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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炸品

承認製造爆炸品 「12港人」黃偉然判囚20個月

「12港人」案之一的黃偉然,周四(12日)承認2020年犯下的製造爆炸品罪,被法官判監禁20個月。 黃偉然2020年涉及在上水家中製造爆炸品DNT,被控一項製造爆炸品罪,其後他與另外11人於同年8月潛逃台灣期間被中國執法機構截獲,在中國服刑7個月。他返港後被加控一項妨礙司法公正罪。 據自由亞洲電台報導,31歲的黃偉然周四在區域法院承認製造爆炸品罪,而針對他的妨礙司法公正罪,控方留檔法庭,不作起訴。法官聽取求情後,判處他監禁20個月。 黃偉然在警誡下的錄影會面中,承認他從網上學習如何製造炸藥。他表示,因「貪玩」製造炸藥,原打算到山頭引爆看看威力如何,但製造炸藥後覺得不應該這樣做,又不知道如何處置炸藥,最終決定埋在地下。他說,要引爆DNT需要溫度超過400度,正常情況下不會爆炸,他沒有試圖引爆炸藥。 黃偉然被控一項製造爆炸品罪後,與另外11名有案在身的被告,經其他人協助計劃潛逃,但於2020年8月23日乘坐快艇經海路離港途中,被中國執法機關截查拘捕。 被告自願向警方透露,他計劃與喬映瑜及黃臨福在台北經營咖啡店謀生。被告與本案其他被告在憑相認人程序中認出一名叫「恩典」的女子,亦有被告認出接載他們到布袋澳的司機,一些共犯目前仍在逃,部分更已逃離香港司法管轄區。 法官指,製造爆炸品是非常嚴重的罪行,案發時適逢社會運動,若爆炸品落在其他人手中可致嚴重後果,不能忽視。但法官同意涉案爆炸品是埋在泥土中,在同類案件中危險亦屬較低,案情比其他案例較輕。 對於被告因為潛逃而在中國服刑7個月,法官認為是他咎由自取,考慮後決定以兩年半為量刑起點,認罪後扣減至監禁20個月。 針對黃偉然的妨礙司法公正罪,控方留檔法庭,不作起訴。 黃涉及的妨礙司法公正罪是指他與其餘被告,包括廖子文、鄭子豪、張俊富、張銘裕、嚴文謙、黃臨福、李子賢及郭子麟,即「12港人」,於2019年12月至2020年8月23日期間,在香港連同一個稱為「廢中」的人、一個稱為「恩典」的人、一個稱為「Zizi」的人及其他人,意圖妨礙司法公正而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妨礙司法公正傾向的行為,即協助他們自己、喬映瑜、鄧棨然和李宇軒逃離香港司法管轄區,以阻礙香港警務處調查。其中年紀最輕的黃臨福已認罪,被判入教導所,其餘被告7月14日答辯。

與反送中有關?港警拘捕2男 查獲23.5公斤爆炸品

香港警方2月9日宣布在新界粉嶺榮福中心破獲一宗串謀爆炸品案,所查獲的大量爆炸品疑與過去兩年的「反送中」運動有關,懷疑有人密謀在中國新年前後製造爆炸場面。 綜合媒體報導,警方在記者會上公布,1月收到線報後,2月8日在新界粉嶺聯和墟榮福中心採取行動,逮捕了一名42歲黃姓男子及62歲張姓男子,兩人分別任職電腦程式員及裝修工人,沒有親戚關係,但有一定聯繫。 警方說,在與兩人有關的多個地區檢獲23.5公斤的硝酸鉀、硫磺、疑似鎂粉及煙花等可製作炸藥的原材料;還在該兩人的住所及工作地查獲遙控裝置、電池、防毒面具、大批弓箭、伸縮棍及寫有「光復香港、時代革命」的單張。 有組織罪案及三合會調查科(俗稱O記)高級警司何振東稱,初步調查相信有人打算在中國新年前,提供爆炸品原料予「本地激進暴力份子」以作「血腥抗爭」,企圖衝擊法治經濟民生,密謀「對香港做大面積損害」。 何振東表示,該批爆炸原料尚未組裝,未能確認威力,但因檢獲的數量龐大,相信一旦製成炸彈可釀成嚴重傷亡。警方仍持續調查中,不排除有更多人被捕,又指涉案兩人及其他被調查者疑與2019、2020年的「反送中運動」有關。 警方指,被捕的兩名男子分別涉嫌「串謀製作爆炸品」、「無牌管有槍械」及「藏有攻擊性武器」,正被警方扣查。 警方表示,在前年7月至去年7月間搗破了16宗涉及爆炸品的案件,其中包括:TATP爆炸品、手提電話遙控引爆的土製炸彈、金屬水喉土製炸藥、在公眾地方放置爆炸品等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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