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首頁 > 奶茶店
近些年,中國流行跨界, 賣花露水的可以和賣雞尾酒的聯名推出限量版雞尾酒,賣奶糖的可以和賣化妝品的聯合推出潤唇膏。最近,中國郵政也玩起了跨操作,開了一家奶茶店,引發關注和熱議。 近日,有網友爆料自己家樓下中郵大藥房剛剛成立奶茶店,名為「郵氧的茶」。據新京報報道,這家奶茶店位於福建省福州市,一位「郵氧的茶」店員稱奶茶店屬於中國郵政旗下恆泰葯業有限公司體系。 該家奶茶店已於2020年10月被大眾點評收錄,其所售新茶飲包括水果茶、奶茶、果奶以及純茶產品。產品價格從7元-23元不等,價格最高產品為「燕窩鮮牛乳」。 據企查查顯示,目前該奶茶店運營公司為福建省郵氧的茶餐飲管理有限公司,成立於2020年10月,所屬行業為批發業。中郵恆泰葯業有限公司已申請註冊商標,該公司最大股東為中郵資本管理有限公司。 不過, 中國郵政福建公司回復稱,奶茶店並非郵政業務。據天眼查顯示,中郵資本管理有限公司擁有中郵恆泰葯業有限公司51%的股權, 中郵資本管理有限公司為中國郵政集團有限公司100%股權所有。 中國郵政開奶茶店的消息隨後也在網路引起熱議,有網友調侃道,「去郵氧的茶上班有編製嗎?」、「事實證明賣奶茶比開銀行賺錢!」 還有網友問,是送快遞虧太多了嗎?點奶茶包郵嗎? 開拓創新還是不務正業? 有財經分析師認為,中國郵政賣奶茶的原因有三點:第一,奶茶市場足夠大;第二,郵政門店多,有天然優勢;第三,尋求多元化發展。 天使投資人黃剛表示:「郵政在全國擁有龐大的網路,具備全網的物流配送能力,這次郵政開奶茶店,可以快速布網,看是非常不錯的商機。但郵政的服務能力和產品的打造能力,供應鏈的運營能力,產品營銷能力可能是一個重要的挑戰。郵政缺的不是機會,每一次商業浪潮到來都有機會,關鍵是體制約束下的機會把握能力!」 此外,知名設計師葉根友質疑郵政不務正業,他認為:「中國郵政擁有非常強大的資源網路,但是這樣的資源卻被以前的那個專有制的優越感太強而弄的失去了市場,郵政銀行,夾雜在這麼多銀行中,靠人際關係來開展業務,不是長遠發展戰略。郵政快遞,到達時間慢被用戶列為標籤,最近幾年似乎有所改變,但是市場份額也逐漸下降。現在還不務正業,經營奶茶店,兩個生態絲毫沒有搭邊,不知道是想跨界一炮走紅還是讓郵政的主業務收入下降從奶茶中賺錢? 」 公開資料顯示,中國郵政集團是國有獨資公司,公司除經營各項郵政業務,還承擔郵政普遍服務義務,受政府委託提供郵政特殊服務,對競爭性郵政業務實行商業化運營。多年來,中國郵政實現了從經營函件包裹、報刊發行、儲蓄匯兌、集郵等業務的傳統郵政企業,到既經營郵政基礎性業務,又經營金融業務、快遞物流業務和電子商務的現代企業集團的轉變。 據官媒披露,1998年郵政和電信分家了,失去了賺錢的電信,郵政虧損179億元。為此,國家出台了「8531」補貼計劃,也就是從1999年開始到2003年分年依次補貼郵政80億、50億、30億、10億。後開展金融業務,才於2001年盈利6085萬元。
2月2日,一段名為「阿德奶茶店女店員討薪不成反被掌摑踢飛」的視頻在網上引發熱議。在該事件中,打人者掌摑踢飛女員工的行為肯定違反了澳洲刑法。同時,在我們盛晶律師行的法律諮詢群中,也有不少人諮詢在這個事件里,奶茶店的老闆是否有違反澳洲僱傭法。今天我們這篇文章,將從法律層面來給大家普及一下在這個事件中涉及的澳洲試用期期間的僱傭法例。 什麼是試用期?試用期有多長? 試用期是一個固定期限,通常是三個月到六個月之間。在該期限內,僱主或僱員可以在低於標準合同條款所要求的通知期限內終止僱傭關係。試用期的目的是使僱主和僱員都可以確定這份工作是否合適彼此。 需要注意的是,法律規定了解僱正式僱員(Permanent employee)的最短通知期限。這意味著,即使僱主在試用期間解僱了員工,依據法律也至少提前一周通知員工。就算是僱傭合同里寫著不需要通知期限,也不能削弱這些最基本的法律權利。但是,如果因員工嚴重失職而選擇解僱該員工,那麼最低通知期限則不適用。這包括以下的失職行為: * 從工作場所偷竊; * 使他人的安全受到威脅; * 欺詐行為 * 在工作場合中酗酒。 試用期是標準僱傭合同中默認的一個條款嗎? 簡單來說,不是的。僱主必須在僱傭合同中明確規定試用期的時間和條件。否則如果沒寫的話,標準合同條款是沒有隱含的試用期的。這意味著員工必須同意簽署含有試用期條款的合同,試用期才會有效。 誰可以獲得試用期? 通常,只有正式的全職和兼職員工(permanent full-time and part-time employees)的合同中會包含試用期。臨時僱員通常在僱用的任何時候都沒有通知期,因此他們可以隨時辭職或被解僱,而無需任何事先通知。這意味著沒有必要在合同中包含試用期。 試用期都有哪些權利? 試用期不限制僱主或員工的權利或義務。在試用期期間,員工應該獲得與其他所有僱員相同的權利。這意味著無論員工是在試用期內從事全職還是兼職工作,都仍然可以領取工資,累積和使用帶薪休假權利,例如年假和病假。 如果沒通過試用期怎麼辦? 如果員工未通過試用期,員工有權提前獲得終止僱傭關係的通知。同時,員工還有權將未使用的累計年假時間變現讓僱主支付。 如果通過了試用期會怎麼樣? 在試用期結束時,僱主將決定員工是否可以繼續工作。成功完成試用期後,僱主應給員工書面的郵件或信件,確認員工已經通過試用期,可以繼續工作。 試用期員工可以提請不公平解僱的投訴(Unfair Dismissal Claim)嗎? 如果僱主以工作表現不佳等相關的理由解僱一名員工,而沒有給予員工足夠的警告和改善其表現的機會,那麼僱主可能會收到不公平解僱的投訴。僱員只有在滿足一定的工作時間後才有權提出不公平解僱的投訴: •如果僱主有15名或以上的固定員工,則工作時間最少為6個月; •如果僱主的正式僱員少於15名,則工作時間最少為12個月。 重要的是,員工是否可以提出不公平解僱的投訴,是基於他們為僱主工作的時間長短而定,而不是基於他們是否處於試用期。 當然,本文介紹的是僱傭法中最基本的法理。作為僱主了解自己的義務,以及作為僱員了解自己的權利都是非常重要的。如果您對員工權益有任何疑問,歡迎聯繫我們盛晶律師行,我們會有專業的律師給您提供法律意見。 *聲明:以上文字都是針對現行法律、法規作出的通用分析和解釋,並不能將其作為針對任何個案的法律意見。任何依據上述信息做出的法律行為或產生的法律後果,我司不承擔任何責任。 供稿:盛晶律師行 地址:Suite 703, 265 Castlereagh St, Sydney 2000 傳真:61 2 9261 4700 電話:61 2 9267 4988 手機:61 0411 814 500 郵箱:[email protected] 網站:www.sunlaws.com.au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