明規則,不啻是野蠻人。由於範圍較大、時間較長,徐州地區已經變為憲法和文明規則不能通行的犯罪飛地。當地政府打著對本地「有好處」的幌子,也在實際上從根本上害了本地人,使他們不知文明為何物,而這是人與禽獸之間「幾希」之異,使他們形同禽獸,而不能正常生存於人類社會。 因而,眾多網民由「八孩鐵鏈女」而生髮的對徐州的憤怒最終不應演變為地域歧視,區分不是是否「徐州人」,而是是否「文明人」。儘管徐州政府妄圖一手遮天,儘管徐州農村瀰漫著野蠻的氣息,徐州的地面上還閃耀著文明的光芒。徐州記者徐寧和唐冬梅面對市委書記的震怒和辱罵,拒絕交出錄音(曉看,2022);豐縣籍作家王聖強在微博勇敢揭露徐州豐縣政府的謊言,指出「八孩鐵鏈女」的牙是反抗強姦被用鉗子野蠻拔掉的(2022);還有孟憲達先生,因在微博批評豐縣「八孩鐵鏈女」事件,被徐州警察找上門來「訓誡」,卻遭他怒斥,「有找我這空,你們應該去解救鎖鏈女,……枉稱人民警察,連男人都不是!」(轉引自《紅色參考陳洪濤》,2022)還有更多徐州人揭露罪惡的聲音被徐州政府壓制了下來。他們比外地人要承受更大的壓力,更加值得敬佩。我們不應有地域歧視,但應有道德歧視。無論是否徐州人,我們應該鄙視那些對踐踏文明規則的野蠻行徑無動於衷的人,唾罵那些企圖掩蓋罪惡並為之辯護的屑小之徒。 實際上 ,對「八孩鐵鏈女」事件,豐縣、徐州及江蘇三級政府的表現既卑鄙,又愚蠢。最近江蘇省調查組的通報除了在事實上破綻百出、邏輯上自相矛盾之外,在程序和形式上也是錯的。首先,在江蘇官場中上下級之間盤根錯節,江蘇省政府不可能是中立第三方。第二,在通報中有太多的結論「一致」與巧合之處,結論確鑿得令人不敢相信。第三,整個通報緊緊圍繞著徐州已發的通報,似乎是要繼續把以前撒的謊編圓;而不是換一個視角審查它。第四,它兜了很大的圈子,卻不到最該取證的人——「八孩鐵鏈女」那裡取證。第五,它作為省級政府,仍然企圖把問題局限在「八孩鐵鏈女」的身份及其具體遭遇,而公眾固然非常同情「八孩鐵鏈女」,但視野更寬,還涉及同村的「裹被女」與其他被拐婦女。人們由此更關注整個徐州被拐婦女的命運,以及放眼全國,討論解決和根治綁架強姦婦女的法律和社會因素。 顯然,江蘇省政府與徐州-豐縣政府一樣,在掩蓋錯誤和正視事實之間選擇了前者。但僅就江蘇省政府而言,這也是愚蠢的。在江蘇省調查組的通報剛一發布,就引來許多質疑文章,但很快遭到刪除或屏蔽。然而刪除和屏蔽行為是更醒目的信息放大,是比殘害婦女行為更醜惡的行為,不僅具有違憲的一般性罪惡,而且因其掩蓋罪惡而會造成更多婦女被殘害的後果。因而掩蓋真相是比被掩蓋的真相更大的犯罪。而刪除和屏蔽行為是欲蓋彌彰,「此內容因違規無法查看」的頁面是赤裸顯現的。被刪除或屏蔽的文章包括「江蘇調查組造假:口腔X光片不屬於『小花梅』」,「豐縣女案,我們為何不認可江蘇調查組通報」,「不認可『豐縣事件』調查結論,一女子公開舉報江蘇省委書記、公安廳長」,「建議江蘇徐州調查組實名並對調查結果終身負責」,等等。從題目就可以看出是質疑江蘇調查組的。然而真話不怕質疑。反過來,刪除質疑文字,無異於大聲宣告「我在撒謊」。 其實,如果正視本地區的問題,在萬眾矚目之時,勇敢承擔責任,採取果斷措施,打擊犯罪行為,解救受害婦女,則不僅對整個社會有利,在政治上也是得分的。江蘇省及徐州市的作法顯然還夠不上一個聰明的政客。而掩蓋罪惡,可能會一時奏效。但這隻能在表面上聽不到批評的聲音,而在實際上失去更多的公信力和政治合法性。而且這樣一來,就會鼓勵犯罪行為,進而形成一種視犯罪為合法的觀念,形成區域傳統,使犯罪範圍和規模不斷擴大,並在代代相傳。而當罪惡不斷增長,進一步挑戰文明規則,其邪惡程度逼近人們的道德底線,就會激起人們的道德義憤,濫用公權也無法壓制其猛烈地噴發。任何一個上級政府若要為下級政府的謊言買單,最後都有可能承受惡果。 一個理論上存在的政府,它的職責就是提供公共物品。「八孩鐵鏈女」事件恰好提供了一次改進公共治理,提升政府威望的良機。它應該借這一事件推進法律和公共治理方法的改善,顯著提升打擊殘害婦女犯罪的效率,解救受害婦女。首先應修改相關法律,去除殘害婦女犯罪的「買賣」字樣,避免因這一概念造成的誤解和混淆。這方面可借鑒聯合國有關定義:human trafficking,我們一般翻譯成「人口販運」,其中traffic直譯為「交通」,沒有買賣的意思,大概意指這種犯罪需長途脅持,其具體定義為「通過武力、欺詐或欺騙手段招收、運輸、轉移、窩藏或接收人口,目的是從他們身上榨取好處」,其中沒有「買賣」的暗示,尤其「接收」(receipt)一詞不是「收買」(buying),又與human trafficking的其它手段並列,這就避免了將這種犯罪混淆為「買賣」的錯誤,和所謂「買賣」量刑不對稱的問題。 第二個方面,「八孩鐵鏈女」事件再一次突顯了憲法第35條(表達自由)是超越時間、地域和事物性質的一般原則,違背它所帶來的對公民權利的侵害,對政府官員的腐蝕和慣縱,是無法用「給敵對勢力遞刀子」來對抗。以往行政部門公然違背這一原則壓制自由表達,已經在非法強拆、撤村並鎮、侵犯民企產權和壓制受害民眾請願等方面帶來了惡果,但直到「八孩鐵鏈女」事件才激起如此強大廣泛的道德義憤。所以要堅持憲法第35條,首先為打擊殘害婦女犯罪,也一般地為打擊和消除其它犯罪和行政部門對民眾權利的侵犯。我們要做的,是培訓全國各級政府官員學習憲法,禁止濫用公權壓制對政府問題的揭露和批評,在一般地讓民眾揭露對其侵犯的信息中,尤其要讓揭露殘害婦女的信息及時發出。嚴禁動用警察力量拘捕或威脅民眾,以達到壓制真相傳播的目的。 具體到拐騙、強和殘害婦女的犯罪,首先要取消對《盲山》及類似影片的禁映,讓它成為婦女出行的安全教育片。政府可以購買《盲山》的網路版權,在重點區域(如此類犯罪較多的華北地區和江蘇徐州,以及雲南、貴州等省),重點場所(火車站,長途汽車站等),對重點人群(出來打工的女性,下鄉調研的女生等)免費播放,提高女性的防拐騙意識。更一般地要反省電影審查制度,取消這一違憲的行政管制。第二,保護《中國裁判文書網》的完整和開放,嚴懲對其干預的黑手,讓其成為研究拐騙強姦殘害婦女犯罪的數據基礎,以提出更好的打擊這一犯罪、解救婦女的方案;同時利用大數據建立針對婦女犯罪的地理信息系統,給公眾一個有關危險的直觀信息。第三,各級政府不得干預有關拐騙婦女犯罪信息在網路傳媒上的傳播,不得濫用警察力量達到這一目的。 第三,「八孩鐵鏈女」事件又進一步證明了憲法第126條的原則「法律獨立審判」何其重要。如徐州這樣的地方,黨政組織已經蛻化為為犯罪服務的組織網路,它們違反憲法,濫用行政權力干預司法,斷絕受害婦女的司法救濟通道,使她們陷於絕望。因而一般地遵循法院審判「不受行政機關的干涉、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的憲法原則,禁止將政法委凌駕於憲法之上,能夠避免各級政府以扭曲的部門視角和非文明價值觀干擾審判,如對非法強拆案件的不受理、對侵犯民企事件的不公正審判、對公民表達自由的壓制。特別地在打擊殘害婦女犯罪方面,嚴禁政法委的干預,就可以避免類似徐州這樣的黨政組織違憲干預帶來的惡果,即帶來對法律的嚴重違反,尤其是對被拐婦女離婚請求的否決,對拐騙強姦殘害婦女犯罪的輕判,等等,這些是構成縱容殘害婦女犯罪的「制度惡境」的一個維度。 我曾指出,上述「表達自由」和「法院獨立審判」的憲法原則,是憲法秩序的兩大支柱。它們也是保護婦女免遭殘害的兩大安全支柱。「八孩鐵鏈女」事件以及徐州-豐縣政府的表現表明,這兩大支柱在徐州已完全崩坍。豐縣發生的事情,絕不僅是「八孩鐵鏈女」一個人的災難,而是造成這種災難的綁架、強姦和殘害婦女犯罪的「制度惡境」,及為之服務的組織網路,它在成批量地製造婦女的災難。要想徹底解救「八孩鐵鏈女」以及其他受害婦女,並阻止這一罪惡在未來繼續發生,就必須徹底摧毀這個「制度惡境」及其組織網路,樹立起「表達自由」和「法院獨立審判」這兩根憲法支柱,使這個野蠻之地重新歸化憲法,歸化文明。為此至少應該做以下幾件事情。 對徐州的中共黨組織進行調查,要從1988年的市委書記——那個對揭露徐州殘害婦女事實表示「震怒」的人開始調查,清算他們在徐州形成殘害婦女的「制度惡境」,並形成相應的犯罪亞文化傳統的罪惡。 對徐州地區法院對被拐婦女離婚請求「不準予」的判決和對這類犯罪的輕判進行調查,對這些案件進行異地重審,糾正這些不公正的判決;對相關法官進行審查,追究其「枉法裁判」的罪責;對在其背後進行干預的黨政官員追究罪責。 嚴懲「八孩鐵鏈女」事件中下令封鎖真相和編造謊言的官員,懲罰那些監視民眾意見,並派警察拘留或威脅發表意見者的人,懲罰非法拘禁和毆打兩名女志願者的人,解除對董集村的封鎖,完全開放記者對該村的採訪,完全開放傳媒對「八孩鐵鏈女」的採訪,開放志願者對她的慰問和幫助。 解散徐州婦聯,收回徐州婦聯和豐縣婦聯的「三八紅旗手」的榮譽稱號,剝奪徐州「最具幸福感城市」的榮譽稱號。去除徐州所有用來粉飾罪惡的榮譽稱號。 只有打掉徐州滋生殘害婦女犯罪的「制度惡境」及其組織網路,才能夠消滅保護犯罪、斷絕婦女救濟渠道的區域制度環境,才能消除大規模殘害婦女犯罪的制度土壤,才真正能夠極大減少殘害婦女的罪惡,減少未來婦女所可能遭受的噩運。如果不是這樣,僅僅把這一事件壓縮到只關乎「八孩鐵鏈女」是誰,以及她一個人的求助,顯然是辜負了這一事件帶來的變革良機。更進一步,「八孩鐵鏈女」事件以及相關的殘害婦女慘劇,再一次告訴我們憲法第35條(表達自由),第41條(批評政府的權利)和第126條(法院獨立審判)作為文明規則的巨大價值,告訴我們,正是這些憲法原則的被違反,才是釀成婦女悲慘命運的制度原因;而對這些憲法原則的堅持則是根本解決殘害婦女問題的關鍵方法。這同時也是我們社會是否還「文明」的重要標誌。 參考文獻: Yiwei Xia, Yisu Zhou, Li Du & Tianji Cai,「Mapping Trafficking of Women in China: Evidence from Court Sentences」,Journal of Contemporary China,July 3, 2019. 村莊物語,「陳釀資料庫︱豐縣事件人物誌」,微信公號《村莊物語》,2022年2月16日。 東方野,「徐州婦聯一年燒掉3000萬,全網聲討不作為」,微信公號《東方野》,2022年2月21日。 端宏斌,「我所了解的豐縣拐賣婦女」,網易號《老端的觀點》,2022年2月21日。 湖南王一飛,「豐縣事件被釋放的烏衣曝光看守所的生活,真是讓人大開眼界」,微信公號《一飛上天》,2022年2月20日。 歡口集作者,「豐縣紅十字會城管局老幹部的青年志願者到歡口鎮低保戶家中獻愛心」,微信公號《歡口集》,2021年12月6日。 律思 DayOne,「被拐賣≠離婚理由!245份裁判文書揭秘「豐縣牌」人間煉獄」,微信公號《律思 DayOne》,2022年2月19日。 南宮踏舞,「比「鐵鏈女」更毛骨悚然的事件」,微信公號《園地耕耘者》,2022年2月17日。 時代觀察團,「真是被徐州婦聯驚到了」,微信公號《 時代觀察團》,2022年2月19日。 順爸,「《盲山》:推薦給所有女性看的電影,千萬不要被賣了還在幫人數錢」,《6月78錄取吧》, 2020年9月14日。 王聖強,新浪微博《王聖強呀》,2022年2月。 吳麗平,新浪微博《瀘州吳麗平》,2022年2月4日。 曉看君,「懷念那時候的媒體記者」,微信公號《曉看》,2022年2月21日。 趙果,「豐縣『被拐婦女起訴離婚』頻遭駁回,多名法學專家發聲…」,《法度Law》,2022年2月25日。 作家西原秋,新浪微博《作家西原秋》,2022年2月3日。 2022年2月28日於五木書齋
徐州鐵鏈女事件不斷發酵,引發全社會的關注,不少名人也站出來聲援徐州八孩母。中國著名經濟學家、天則經濟研究所素章盛洪日前在其發布的《盲山式犯罪:喬裝「買賣」的重罪》一文中指出,這起事件之所以如此邪惡到極致,是制度和人皆惡。不過,兩相比較,制度惡更為基本和致命。人性惡的部分,在好的制度約束和彈壓下,暫時不會發作,或會消退趨向消弭;而在惡的制度下,則會在可選擇的空間中走向惡的極端。 盛洪的上述文章在微信平台發表後,目前已經被刪除。他在文章開頭稱,關於人性惡,許多文字已進行了譴責批判。他在文中側重講一下制度惡的一面。 以下是盛洪《盲山式犯罪:喬裝「買賣」的重罪》全文: 我們社會中相關的制度,是打擊拐賣婦女的法律制度。這個制度是惡的嗎?《刑法》不是早已有「拐賣婦女兒童罪」了嗎?各地公安系統不是對拐賣婦女兒童進行了多年的打擊了嗎?《刑法》不是已將「收買」被拐婦女的行為入罪了嗎?然而,這個制度有一個致命的缺陷,這使得對拐賣婦女的打擊一直未見實效,以致還是有如豐縣「八孩母」被栓狗鏈事件的出現,以及還有眾多被掩蓋的駭人聽聞的殘害婦女事件。這個缺陷就是,它仍用「買賣」來形容這種犯罪行為。 例如在《刑法》中,第二百四十一條第六款將付錢給人販子以受讓控制被拐婦女的行為說成是「收買」,而在《公安部關於打擊拐賣婦女兒童犯罪適用法律和政策有關問題的意見》中,又稱「收買」被拐婦女的人是「買主」。這樣的說法不僅是政治不正確,而且是「法律不正確」。純粹的「買賣」定義,是指某人用屬於自己的物品,去交換別人的物品或錢幣;交換的比率(價格)以雙方都同意的為準;而買方確信該物品是屬於賣方的,一旦他付出對方滿意的交換物,他就擁有佔有、使用或處置該物品的權利。值得注意的是,這樣的買賣沒有任何暴力因素,完全是和平的。 而拐賣婦女的人,首先不是賣屬於自己的物品,婦女不是物品,是人,是不能買賣的;再者被拐賣婦女也不是屬於拐賣者的,她們是被用暴力、暴力威脅、欺騙等非法手段脅持而來。而所謂「買主」一定事先已知道,這些婦女是不屬於拐賣者的;而且所謂「買賣」這種形式也必定是在婦女本身不同意的情況下進行的,因為如果她們是自由的,權利得到保護,就不會出現被別人買賣她們自身的情況。一旦有人有「購買」女人的意圖,就意味著將會有人使用暴力或類暴力(如欺騙、葯迷)去劫持婦女。正是這種意圖才構成對非法手段劫持婦女行為的需求,更為接近的描述,就是出錢唆使人進行劫持婦女的行為。這種需求無論是「事先訂貨」還是「送貨上門」,都是「出錢唆使人進行劫持婦女的行為」。因為在後者,這種行為的大量存在,形成了一個人所共知的「人口市場」,在其中各方都事先默認是進行這種付錢轉手婦女的行為,沒有人是「善意第三方」,是不知道這些婦女是被非法劫持的無辜者。 一旦他們「買」了一個女人,就輪到他們繼續暴力強迫了,否則他們的所謂「購買」的「物品」(女人)一分鐘也不能由他們佔有和「消費」。所以拐賣轉手的行為如果不依賴暴力,就根本就無法實現。當對婦女的非法控制從人販子到所謂「買主」手裡以後,仍然要依賴暴力才能實現他與被拐婦女發生性關係的目的,經常是一家幾人將婦女按住,實施強姦;在此之後長期佔有該婦女,每天進行例行性強姦。這對被拐婦女來說,是比偶然遭到一次強姦更為嚴重的侵害。 被拐婦女要逃脫這種被反覆殘害的境地,所謂「買主」就用暴力阻止他「買的媳婦」逃跑。為了嚇阻被拐婦女逃跑,他們採用各種暴力手段。在這時實行這種暴力行為的不僅是該「買主」,而是整個村子,如此被拐婦女才沒有任何機會逃跑。這實際上是一種比單人犯罪嚴重得多的有組織犯罪。而對於被拐婦女來說,就是陷入了天羅地網。據武勤英披露,在鄆城縣公安局的報告中,有九名婦女不堪污辱而自殺,她們認為生不如死;有一男青年對不屈服的被拐婦女連砍七刀(2007)。因而,被說成是「收買」或「買主」的行為,實際上是用暴力摧殘生命的極端嚴重的犯罪。 所以,當法律條款用「收買」描述有人付錢從人販子手中獲得對婦女的控制,將這些人稱為「買主」時,是進行了一個極大的法律概念上的扭曲和混淆。這就是將這種犯罪行為視為與買賣類似的行為。這是對「買賣」一詞的褻瀆,也是對這種用暴力侵犯婦女權利行為的粉飾。一旦說有人「收買」了婦女,就會使人在觀念上有了某種「合法性」,既然是「買主」,就應該有買主的「權利」。他對「被買物品」就可以佔有、支配、消費、處置和再轉手。例如,一個男人一旦向人販子付了錢以後,他就認為這個婦女歸他所有了,他自己,他的家人,或村裡其他人都認為他「買了個媳婦」。一旦是「媳婦」,他就有丈夫的權利,可以對該婦女實行性行為。 但從「買賣」的原意講,他根本就不是在「買賣」,他們關於「買賣」的看法,以及由些而產生的「買主的權利」,就是不存在的,虛妄的。一旦把這種行為說成「買賣」,就將其與其它與這有根本區別的行為混淆起來。例如,賣淫嫖娼。表面看來,這也是有關性行為的買賣呀。但是妓女接客收費,就是她自己出賣自己的身體,她自己同意這樣做,錢也裝到她自己的兜里。而「收買」被拐婦女的人將錢付給的是人販子,那個非法劫持婦女的人,而被「買主」強姦的婦女,第一沒有收錢,第二不是自願的,因而這兩者根本不可同日而語。只不過賣淫也在許多社會中被人不恥,以致不少人將這兩者歸為一類,而不加區別。應該說,對被拐婦女的傷害與妓女的境遇而可同日而語。 另一種混淆,就是與「買賣婚姻」的混淆。在中國傳統中,父母對子女的婚姻有較大的決定權。有些父母貪圖更多的彩禮,將女兒嫁給出彩禮多的人家,而不顧女兒願意不願意,這經常被斥為「買賣婚姻」。例如《百度漢語》的定義是,「以收取一定錢財作為女兒出嫁條件的婚姻形式。」因而,「買賣婚姻」與劫持婦女以「出售」的行為也有著根本的區別。在「買賣婚姻」中,父母如果不是在觀念上「擁有」女兒,也至少可以認為他們在女兒婚姻上有很大決定權;作為女兒,她雖然不願意父母為自己決定的婚姻,卻因傳統觀念中要服從父母,而屈從於這種安排。而在拐賣婦女行為中,人販人是在賣他非法劫持來的別人家的女兒;而被拐婦女沒有一點理由要屈從於人販子。雖然我們今天譴責「買賣婚姻」,但是還是要弄清「買賣婚姻」和拐賣婦女的根本區別。 還有一種被指「買賣婚姻」的現象,就是今天比較普遍地從較低收入國家「郵購新娘」的現象,如「越南新娘」。然而這些郵購新娘是在本人同意的情況下與購買者結婚,對方支付的錢款主要落入她們父母或「養媽」的口袋。這大致上符合買賣的定義。而與「拐賣」根本不同。 然而,由於我國的相關法律術語缺乏嚴謹性,以致用「收買」和「買主」等與買賣相關的概念描述劫持婦女並收錢轉手的犯罪行為,混淆了這兩者的根本區別。而這樣看待拐賣婦女罪行,等於上了這些人販子和強姦犯的當了。他們搞了一套「買賣」的形式,別人就以為他們真的在買賣,具有了買賣行為帶來的權利,並以對買賣的一般理解去理解這種犯罪行為,就或多或少地賦予了這種行為一定程度的合法性,並在心裡看輕這種行為對婦女的嚴重殘害。犯這樣的觀念錯誤的人不僅是一般人,而且包括那些專業人士。寫出「女研究生如何被拐騙?」的記者武勤英,也在該文結尾處將女研究生被拐騙事件說成是「買賣婚姻」,並因此對相關犯罪人「抱有某種同情」,「流露出一絲悲憫」(2007)。這正是我們社會的可悲之處。 這種混淆甚至出現在法律專業人士的文章里。例如車浩教授在「收買被拐婦女罪的刑罰需要提高嗎?」一文中,作為一個論據,提到「跨國婚姻買賣市場」,並將它與拐賣婦女現象放在一起,形成了一個「模糊地帶」。「就是婦女意志在其中的因素。如果認為,拐賣婦女罪是人身犯罪,個人意願是第一位的法益,那麼,在女性自願非強迫的情況下,就會得出排除犯罪的結論。相反,如果堅持這裡的法益,是高於個人意願的某種『人格尊嚴』『人身不能買賣』『女性不能被物化』的觀念,那麼,就會得出無論女性同意與否,都應當禁止人口買賣。」(2022)他在這裡想難倒論敵的兩難悖論,實際上犯了我在前面指出的錯誤。因為真正意義上的買賣是交換自己擁有產權的物品,違背婦女的意願將其劫持、並拿來出售,就根本不是買賣。因而他說的「買賣」的維度包含了「婦女意志」的條件。違背婦女意志就不是買賣。 這種混淆還出現在其它文章中。如將買賣婦女和買賣野生動物的量刑作為比較。雖然其動機和目的是對的,是對劫持婦女並轉讓對其控制的犯罪行為量刑過低的批判,但此「買賣」非彼買賣。後者符合買賣的定義,是用自己擁有的物品交換別人的物品(或貨幣),而前者根本不是。它的罪惡不是「買賣了婦女」,而是「根本就不是買賣」。更何況把這種犯罪視為一種「買賣」,已經出現在中國大陸現有的法律文本中,這說明法案起草者,他們應該是法學界的頂尖專家,也陷入了這個概念迷團。遑論人大投票人。這讓人感慨,這個「買賣」概念偷換得如此巧妙,以致法學界高人竟無人察覺,致使人們在無意中將劫持婦女並轉讓控制的重罪參照「真正的買賣」去理解,不時地生出一絲「諒解」或「同情」,不僅導致了過輕量刑,而且在執法過程中,也把這一重罪看成是「買賣婚姻」而手下留情,但卻造成了成千上萬被拐婦女的人間悲劇。 究竟有人看出了問題。例如「南洋富商」的文章題目,「拐賣婦女這個罪名的作用,就是為罪犯開脫」就點中了要害。作者指出,「所謂『拐賣』婦女案,其實就是人販子對婦女的綁架(也可能包括暴力傷害、強姦),以及買家對婦女的非法拘禁、強姦、暴力人身傷害。」(2022)在現實中,這種犯罪卻經常被與「婚姻介紹」如「買個越南老婆」混為一談。他認為,既然法律裡面有現成的罪名:非法拘禁罪,強姦罪,綁架罪,人身傷害罪,「拐賣婦女罪」就可以取消。因為這個罪名是用來混淆視聽的。我很贊成他的主張。我要補充的是,之所以造成這種結果,是法案起草者或人大投票人不能區別真正的買賣和所謂「拐賣」之「賣」。如果還要有針對這一罪行的罪名,我建議改成「劫持婦女並轉讓控制罪」。 把「買賣」一詞拿掉,我們就會看到,這是一項令人髮指的重罪。人販子和「受讓控制」者是同等的犯罪。僅就被視為「收買」的環節中,拆掉「買賣」的偽裝,我們看到的是人販子在「受讓控制」者的意志指引下,用暴力(或其它手段)將婦女劫持而來,而這時「受讓控制」者非常清楚,該婦女是被人販子暴力控制之下的,當他履行一個看似「買賣」的形式後,就將暴力控制權轉到了自己手裡。在這之間,對婦女的暴力控制是連續的,犯罪行為從一個人轉移到另一個。可以說他們就是同謀犯罪。在「受讓控制」者用暴力控制了被拐婦女以後,他要做的就是每天例行性地強姦,這是比一般強姦嚴重得多的犯罪行為。適用強姦罪,據《刑法》,這屬於「情節特別惡劣的」,包括「利用殘酷的暴力手段如捆綁、捂嘴、卡脖等強姦婦女的」,和「長期多次對某一婦女進行強姦的」,最高量刑是死刑。而要達到對被拐婦女的長期控制,需要一個村的共同犯罪。他們共同監視被拐婦女,在她們試圖逃跑時將其抓回。這是有組織犯罪,是比個人犯罪嚴重得多的重罪。 還有一種傷害似乎被普遍忽略,這就是對被拐婦女原家庭的傷害。女兒或妻子是家庭的重要成員,是在人倫感情上不可或缺的一員。當她們被劫持走以後,該家庭就受到了嚴重傷害。身為父母或丈夫,誰都能體會親人被拐走的撕心裂肺的悲痛。有的父母因尋找被拐女兒放棄了原有的工作,用盡餘生去尋找親人,尋找時間有的長達幾十年。如報道中有的尋找女兒19年,有的尋找兒子26年,還有終生尋找不到的。因為劫持婦女不僅傷害了該婦女本人,還劫持走的其親人的餘生大部分時間,造成了家庭悲劇。家庭的價值在於完整,人販子不僅毀掉了被劫婦女的一生,還摧毀了家庭價值。這應該算入這一犯罪帶來的傷害之中。 一旦我們發現「劫持並轉讓控制婦女」犯罪是比所謂「買賣」嚴重得多的重罪,而在原來的法律中,因為誤用「收買」、「買主」概念而對這一罪行量刑過輕,合乎邏輯的結論就是提高量刑。羅翔教授認為,「拐賣與收買屬於刑法理論中的「對向犯」,是一種廣義上的共同犯罪。」而對拐賣婦女犯罪,「買方和賣方,三年和死刑,刑罰明顯不匹配——刑法對前者的打擊力度要弱得多。」(2022)對此車浩教授提出有「善意收買」的可能,如果入罪就排除了收買解救她的可能(2022)。桑本謙教授反駁說,這反而「應該受到嘉獎。」取證不難,「受害人的證詞就有足夠強的證明力」(2022)。車浩教授又說,「被拐女性的被強迫的意志自由,並不是在這個環節上面因交易行為而直接受損害的。」(2022)車浩教授真的被這一喬裝的「交易」所迷惑,沒有看出這一轉讓控制場景的猙獰的暴力性質? 看來問題不僅僅在於對「受讓控制婦女」者(「買主」)是否提高刑罰的問題,而要回過頭來再強調對「買賣」概念的誤用。這一概念用於法律文本之中,而被專業人士毫無戒備地用來討論相關問題,使得人們經常有意無意地將「買賣」所包含的正當性和合法性借用到「劫持並轉讓控制婦女」犯罪上,帶來對這種犯罪的寬容看法和憐憫之心。如賈平凹說,「如果他不買媳婦,就永遠沒有媳婦,如果這個村子永遠不買媳婦,這個村子就消亡了。」(《北京文藝網》,2016)他這裡說的「買媳婦」實際上是指「受讓控制婦女」。他擔心這個村子沒有女人生孩子,因此就認為婦女應該承受被暴力劫持和強姦的命運。他這種看來不能讓人接受的看法,實際上是混淆「買賣」和「劫持並轉讓控制」所至,似乎他把「買賣」一詞所包含的善意和合法性用於想像拐賣的情境。然而如果他們真的「買媳婦」,他們既不會犯罪,村子也不會消失。 車浩教授認為,「把收買行為在紙面上提升了重刑甚至掛了死刑,……當地執法者面對一個『居高不下』的起步刑,……立案就意味著把本地人往死里整,結下世仇,可能在當地都混不下去了。」(2022)這似乎說,刑罰越重,越難執行,為了好執行,就要定得輕一些。我猜這不是他的本意。合理的刑罰,是與罪行成比例的。歸根結底,還是因為認為「拐賣婦女」沒有那麼嚴重,才出此說。這仍是這種罪行喬裝的「買賣」形式在作祟。合理適宜的刑罰不僅要對罪行予以相稱的懲罰,更重要的是,要建立一個先例,讓所有潛在的罪犯覺得得不償失,從而阻止後來的犯罪,減少和消除眾多女性的可能的噩運。從社會的長期角度看,這是值得的。至於執行難則是一個技術問題。可用異地審判,異地服刑來解決。 話說回來,為什麼懲罰劫持並轉讓控制婦女的罪行會遭到當地農民的強烈對抗,恰是因為他們認為這種行為情有可原,他們是一些「面對有剛需性的買媳婦的農民」,並且還付了錢,有「買主」的權利,而不是犯了什麼重罪。而當地執法機關若也將這種罪行混同於「買媳婦」,他們自然也就沒有了執法的底氣。只有我們揭穿「買賣」的偽裝,這一罪行的殘暴和邪惡性質才暴露無遺。當人們知道一個人殺了人,誰還會幫助他對抗法律呢?如果有罪犯的抵抗,是值得用正義的暴力去打擊。當林肯總統宣布要廢除奴隸制時,美國南方各蓄奴州公然武裝反叛,結果怎麼樣?美國人民認為值得一場戰爭。 將劫持並轉讓控制婦女說成是「買賣婦女」,還暗含著對婦女人格的否定。這一概念之所以能將婦女視為被賣物品套進「買賣」的框架中,是因為它意味著婦女沒有獨立的意志。這在這次「鐵鏈女」事件極為明顯。事件一曝出,豐縣政府急急忙忙發布四個自相矛盾的公告,說她是某某某。實際上,最權威的說法是該婦女本人。儘管她精神不正常,然而仍會記得她的身世的片段,是證明她真身的重要線索。當地政府似乎無視她本人的存在,認為可以「替」她說話,就像證明一件物品是不是被偷的一樣。 對在400多起案件中,「絕大部分案件僅判決構成收買被拐賣的婦女罪,刑罰輕緩,為一年左右」的情況,王錫鋅教授解釋說,「在實踐中,對犯罪者的強姦罪和拘禁罪追究難度相對更大;尤其是這些行為如果發生在婚內」(2022)。這種解釋似有問題。最重要的證詞應出自被害婦女之口。這當然要將被害婦女與加害人在時間上和空間上隔離開來。比如回到父母家或兄弟姐妹家中,有一定的時間長度讓其精神調整過來。由於一些婦女長期受到毒打、虐待,精神上已經完全扭曲,甚至為了心理上適應該環境,表現出斯德哥爾摩綜合症,產生某些對加害者的認同或 「感情」,並且因為生了孩子而處於兩難境地。這更需要加以考慮的,而不能因此忽視她們的證言。至於已經被迫「結婚」的,也並不妨礙她們揭露強姦、虐待和限制自由的罪行。 總之,解決並消除拐賣婦女犯罪的關鍵一環,是在社會觀念上和法律上澄清這一犯罪與「買賣」之間的區別,去除這一罪行上面的「買賣」偽裝。王錫鋅教授強調,「拐賣和買受婦女兒童的本質都是對人的核心價值的侵犯,都是對人的奴役。」因而主張嚴懲(2022)。而車浩教授則有不同看法,他說,「人作為目的的尊嚴?人身的商品化?女性的物化?恕我直言,如果完全脫離開收買之後對女性的身心傷害,僅僅是一個金錢交易行為本身,難以體現出對這些價值的蔑視。」(2022)也似乎有道理。關鍵在於,這並不「僅僅是一個金錢交易行為」,對被拐婦女人格尊嚴的污辱不是因為買賣,而是因為不是「買賣」。即不是合法所有者出售自己的東西,包括身體。符合定義的合法的公平的買賣是當今社會的普遍現象,人們用自己的勞動(一定時間內的自由和身體)交換工資,甚至妓女用身體換取金錢,沒有人說污辱了人格。 所以我的建議是,取消對拐賣婦女罪行的所有有關「買賣」的說法,用「劫持並轉讓控制婦女罪」替代「拐賣婦女罪」,用「受讓控制婦女罪」替代「收買被拐賣婦女罪」。這種說法現在看來很繞口,卻去除了「買賣」的字樣,使人們不再有幻象,把這種行為與真正的買賣行為混為一談。使罪行的性質更為赤裸裸地顯現在法律條文中。或者我也同意「南洋富商」的建議,乾脆將「拐賣婦女罪」取消,直接還原成「非法拘禁罪,強姦罪,綁架罪,人身傷害罪。」我承認,後者更為簡潔。無論如何,當把本不存在的「買賣」假象去掉以後,人們就不會將這種重罪與「買賣婚姻」混為一談,也不會對「拐賣」與「收買」的量刑不同而費心思,這兩者的性質和程度一目了然:甲乙兩人合謀綁架婦女,只不過做了分工,甲去綁架,乙付他錢,這錢不是被拐婦女的價值,而是甲的「辛苦費」,甲綁架了婦女以後,用暴力脅持到乙處,將對該婦女的暴力控制轉交給乙,乙隨後對該婦女進行了「情節特別惡劣的」強姦。這焉能不是令人髮指的嚴重犯罪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