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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姓話談

豐縣小花梅案未定強姦罪,法理上說不通

日前,「豐縣生育八孩女子」事件相關案件在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宣判,董志民因虐待罪和非法拘禁罪,數罪併罰被判處9年有期徒刑。拐賣小花梅的時立忠、桑合妞、譚愛慶、霍永渠、霍福得等人,因拐賣婦女罪分別獲刑8年到11年有期徒刑。 根據法院對焦點問題的回答,本案沒有追究董志民收買被拐賣的婦女罪,是因為「董志民收買被拐賣的婦女犯罪行為超過了五年的追訴時效期限,不符合報請核准追訴條件,依法不再追訴。」由此可見,本案中的收買犯罪本身是成立的,只是因為過了追訴時效而不再追訴。 但是,在本案能夠認定成立收買罪、拐賣罪以及非法拘禁罪的情況下,未認定強姦罪,存在法律適用上的重大疑問。這一點也受到社會公眾的廣泛關注。而相關回答也未對此疑問作出合理解釋。在我看來,對未定強姦罪可能存在的三點理由,都不足以成為排除強姦罪的認定障礙。 1證明障礙之排除:根據收買罪的成立,推定強姦罪的「強迫性」 首先可以想像的一個理由是證明障礙。在司法實踐中,對於那些已經同居或生育的被收買女性,發生性關係是顯而易見的事實,這一點構不成證據上的困難。此時,只要能證明當時發生性關係的強迫性,即違背女性意志,自然就成立強姦罪。 困難在於,包括豐縣小花梅案在內的很多買賣婦女案案發時,已經距離女性被買賣的行為時點較為遙遠。可能僅有女方指控而男方否認的情況,加之收買人當地環境的各種證言掩護,面對已經處在「婚姻家庭狀態」中的男女雙方,司法者要獨立地證明一個強姦罪的成立,特別是要證明此類犯罪核心特徵的「強迫性」要素,一般認為在證據上是較為困難的。 但是,這一困難,實際上可以通過對刑法第241條各款關係的深入分析而得到化解。 強姦罪的核心要素是女性被強迫,或者說違背其意志發生性關係。這一「違背女性意志」的要素,如果在性行為之前就已經明確表達並且能夠被證明,那麼,除非有證據證明女性後來又同意,不然就可以合理推定,該女性在後續的性行為過程中仍然是不同意的。 例如,酒店走廊的攝像頭顯示,李四(女)想要逃跑而張三強迫將李四推入房間,那麼,即使房間內沒有攝像頭證實強迫的過程,也可以合理推定李四是不同意的,進而在雙方發生了性行為的情況下,認定張三構成強姦罪;除非有其他證據證明李四進入房間里又表示同意。 相反的情形是,如果走廊的攝像頭顯示,張三和李四在進入房間之前就有親昵舉動,或者說簡訊顯示,張三與李四就發生性關係形成了合意,那麼也可以合理推定後續的性行為是基於李四的同意;除非有其他證據證明李四進入房間後撤回了同意。在上述情形中,張三的先前行為都是後續性行為的預備,也正是基於這些預備行為,可以合理推定在後續的性行為中李四是否被強迫。 同理,只要能夠認定行為人構成收買婦女罪,就可以根據這一預備行為,合理推定後續的性行為構成強姦罪,除非有切實的反證。簡言之,收買婦女罪是後續強姦行為的預備犯。 一方面,根據事理經驗,收買行為中必然包含實施後續性犯罪的意圖。一般所說的「買媳婦」,是指行為人希望與被拐女性發生性關係以及生育後代。因此行為人在實施收買行為之後,通常都會進一步實施性行為。就此而言,一個收買被拐女性的行為,幾乎是天然地內含了行為人打算後續實施性行為的目的,以及為了壓制對方反抗而實施拘禁或傷害等行為的心理準備。沒有這些心理內容的「買媳婦」幾乎無法想像。 另一方面,就規範本身而言,違背女性意志屬於收買婦女罪的題中之義。按照第241條第1款規定,收買婦女罪的對象是被拐賣的婦女,這裡的「被拐賣」應當排除女性自願的情形。如果女性由於各種因素考慮而自願被「買賣」,則不宜再評價為刑法上的拐賣或收買(當然可以在社會學意義上仍循此說法)。就此而言,違背女性意志是收買婦女罪的當然之義。這裡的違背意志,概括性地包含了違背是否發生性關係以及不受拘禁等各種意志自由的內容。換言之,一個典型的收買行為,必然是從一開始就是違背女性關於性和行動自由的各種意志。 實踐中,行為人為了實施強姦以及拘禁等行為,都必須要以與人販子交易,將被拐女性收買到手為前提條件。在此意義上,違背女性意志的收買行為,實質上是一種為了實施後續的強姦罪、非法拘禁罪等重罪而「製造條件」的特殊類型的預備犯。這樣一來,經由「買媳婦」基本是為了與女性發生性關係並限制其離開這一事理層面的經驗現象,可以透視到收買婦女罪與強姦罪、非法拘禁罪等後續犯罪之間的一種法理層面的內在邏輯關聯。 按照我一直主張的預備犯的觀點,可以大幅降低強姦罪的證明難度。既然收買婦女罪與後續重罪後續犯罪之間存在「預備行為—計劃實現」的關係,因而違背女性意志的強迫性邏輯,必然是貫穿收買行為和後續性行為及拘禁行為的始終。一旦認定了收買婦女罪,就意味著同步認定了女性在整個過程中的被迫性。於是,成立強姦罪和非法拘禁罪所必要的違背意志的要件,就經由收買婦女罪的認定而得到了推定(除非有反證,例如婦女證明自己是自願的)。再加上顯而易見的性關係等事實,就可以順利地認定強姦罪及非法拘禁罪的成立,由此實現數罪併罰的嚴懲效果。 因此,司法者應當建立起這樣的認識,收買婦女罪不僅是物化女性、侵犯人格尊嚴的犯罪,而且收買行為正是為了有計劃地實施後續的強姦罪。所以,在偵查、起訴和審判的過程中,不應將收買婦女罪與後續重罪後續犯罪割裂審查。認定收買婦女罪,不意味著辦案的結束,而恰恰是啟動追查該預備行為所計劃實施的後續重罪後續犯罪的基礎。 在豐縣小花梅案中,董志民的行為構成收買罪,只是因為過了追訴時效而不再追訴。同時,時立忠等人也被法院認定構成拐賣罪。而如果小花梅從一開始就是自願的,也就不可能成立成立拐賣罪和收買罪。因此,違背婦女意志這一特徵,在買賣過程中始終存在。那麼,除非有證據證明,小花梅在被迫進入董家之後,又自願地與董志民發生性關係,否則,由收買罪和拐賣罪的成立,就可以推定其後的性行為,也必然是違背小花梅意志的,鐵鏈期的性行為更顯然違背意志,因此不存在強姦罪成立的證明障礙。 2婚姻障礙之排除:要穿透婚姻形式去實質認定婚姻自由 涉及到強姦罪的認定,可能還有觀點會認為,不僅是年代久遠的證據困難,而且婚姻關係也對認定強姦構成了障礙。但這是一種錯誤的認識。在收買型強姦的場合,不存在所謂「婚內強姦」的問題。 因為只要能證明女性的意願是被強迫的,則基於強迫而產生的婚姻關係,即使獲得了一種形式上的婚姻證書,在刑法上面也是自始無意義的。司法實踐中,刑法面對的往往就是以各種民商事法律形式作為掩蓋而實施的犯罪,刑法的判斷,本來就是穿透各種表面形式去實質地認定犯罪行為。刑事司法不會因為存在合同就否定詐騙,恰恰相反,行為人常常是通過和利用合同進行詐騙。 同理,脅迫下訂立的婚約和舉辦的婚禮,或者欺騙、脅迫領取的結婚證書,都不能成為對強迫性的性行為出罪的理由。否則,我們無法面對下面的場景:一個男性通過威脅手段,如提前給女性下毒藥(以給解藥相威脅),或者以綁架的女性親屬相威脅,迫使女性同意與其同去民政局辦理了結婚證書,然後拿著結婚證就可以堂而皇之地強姦女性而不構成犯罪,這顯然是荒謬的。 所以,問題的關鍵不在於有無婚姻形式,而在於整個結婚過程中的女性意願是否自由。而這個證明困難,按本文的觀點,可以在收買婦女罪的認定階段就通過一攬子地推定予以克服。因為一個顯而易見的疑問是:如果真是在有充分選擇自由的情況下,為什麼一個被強迫買賣的女性,會心甘情願地與收買人結婚?如果這個結婚真的是完全自由的,那從一開始就不可能認定為「買賣」而屬於通過婚介自由的戀愛了。  因此,除非能夠舉出反證,如女性自己作證,承認是自願結婚的,否則,從一個自始違背女性意志的買賣行為中,完全可以合理推定後續的婚姻以及婚姻中的性行為均是違背女性意志的。由此可見,在本案中,雖然認定董志民構成虐待罪時,以「家庭成員」的認定為前提。但是這一所謂婚姻家庭的存在,尚不足以成為排除強姦罪的充分理由。 3精神障礙之排除:與不具備性同意能力者發生性關係構成強姦罪 本案中,根據判決所述,小花梅存在精神障礙。「剛到董家時小花梅生活基本能夠自理,能與人交流,但有時存在痴笑、目光獃滯等表現。」「2011年、2012年小花梅生育二子、三子後,精神障礙癥狀逐漸加重,2017年生育六子後病症更加明顯。」由此引出的問題是,在小花梅可能無法充分表達自己意思,存在精神障礙的情況下,是否會排除強姦罪的認定?對此的回答也是否定的。 刑法理論上一般認為,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患者不具有性同意能力,與之發生性關係構成強姦罪。1984年兩高一部《關於當前辦理強姦案件中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答》提到,「明知婦女是精神病患者或者痴呆者(程度嚴重的)而與其發生性行為的,不管犯罪分子採取什麼手段,都應以強姦罪論處。與間歇性精神病患者在未發病期間發生性行為,婦女本人同意的,不構成強姦。」。2000年公安部《關於打擊拐賣婦女兒童犯罪適用法律和政策有關問題的意見》中也提到,「明知收買的婦女是精神病患者(間歇性精神病患者在發病期間)或者痴呆者(程度嚴重的)而與其發生性關係的,以強姦罪立案偵查。」 我國對精神發育不全患者,按照智能障礙的嚴重程度分為三類:一是白痴,為重度智能缺損;二是痴愚,為中度智能缺損;三是愚魯(魯鈍),為輕度智能缺損。在上述三種情況中,前兩種的共同特徵是:不能正確表達意志,不能明辨是非,甚至生活不能自理。後一類人則有一定的意志能力和獨立自理生活能力。 具體到個案中,如果案發時女性已經沒有正確表達自己意志的能力,那麼,無論其是否能說出自己當年是否同意發生關係的陳述,均無法作為有效證據。此時問題關鍵就在於收買婦女罪的認定。 (1)收買行為當時,如果女性是精神正常或者第三類輕度智能缺損,且能認定屬於被強迫拐賣的,則由此基礎事實可以推定後續性行為不自願,收買婦女罪、強姦罪和非法拘禁罪等均可認定。小花梅案即屬於這種情況。(2)收買行為當時,如果女性已經是精神病患者(前兩類情形即白痴或痴愚),則意味著其自始無同意能力,收買婦女罪、強姦罪和非法拘禁罪等均可認定。(3)收買行為當時,如果女性精神正常且自願,則既不能認定收買罪也不能認定後續重罪後續犯罪。 4「婚姻家庭」「生兒育女」不應當再成為遮蔽收買人罪惡的理由 由於近年來買賣婦女的新發案件漸少,收買婦女罪的刑法規定以及實務傾向,一直未引起學界足夠的重視。但是,由豐縣小花梅案引發的巨大輿情改變了這一現狀。社會公眾對於被害女性的同情、涉案犯罪嫌疑人的譴責以及在現代社會中為何仍然存在買賣女性的惡性案件的憤懣和不解,最終聚焦到了批評立法或司法「對收買罪打擊不力」上面。 應當認為,公眾關於收買犯罪不應從寬處理的呼聲具有正當性。現有司法解釋對於刑法規定的解讀方向和政策導向的基礎,與過去一定歷史時期的社會道德觀念、民眾認知水平及農村生活條件有關。但是,伴隨著經濟社會發展,當前的時代精神、社會觀念和公民的權利意識已經發生了悄然但巨大的變化。被拐賣和收買的女性,不應再成為「當地人口發展」「維護家庭穩定」等觀念之下的犧牲品,在實際遭受的巨大傷害面前,其人格利益必須得到應有的尊重和保護;相應地,收買者也當為其罪行得到應有的懲罰。 婚姻家庭、生兒育女,這些因素不僅不應當再成為遮蔽收買人罪惡的理由,反而是應當按照加重型強姦懲處的原因。收買之後發生的強姦罪,有著不同於普通強姦罪的特殊性:有單獨成罪的收買行為做預備、長期多次且強迫生育、有家庭婚姻關係作為掩蓋形式。只有充分考慮到「收買型強姦」的特殊性,才能正確地適用強姦罪的法條。 按刑法第236條的規定,強姦情節惡劣或者後果嚴重的,應當在10年以上量刑,最高可以到無期徒刑甚至死刑。所謂「情節惡劣」在學理解釋上可以包括持續拘禁狀態下的多次、長期強姦;所謂「嚴重後果」在學理解釋上可以包括被害人精神失常以及被迫生育。而這些都是在收買型強姦的場合極為常見多發的情形。 收買罪中常見的情形是,行為人實施強姦的目的,就是為了讓女性受孕並最終造成生育後果。這種將人徹底工具化的行為比一般的強姦行為更惡劣,是在洩慾工具之外又加上了生育工具,其對女性身心傷害的後果比一般的強姦行為更嚴重。因此,不能因為在案件中存在「生了孩子」的因素就從輕處理,相反,強迫他人成為生育工具的強姦,應當作為強姦罪中的「其他嚴重後果」從重懲罰。在現實生活中,女性面對被迫生育後果在絕望無助下的「認命」,不等於法律面對暴行的「認命」,恰恰是需要法律更強大的保護,否則就淪為「正向不正的讓步」。 在傳統觀點影響下的司法實踐,把收買婦女罪作為一個孤立的輕罪來理解,單純地評價交易表象,再考慮各種現實因素,於是刑事政策方向上傾向於從輕甚至適用緩刑,而這種從輕論處,反過來進一步加劇了放棄對後續重罪後續犯罪的追究。 按照2010年《意見》第30條規定,只要收買人與女性形成了「穩定的婚姻家庭關係」,就從輕處罰直至緩刑甚至免予刑事處罰。在這種刑事政策的指導下,司法者顯然更不可能再去追究後續的重罪犯罪。而這種觀念,恰恰是在對收買婦女罪的理解上,單純把「人身交易」作為唯一的打擊對象,以至於將買賣擴大化甚至混同化地與各種彩禮、介紹費等現象糅雜在一起,因而在出現所謂「穩定的婚姻家庭關係」時,「人身交易」的罪惡性很容易被沖淡,在「穩定的婚姻家庭關係」掩蓋之下的曾經發生過的強姦、拘禁等行為也被放棄了追訴。 但是,無論是人身買賣還是彩禮介紹,只要女性是被強迫的,就不可能改變強姦的性質,非法拘禁也是如此,即使因為「日子久了認命了」形成了所謂「穩定的婚姻家庭關係」,也不應當改變或沖淡曾經發生的這些重罪。司法實踐的傳統做法,不僅在法理上存在「和稀泥」的疑問,而且也不再能夠適應今天關於加強女性權益保護的時代要求。 總之,一直以來對收買婦女犯罪的從寬處理,在時代背景的變遷中已失去其歷史合理性。面對收買婦女的犯罪行為,新時代的刑事政策不能再停留在舊時代觀念的慣性中,而是應當做出從嚴打擊的方向性調整,才能適應和符合時代發展的潮流。 (全文轉自微信公眾號刑事法判解)

豐縣的輿情熄滅了嗎?

在官方和民間面前袒露了一些問題:豐縣事件的輿情過去了嗎?你可以不用再關注這件事了嗎?尤其是在董志民被判9年,幾名人販子最高領刑13年的情況下,是否代表這件事就翻篇了?在上級的指導和直接介入下,豐縣事件的法制處置能打多少分? 從官方角度來說,這件事的主體部分算是應對過去了。那位對外界風暴完全無感的小花梅正在接受治療,政府給她、董志民及其生物學兒子安排了低保和醫保。該治療的人治了,該坐牢的坐牢了,該救濟的救濟了,黨和政府既金剛怒目又菩薩低眉。 在輿情處置上,豐縣事件最終還是被限定在徐州層面,不管是用法律掃尾,還是用救濟打圓場,成功地沒有讓它外溢出江蘇。民眾曾提供一種思路,將小花梅送回雲南老家,指定監護人或者由雲南當地民政接手,現在看,最終是江蘇一手包辦了「燙手山芋」。 徐州宣布幾個人的刑事判決後,輿論先是經歷了一陣錯愕,然後繼續回到追問和質疑的固有模式下。追問小花梅現在的情形,質疑對董志民適用罪名不當和量刑不重,不該是「虐待家庭成員」,竟然比小黃書作者、掏鳥窩大學生的十年徒刑還輕。 這些質疑聲沖淡了官方在豐縣事件上的現實考慮,本來以為是可以進一步釋疑解惑的新華社通稿,未能達成既定的說服作用,反而被尋章摘句,用以批評法制+民政相結合的終極解決方案。而這一次,豐縣徐州再一次成功拿到了省里、最高檢的背書。 在省里的視角看,從豐縣「無拐賣」的最早一份聲明,到現如今指導徐州辦案、判案,上司越卷越深,不得不站出來替地方擦屁股。然而從終局方案來看,不論是南京還是徐州都沒落個好。豐縣自然不用多說,早已被列為罪惡之地,徐州和江蘇也未能全身而退。 情況就是這麼個情況。對董志民等拐賣收買小花梅的一干人等處以刑罰,官方動用了最高檢釋法,可民間依舊不接受該份判決,因為輿論認為該判決與董志民等人的罪惡不匹配、更與小花梅的悲慘遭遇不匹配,判決不是解救,不是治癒,它甚至都不能安慰。 所以,輿論對相關判決的態度,實際上包含了這麼一種解讀:這份判決確認了民眾對買賣婦女罪名下量刑畸輕的集體憤懣,刑罰看似已經定格,可距離民意尚遠。如果再引申一下,就是該份判決很容易提醒人們注意,打擊買賣婦女背後的法律問題。 有一個早期的旁證是,江蘇官方曾透過編劇李亞玲釋放信息,試探民意。主要信息是兩點:董志民沒有用鐵鏈鎖小花梅,董志民也沒有收買,所以省里在定性上犯難。而現在的判決,否定了借李亞玲之口放的口徑,有買賣,有鐵鏈虐待。 一年內,什麼原因促使江蘇在省級層面上確定此案的性質,外界不得而知。但是,對董志民收買小花梅的情節認定,對鐵鏈虐待的確認,這些前置條件的建立確實掃清了許多處理障礙。但量刑備受詬病,是它默認了董志民與小花梅的婚姻關係,保存了這個「家庭」。 給外界的感覺是,江蘇對董志民家庭的保護,要甚過對被拐賣婦女的保護,這樣的糟糕觀感在宣判通告公開那一刻被固定下來。由此,不管是鄉村幹部做什麼,各級婦聯怎麼幫扶,民政如何賣力,都給人最糟糕的認識:這是維護被拐婦女的悲慘境遇,而不是幫她。 應該說,江蘇在豐縣事件上止步於董志民家的虐待現場,風能進,雨能進,法律未能進。讓被拐婦女-尤其是失智女性留在收買者家中,幾乎是所有拐賣婦女事件的共性。這不由得讓人懷疑,打擊拐賣婦女兒童的罪責之所以那麼低,是因為倒果為因,需要檢驗立法初衷。 對於社會主義婦女解放事業來說,豐縣事件最後仍將小花梅安置在與董志民的家庭關係中,將其作為最優解,這是輿論至今不原諒豐縣、不接受最終結果的根本原因。如果真的重視婦女解放,這就是不可思議的,因為它在理論和實踐上都與這一事業相矛盾。 有論者認為,豐縣事件上女權爭奪敘事的努力失敗,「生育八孩」的官方敘事佔據最終勝利。可如果仔細分析,官方敘事不僅沒有勝利,反而輸得很慘。因為單就社會主義的婦女事業而言,豐縣事件的最終處理方案贊成什麼、否定了什麼,是一清二楚的。 不誇大地說,自此而後,無論江蘇在婦女事業上取得怎樣的成就,豐縣事件都會是這些耀眼成就的「命門」所在。而在一起影響如此廣泛的拐賣婦女事件中,省市縣三級政府對建立在罪惡基礎上的「婚姻家庭」的認可,將持續地、無聲地抵消包括婦女事業在內的蘇省形象。 因此,爭論量刑輕重、罪名是否適當,當然是必要的。可要害在於,江蘇對豐縣事件的處理,不管是法律上,還是民政上,核心就是確認了被拐賣婦女被強加的「家庭關係」的正當與合理。只要這一點沒被打破,不管怎樣正面宣傳,豐縣輿情永遠不會結束。  (全文轉自微信公眾號舊聞評論)

談談小花梅

4月7日,「豐縣生育八孩女子」案一審宣判,豐縣歡口鎮董集村村民董志民,因虐待罪、非法拘禁罪被判有期徒刑9年。參與拐賣受害人小花梅的另有多人,其中5人被判8年到13年不等。小花梅系雲南省福貢縣子里甲鄉亞谷村人,1998年被時立忠、桑合妞二人拐騙至江蘇東海縣,以5000元的價格賣給一名徐姓當地人,從此開始了悲慘人生。 值得注意的是,從1998年被販賣至江蘇,到2022年醞釀成新聞事件,24年間小花梅並不是一個被隱藏起來的「黑戶」。董志民買下小花梅之後,順利完成了結婚登記手續,並且成功在歡口鎮落戶。換言之,在小花梅取得合法身份過程中,當地婚姻登記、戶籍管理部門不僅失察,更是將小花梅苦難「合法化」。某種意義上,它們是「小花梅」受害案的關鍵幫凶。 小花梅被轉賣了3次,第一次價格5000,第二次價格3000,第三次價格5000。一個人被明碼標價販賣,固然令人唏噓;但一個被販賣的人輕鬆取得合法身份,更加發人深省。我們看到,正是有了一層合法的身份,董志民才敢堂而皇之地在抖音上直播,利用網友們的同情心賺取救濟與打賞。小花梅取得了合法身份,這一點在案件中至關重要。 小花梅案一審宣判,只是一個遲到的結局。在遲到的過程中,當地相關部門參與了迫害。有關部門將小花梅身份合法化,是小花梅悲慘人生鏈條上的關鍵一環。小花梅事件醞釀成一個網路熱點之後,豐縣第一份通報甚至說「不存在拐賣行為」。豐縣處置問題如此簡單草率,不單是因為辦事顢頇,更是因為有恃無恐。小花梅身份在2020年就合法化了。 小花梅案情看起來複雜,其實證據鏈十分清晰。2000年,在沒有小花梅身份證明的情況下,歡口鎮民政部門違規辦理婚姻登記,並將結婚日期登記為1998年,因為1999年小花梅已生育了第一個孩子。2020年,董志民申請低保,又順利在歡口鎮辦理了小花梅落戶手續,從此小花梅有了一個合法的名字「楊慶俠」。在此之前,小花梅生育了8個孩子。 小花梅案有兩條線索。一條線索是她從雲南到江蘇,被輾轉販賣3次的過程。在這個過程中,販賣者24年沒有受到懲治,甚至已經過了追訴期。另一條線索是她從一個明顯沒有身份信息,很容易判斷出是被販賣人口的人,被抹掉原來的名姓,包裝出另外一個合法身份的過程。在這個過程中,本應是人權保護者的諸多部門成了殘害小花梅的幫凶。這兩條線索是鎖住小花梅的雙重鐵鏈。 我們還看到,哪怕是最嚴苛的計生部門,在小花梅身份合法化過程中都形同虛設。2013年,小花梅生育第三子之後,歡口鎮將為完成相關指標,將未結紮的董志民、小花梅列入已結紮人群,此後小花梅又生了5個孩子。我們應該清醒地認識到,這並不代表社會管理失控,而是管理權力一直在被濫用。這種濫用正是導致小花梅悲慘人生的動因之一。 人們稱小花梅為「鐵鏈女」。從2017年開始,董志民用鐵鏈將小花梅鎖起來,小花梅長期遭受精神與身體的虐待。1998年,剛到江蘇豐縣歡口鎮的時候,小花梅還能與人交流,2022年她已患上精神分裂症,被評定為精神殘疾二級。實際上,小花梅身上的鐵鏈何止一條,有販賣人口的犯罪線索,有虐待拘禁的罪惡鐵鏈,還有權力濫用的管控鏈條。 小花梅案是個案,但小花梅案中的這些鏈條並非個案。 (全文轉自微信公眾號有馬體)

夏言聊天室:北京陪馬英九舞劍 意在台灣總統大選

美中不斷升級的交惡,台灣是核心問題。近日中國國家主席習近平在會見歐洲聯盟委員會主席馮德萊恩時再發狠話稱,台灣問題是中國核心利益中的核心,指望中國在台灣問題上妥協退讓,是痴心妄想。

怪不得說悶聲發大財

管不了他們,還管不了你們? 周末,斯基跑去附近的小公園散散步,門口就有兩個練攤的。 左邊是比較主流的後備箱擺攤,老闆吆喝著手打檸檬茶;右邊的就更樸素了,一些風箏、氣球之類的往地上那麼一擺,這攤兒就練起來了。 這個公園位置比較偏,人流也沒那麼大。 兩個練攤老闆看著也沒多走心。一個也沒給後備箱整點氛圍,另一個進的貨很隨意,選品的標準大概只有一個——價格低。 在公園散步兩小時,斯基沒見他倆出過貨。 現在的年輕人在擺爛和擺攤之間,選擇了擺爛式擺攤。 但江湖上對於練攤這件事流傳著各種各樣的傳說:「95後」夫妻擺攤日入9000元,女生靠擺地攤還清百萬負債…… 這些傳說一旦在江湖流行,就會讓江湖上的年輕人趨之若鶩。 武俠小說最吸引人的地方就是有人撿到了一本武林秘笈,接著一飛衝天,所向披靡。 如果拿到秘笈的人說他只是練上兩頁,就完成人生逆襲,那就封神了。 只是這屆網友不太好糊弄,或者說咱們覺得自己沒那麼容易被糊弄。 「95後」夫妻在義烏練攤賣的是鐵板豆腐、鐵板土豆,一份八九元,咱們掐指一算,得賣1000多份。 於是有人質疑:夫婦倆一天工作9小時摺合成分鐘,就是540分鐘,也就是說平均一分鐘就要出兩份餐。 一通計算下來,大伙兒都覺得,那不得好好查查稅? 這些練攤老闆都是有報道、有出處的,但與其說這是報道,不如說是創作。 其實這些練攤的賺的並不是練攤本身的錢,而是練攤流量的錢。最後要麼是賣秘笈,要麼是賣培訓。 這招式在武林秘笈里,叫作「隔山打牛」。 有人靠出台賺錢,就有人靠拆台賺錢。一來二去,這年頭幾乎沒有互聯網拆不了的台。 所以這年頭踏踏實實練攤被寫進致富秘籍的,往往是騙人的玩意兒。要真能致富,這本秘笈是咱們這樣的人能看、能翻的么? 就是看了、翻了,是咱能學會的嘛?大概率只能學廢。 像「隔山打牛」這種不入流的功夫,對付普通人還行,真要遇到武林高手是會被干趴的。 一般來說,在夜市、抖音和小紅書上,我們是碰不到真正的武林高手的,只會見到馬保國。 不過A股就不一樣了,那是高手雲集的地方。 每年三四月份,就是A股高手在武林大會上秀肌肉的季節。 六大行去年合計賺了約1.36萬億,一天賺36.94億元,平均一小時能掙1.54億元。 三桶油去年合計賺了3573.82億元,一天賺9.79億元。 五大險企去年合計賺了1746.93億元,一天賺4.8億元。 在他們面前,被稱為「印鈔機」的茅台都沒有那麼優秀了,一天也就賺1.72億元。 這些單位齊心協力,一天就能賺它個50多億元。 50多億啥概念呢?就是蔚小理這三家汽車新勢力合起來一年賣車的收入,這些單位賺一個月就給搞定了。關鍵前者是收入,後者是利潤。 這裡面最會賺錢的還得是工行,工行一年的凈利潤3604億元,也就是說一天凈賺9.9億元。 看出來了嘛,工行甚至以一己之力打敗了三桶油。在全球銀行中,去年它也是最賺錢的。 這些數據還不是最驚人的。 三桶油一起去年實現了將近7萬億的營收才做到了日賺9.79億元,而工行去年的營收還不到1萬億。 翻譯一下就是: 工行一家單位一年收入不到1萬億,一天賺9.9億元;三桶油三家單位一年收入近7萬億,一天賺9.79億元。 在工行面前,三桶油都不好意思說自己是淘金的。 咱們就看到日入9000塊的在網上上躥下跳,見日賺9個億的出來聲張過啥嘛。 你見過有人出來教你《開銀行如何致富》《挖石油如何致富》《辦保險公司如何致富》的嗎?他們只會教你《怎麼用銀行的錢生錢》《石油原油怎麼炒才賺錢》《賣保險年入百萬》。 所以真正的武林秘笈是絕不會外傳的,更不會像《5年高考3年模擬》那樣人手一冊,各門派只會傳給一兩個真正的入室弟子。 有時候拿到了秘笈,沒掌握好火候,還可能走火入魔。就像那幾年的P2P,想學著跟銀行一樣賺錢,最後都栽了。 真正的絕世高手,哪怕是身受重傷還是武功盡廢,也能靠著自身的內力慢慢恢復。 而咱們武力值為零的普通人是一點外傷都經不起的,就像前兩天有一對夫妻裝修一半的夜市攤要被拆了,他們就哭了。 才投入7萬多塊,他們就傷不起了。 這些高手就不一樣了,哪怕被騙、被貪、被耍上個幾億、幾十億甚至千億,都未必傷及皮毛。 2013年2月,中海油以151億美元,溢價61%的現金收購了尼克森,這在當年是中國企業最大的一筆海外併購。 除了溢價收購,中海油還承擔了對方的43億美元債務。 在當年的中海油眼裡,尼克森就是膚白貌美、溫柔多金的美女,讓它花了七年才追上。 可惜的是,美女才追到手沒多久,就露出了本來的面目。 中海油2013年年報顯示,「白富美」尼克森當年為中海油貢獻了6080萬桶油當量的產品,占當年中海油總產量的14.6%。 但算利潤,白富美只佔了中海油的2%。 第二年國際油價暴跌,中海油尼克森項目又大半處於停工或者暫停工狀態。 2015年7月,尼克森一條管線破裂,在加拿大北阿爾伯塔地區泄漏了接近31500桶的原油,這被稱為近30年來北美地區陸上最嚴重漏油事件。 當年,中海油迎娶白富美彩禮花了不少,但公司中高層還覺得這是一筆划算的買賣,說看準了時機和價格才出手的。 現在回過頭來看,當年的時機和價格聽著就很尷尬。 千億級的收購落得這麼一個下場,要換成民企,基本已經很難翻身了。 最近說我們熟悉的那個黑芝麻,說借22億要搞儲能電池,大家已經在替它捏把汗了。 但絕世高手要恢復元氣就簡單多了。你看,中海油現在又是一身的幹勁,一天就能賺上將近3.9個億。 所以咱們別盯著一天賺9000塊的了,這錢都不夠高手一頓飯錢。要知道上世紀90年代,某家央企沒有一頓宴請是低於10萬塊的。 當然咱們老這麼互相傷害,就沒人注意高手的動靜了。  (全文轉自微信公眾號老斯基財經)

林松:反映事實還是介入主觀?

香港再無新聞自由,《立場新聞》鍾沛權被檢控,檢控官伍淑娟上演了滑稽的一幕!

這要是真的,只能說拼多多瘋了

本來周末吃瓜,突然看到一個驚得我下巴都快掉下來的新聞: 網路圖片 事發突然,就忽略截圖排版上的粗糙吧(呃,其實也從來沒精緻過)。這是CNN上的新聞,路透、彭博社也有類似報道。CNN這篇算是深度調查,如果最終被核實,我只能懷疑拼多多是不是瘋了。 看了幾個報道,我嘗試還原一下事情經過。上周谷歌在自己的應用商城裡下架了拼多多的應用,原因是涉嫌違規搜集用戶數據,被認定為惡意軟體。這件事《財新》有報道。再往回追溯,專門關注網路安全的深藍洞察在2月28號發過一個某知名互聯網公司利用系統漏洞侵害用戶隱私的文章(鏈接)。該文沒有指明,但現在均認為是在說拼多多。 而CNN的報道里找了以色列、美國、芬蘭三家網路安全公司分析拼多多的6.49.0版本應用,均發現該應用隱藏了惡意軟體,用以超越應用本身允許的許可權來獲取用戶信息。 比如說以下內容: 網路圖片 阻止自己被卸載,在背景里一直運作,這被認為是增加月活用戶數。監控用戶在其它購物應用上的活動,這顯然是想(非法)獲得競爭對手信息。為了防止這種侵犯隱私的違規操作被發現,還設計了繞開應用商城搞更新的辦法。結論就是採用了大量惡意軟體開發者使用的招數。 以上都是針對安卓系統開發的。注意安卓的應用商城是分裂的。谷歌只能下架自己應用商城裡的拼多多應用,三星、小米、華為等都有自己的應用商城,而這些平台上的拼多多應用也存在同樣的漏洞——其實都不該說是漏洞,漏洞是軟體開發商非主觀刻意留下的弱點,拼多多這是故意搞的。 一位分析了拼多多應用的網路安全專家的評價: 網路圖片 「從未見過這樣的東西。(利用漏洞)非常廣泛。」 CNN找到一位匿名拼多多員工描述了整個發展過程: 網路圖片 大概意思是2020年拼多多內部調集了100多名工程師,專門找安卓系統的漏洞來利用,一開始只針對農村等偏遠地區(擔心在北上廣搞容易被發現)。利用收集來的大量用戶信息,就能搞清楚用戶的習慣、喜好、興趣,這又讓拼多多可以提升自己的機器人學習模型,進而提供更多個性化的推送、廣告,吸引用戶下單。(這部分還真是絕大部分互聯網公司共同的尿性,但能專門開發惡意軟體再裝到自己的應用里,在互聯網大廠里也算是聞所未聞了) 下面這部分要是被核實,也是驚人的騷操作: 網路圖片 在事情快敗露時,3月5日拼多多更新了6.50.0版本,移除了之前的漏洞,兩天後把開發漏洞的團隊解散了…大部分被轉到力推的海外應用Temu里去了…(這個腦迴路有點清奇。。。是嫌國外的監管機構沒注意Temu的數據收集行為嗎?) 2021年,中國通過了《個人信息保護法》,以上拼多多涉嫌的行為,如經證實,應該說是把《個人信息保護法》從頭到尾違反了一遍。 之前寫TikTok時我也說過,過度收集用戶數據是如今互聯網公司的通病。可是根據這些報道,拼多多這腦洞開得實在太大了點……我能想到一家互聯網公司侵犯用戶隱私,但真想不到能有一家大廠用這種下三濫的手段侵犯隱私到這種程度。 所以我說,這些要是被核實,只能說拼多多瘋了……當然,CNN找了多家網路安全公司都證實了,開應用商城的谷歌也認同了,甚至連俄羅斯的卡巴斯基都指出拼多多應用有問題: 網路圖片 只不過,說到底都是外媒和JWSL,一切還是以官方消息為準吧。 可出於謹慎,即日起,返佣商品暫時不再納入拼多多平台的東西了。 這兩天忙著吃某嗜賭明星瓜的朋友也可以關注一下拼多多這事,畢竟一不小心,自己反倒成了平台的瓜。 (全文轉自微信公眾號y博的科普園地)

紀念文革中慘遭割喉槍決的女英烈張志新

她讓所有苟活者都失去重量一一紀念文革中慘遭割喉槍決的女英烈張志新[…]

《不止不休》:燒完最後一張紙,都散了吧

關於《不止不休》,網上有條評論,認為這部電影原本沒有準備上院線,所以一直擱了兩年,直到張頌文《狂飆》後爆紅,才借勢推出。 導演王晶聽我轉述了這個說法後,微信上回復說,陰謀論的一大便利,就是讓任何人都掌握了對某事件的解釋權,即便他們對真相一無所知。他既然拍這部片子,肯定一開始就是沖著院線。 之所以延宕兩年,是有一些無法抗拒的原因。「我難道幾年前就找個算卦的,能算出來張老師今年會大紅?」 《不止不休》是王晶第一次當導演,題材又偏文藝和理想主義。對他來說,坊間的一些猜測與其說是輕浮,不如說是殘忍。 而這,本就是理想主義者——比如《不止不休》中白客和張頌文飾演的那群人的宿命。形格勢禁,被道德綁架,被群眾猜疑。蝸居在輿論的地下室里,像白客和女朋友一樣,小心翼翼地伺候頭頂的髒水。 因此評判這部電影,就不得不超越票房,從斑駁的光影里,辨析出更多的身形與人心。畢竟,這很可能是對紙媒黃金年代最後一次描摹。 最高仿的編輯部 在服裝、道具和美術方面,《不止不休》中的紙媒編輯部,絕對稱得上國產影視劇的極致。與其相比,前不久《狂飆》中對媒體和記者的描述,近乎兒戲。 《不止不休》召集了一大群媒體人——或許應該叫前媒體人參與創作,他們能提供的幫助,任何專業編劇和美工都無法企及。 最觸動我的,是男一韓東(白客)與男二黃江(張頌文)在編輯部首次見面時,黃江的面目和裝束跟我一位老朋友完全一樣:鬍子拉碴,大冬天的,套著一件春秋裝的軍綠風襯衫。 2015年夏天,這位朋友因為抑鬱症去世。——去世前大概十天,他去外地採訪,吃光了抗抑鬱藥物。 送走他4個月後,我寫了一篇文章紀念他,篇名就叫《豈曰無衣》,講的是,2010年夏天,他坐動車怕被空調凍著,我就送了他一件厚襯衫避寒,他非常喜歡這件衣服,以至於冬天也經常穿著充當外套。 影片中,黃江和韓東調查礦難時,特意爬伏到地上,蹭了一身灰。這很接地氣。記者為了隱藏身份,借工服甚至順走醫生的白大褂穿,在礦難和其他事故現場都不鮮見。 導演告訴我,這個創意來自一位老記者的講述:在他完成調查返回北京後,一個人走在長安街上,陽光照著他的舊衣裳,舊衣裳又一直散揚著從現場帶回的塵土。 老記者感覺,「能有這一刻,做什麼都值得」。 事實上,《不止不休》也是這群老記者的作品。電影院里,我看到字幕上閃過一個個熟悉的名字。多年前,這些名字都被列印在報刊的版權頁和標題下方。時空重置,離散的人又重逢,只是變了角色。 他們之中還在做記者的,已十不存一。男主角韓東的原型,跟我在南方某報社曾同事五年。至今,他離開媒體也已經有七八年了。 為一億人表達反歧視主張的記者,多年後還是要復歸世俗,在十四億人中謀一個安身立命的位置。 《不止不休》中,先後有一支筆和一份報紙在北京的大氣層中漂浮。電影沒有交代它們的歸宿,但誰都知道,它們飄到最後,一定會被地心引力收編。 捉襟見肘的真相 與高仿的內景相比,《不止不休》的外景就有些捉襟見肘。影片在2019年底開拍,距離韓東與黃江邂逅,已有16年之久。北京大部分的街景,早已不是舊日面目。 《不止不休》用大量特寫鏡頭,竭力貼近那個時代那群人。走出編輯部,就用更多的遠景和虛焦,躲閃這個時代的人和景。在不合時宜中,難免無奈和擰巴。 我沒有看過內部觀摩版以院線版來看,《不止不休》最大的BUG,是對都市報權力架構,以及由該架構決定的編髮流程,處理得過於簡單,甚至隨意。 最扎眼的,是黃江的角色。如果照影片所說,他是一個記者,要下一線採訪。這樣的職務,並沒有權力參與報紙的後期編輯,更沒有權力撤稿,還是頭版頭題——這在任何一家都市報,都必須副總編輯以上。 《不休不止》對此的處理,過於粗糙。不過平心而論,如果不迴避報社的科層級管理,不繞開都市報的風控體系,不將黃江升級為整個報社的人格化載體,故事便無法推動。 而在此之前,黃江和韓東供職的京城時報,已經凌空蹈虛。與現實能匹配給它的權力和職責比,它更接近新聞教科書對「媒體」的定位。 在現實與劇情的夾縫之中,不難看出《不止不休》一直在努力留存一些東西。比如韓東被派出所拷在暖氣管上留置的細節,就是一次小小的控訴。 我們不要忘了,那可是2003年冬天。這一年春天,湖北青年孫志剛因為沒有暫住證,被打死在強制收容機構里。這一年夏天,國務院出台新規定,廢止了《城市流浪乞討人員收容遣送辦法》。 所以問題來了,按理說,韓東和黃江在討論此事時必然會提及的孫志剛事件,在電影中銷聲匿跡。 更讓人沮喪的是,韓東的原型記者在報道反乙肝歧視之後,轉到南方某報社。在入職體檢時,應該還是要檢查乙肝。 我確信,因為我在他之後入職。已經是2010年11月初,我的入職體檢定點在廣州天河區一家醫院,當時還有乙肝三項的檢測。因為這不符合國家規定,所以在抽血前,我還必須在一張承諾書上簽名,表示是我自願主動。 《不止不休》中韓東從實習生轉記者入職,甚至連體檢都沒做。整部片子停留在一個光明的尾巴上,韓東永遠年輕,永遠熱血澎湃,這如何不讓人羨慕。 現實比想像更遠 《不休不止》還有一些細節值得商榷,我一併點一下: 京城時報的報頭,用的是宋體字,而報社門口的招牌上,報名用的是行楷,兩者不一樣,在現實中很少見; 對礦難的報道,標題起得過於隨意。更符合業務標準的,應該是「山西某某市礦難死多少人被瞞報」,即便電影中《被掩埋的真相》的主標題可以用,那麼副標題「兆家溝煤礦」前,至少也應該加上「山西」以點出省別; 彪哥家門口貼的封條,印的是「北京公安局西城分局」,少了一個「市」; 影片結尾,北京西站站前廣場,出現了一塊被虛化成馬賽克的彩色大屏幕,那應該不是2003年的物件…… 除了這些無傷大雅之處,《不止不休》中礦難家屬領封口費的橋段,其實更欠缺推敲。 一條礦工的人命20萬元,在當年確實是那個價格,隨著國家越來越重視礦難,在2008年左右,一條人命已經漲到了60萬元到100萬元。 像電影中那麼輕鬆地突破封鎖,進入家屬群居的賓館,在現實中太需要運氣了。 首先,礦難發生後,處置方不僅僅包括礦老闆,也必然有當地礦業管理部門、警方以及宣傳部門,他們遠不像片中的「賈科長」那樣好糊弄。 這些地方勢力聯手,需要應付的也不僅是家屬,更包括各路真假記者。這些「記者」中,真正和韓東一樣挖掘真相的,估計連十分之一都不到,其他都是沖著封口費而來。 在中部某省,就曾發生過幾百名「記者」在礦難後排隊領錢的盛況。一個「記者」能領多少錢,取決於其背後招牌的大小,以及掌握信息的多寡。 在這樣的利益格局中,韓東想見到家屬,會容易嗎? 即使他突破門禁,接觸到死者家屬,家屬在拿到錢後,也基本不會像電影中那麼配合。這時候,他們已經和礦老闆達成共識。 礦難有個慣例,在親人被困井下後,家屬首先想到的是救人。得知死訊後,就是談錢。拿到錢後,媒體就會成為礦老闆和死者家屬共同提防的對象。 我知道這些,因為我曾輾轉數地,被好幾家礦難死者家屬驅趕,其中有個家屬還抽下挑水的扁擔,作勢要揮到我頭上。 現實的弔詭離奇,任何編劇窮盡想像力也無法企及。 在韓東進入《京城時報》實習一個月前,我進入河南一家都市報實習。第二年夏天,我大學畢業進入另一家都市報,沒過幾天就遇到一件慘劇。 一位礦工被困井下,人們在井口處還能聽到他用工具敲擊管道的聲音。但因為救援他的難度和開支都太大,礦方最終說服家屬接受一個他們無法拒絕的價碼,放棄了救援。 19年後,《不止不休》讓我想起了這位礦工在地下數百米的敲擊聲。這部以理想之名逆流的誠意之作,恐是一場最後的祭奠。 散場後,被作為原型並客串出場的媒體人,以龍套或其他身份登上字幕的媒體人,都不得不繼續從事「轉型」後的工作,投身俗常的生活。 更多故事,將永不得流傳。 (全文轉自微信公眾號賣杏花)

張繼科,這次很難全身而退了

剛剛過去的周末,是屬於張繼科的。 這一周,可能也是部分屬於張繼科的。 原本,過了這個周末,「張繼科事件」可能也就熱度自動消退,所謂賭博、所謂前女友景甜的「隱私「視頻,無論「性、謊言、錄像帶」多麼聳動,終究是缺乏實錘的捕風捉影,無法對張繼科造成實質性的傷害。 張繼科可能也是這麼想的,他身邊的密友和律師可能也是這麼給他打氣的。 網路圖片 然而,一個叫李微敖的調查記者,僅僅靠幾條微博和一篇微信公號文,就將一樁充斥著「據傳」的娛樂八卦事件,轉化為了一個嚴肅的公共法律事件。 張繼科,這次很難全身而退了。 01 3月29日,微博某賬號發布一個論壇爆料截圖,關於張繼科欠賭債拍攝明星女友隱私的說法開始發酵。 一開始,很多人可能和我一樣,都沒太關注張繼科事件。 這不就是一則娛樂八卦事件么,不就是另一起「陳飛宇艷照門」么?狗血本就是娛樂圈的常態,又有什麼可以大驚小怪的。 因此,我們也可以看到,第一階段的「張繼科事件」,雖然也頻頻登上熱搜,但主要是張繼科粉絲與景甜粉絲在纏鬥。 我看到一個最莫名其妙的八卦角度是,在3月25日的微博之夜中,網友拍攝了幾張楊冪和關曉彤面露驚訝之色的照片,暗示她們就是正在討論張繼科事件。 張繼科雖然公共形象不佳,但所謂「傳播前女友隱私視頻」,實在是超越了普通人的認知,以至於大部分人都不敢相信。 在普通人的認知中,曾貴為中國乒乓球一哥,至今都有多個廣告代言在身的張繼科怎麼會缺錢,2016年,張繼科的年收入就達到了6000萬元;就算缺錢吧,景甜好歹是張繼科本人官宣認可的(前)女友,一個正常人又怎麼會下作把女朋友的「私密視頻」給他人,哪怕是自己的賭債債主? 再加上,景甜本人的公共形象也不佳,很多人對她的印象還停留在當年的「神秘富豪重金力捧」、「資源咖」、「毫無演技的票房毒藥」等八卦中。 這可能是最悲哀的事。如果不是2019年景甜以電視劇《司藤》逆勢翻紅,今天她可能都沒有多少粉絲,從而被張繼科粉絲輕鬆碾壓,在社交媒體上掀不出像樣的風波,最終甚至肯定仍然落得「強行蹭張繼科熱度」的可悲形象。 如果景甜「不紅」,無論張繼科做過什麼齷齪事,他早就輕鬆過關了,事件熱度不可能超過本周末。 如果整件事最終被證實,有什幺正義得到聲張的話,首先要感謝《司藤》,要感謝景甜的粉絲。 一個女生,哪怕她是所謂的女明星,僅僅因為公共形象一般,甚至僅僅因為不紅,就可以被更強勢的人物及其粉絲,漠視及輕鬆踐踏。 更尷尬的是,作為可能的「受害者」,景甜不可能出面說什麼:一位還在繼續其職業生涯的女明星,如果捲入「艷照門」,對她的形象和市場價值可能是摧毀性的;哪怕僅僅作為一名女人,「艷照門」也是她無法承受的。 張繼科原本是多麼幸運啊。他如果真的「傳播」了女友的私密視頻,對方也不敢聲張,甚至比他更加緊張,然後他就這麼過關了。 可以說,張繼科陷入今時今日的窘境,絕對是一個意外。 僅僅是娛樂八卦,當然可以炒熱事件,但絕對無法動張繼科分毫。並且,娛樂八卦,還在消解整件事的嚴肅性。 將事件控制在「娛樂八卦」的範疇中,絕對是張繼科及其團隊所樂見的:即使短期形象受損,但過關無虞。 02 這時候,一名調查記者意外地出現了,改變了整件事的性質與走向。 3月30日晚,經濟觀察報首席記者李微敖無意中在一個友人群中,看到了一封由張繼科工作室發布的聲明。 網路圖片 李微敖當時就火了:「我是在2020年知道張繼科先生此事的,並且做過比較長時間的調查採訪,只不過因為我習慣性地拖延懶散,一直未有寫完文章。」 在他看來,「張繼科工作室」不承認這件事,還算「正常」;但威脅要起訴那些網友,卻有些過分了,「一直以來,我很討厭這種強勢人物或者強勢機構,動輒威脅要對人怎樣怎樣的腔調……更何況,張繼科先生到底做沒做過這樣的事情,張繼科先生自己,以及張繼科先生身邊的工作人員,難道心裡不清楚」。 網路圖片 於是,3月31日零點11分,李微敖發布了一條微博:從幾年前我看到並掌握的司法材料看,張繼科將景女士的私人視頻,傳給他人,此情況屬實。 3月31日白天及4月1日凌晨,李微敖又發了兩條微博,其中最核心的信息是:張繼科已不僅僅是明星的八卦,而是由此引發了一樁嚴重的刑事案件。 李微敖還透露,一名拿著視頻向景甜「要錢」的債主,已經在服刑中。 4月1日白天,當李微敖醒來時,他發現自己與張繼科的名字捆綁在一起,上了各路熱搜;然後各種網暴也蜂擁而來,對他及他的家人,進行各種威脅和辱罵。 網路圖片 當然,還有「律師聲明」。張繼科的律師團隊,雖然沒有點名李微敖,但意有所指地警告「重點侵權用戶」說,要提起訴訟,「切勿心存僥倖」。 這些攻擊與威脅顯然激發了李微敖的戰意。 4月2日晚,他在公號中發布了一篇名為《我為什麼要對「張繼科事件」發聲?》的文章,瞬間刷屏。 這篇文章最有殺傷力的信息是,李微敖放出了一張圖片,圖為張繼科簽名及蓋手印的「借款合同」,金額為500萬。 網路圖片 至此,勝負似乎已無懸念。 在我寫稿的4月3日凌晨,「張繼科借條」的詞條還高掛在微博熱搜的榜首。除了第四條「坂本龍一去世」,前五條熱搜有四條都是有關張繼科的。 事件似乎也初步清晰了起來:張繼科欠下一位S先生2200萬賭債,為了應付討債,張繼科將三段女友景甜的隱私視頻給S先生。S先生轉而憑藉視頻向景甜要錢,結果景甜報案,S先生在2020年2月被抓,判了七年。 當然,不排除張繼科還有其他債主。 03 從我個人的判斷來看,李微敖的爆料很有可能是真的。 李微敖是國內最精英的一批調查記者之一,曾先後供職於《財經》雜誌和《南方周末》等媒體,現在是《經濟觀察報》首席記者。在大多數同儕都從這個前景晦暗的「細分行業」隱退之後,仍在調查記者一線的他身上甚至有了些碩果僅存的意味。 作為調查記者,李微敖的職業經歷和職業素養幾乎無懈可擊,所謂調查出錯取證出錯的概率並不高;而在調查記者這個「高危行業」行走多年,他對所謂「誣告」張繼科的法律風險比任何人都清楚,社交媒體博主無知者無畏式地信口雌黃,對他這種「資深媒體人」而言幾乎是絕緣的。 也就是說,在張繼科事件上,即使李微敖的調查有問題,那大概率也是某些具體細節上的,而不是整體判斷上的。 我非常認同李微敖的一個說法:「對於張繼科先生,以及其他明星們的私生活,我的看法是,只要不是違法犯罪,只要不涉及公共利益,就不在我的關注和報道範圍內。」 對於很多人奉若珍寶的明星八卦,李微敖興趣本就不大,要不早就發出來了,又何必等到今日。 誠如李微敖所說,張繼科的這一事件,不僅僅是「明星八卦」,而是由此引發了一樁嚴重的刑事案件。 而對於張繼科本人及其團隊來說,他們顯然對「調查記者」這個角色嚴重缺乏認知,將其與那些在社交媒體上爆料的娛樂八卦博主等而視之。在張繼科團隊看來,李微敖手中不可能有什麼實錘,用法律嚇一嚇,大概就風緊扯呼了。 最近有部電影叫《不止不休》,建議張繼科團隊去看一看。這部電影儘管在描繪中國調查記者上有這樣那樣的問題,但至少能給他們一個大致的印象,中國調查記者曾經是多麼「致命」。 同樣正在上映的《乒乓之絕地反擊》儘管令人熱血沸騰,但那麼多國乒前輩的光榮與夢想,可能都要被張繼科一人所糟蹋。 04 如果李微敖的舉證為真,等待張繼科的可能不僅僅是形象盡毀,商業布局全面崩塌。 有律師指出,傳播他人隱私視頻,很可能要承擔相應民事責任,甚至刑事責任。 但即使張繼科因此得到法律的相應懲罰,景甜都是這一事件最無奈的受害者。 李微敖在《我為什麼要對「張繼科事件」發聲?》一文中,最後寫了一句,「如果因為我的微博和文章,給景女士帶來了新的麻煩和困擾,我向景女士表示誠懇的歉意」。 在某種意義上,隱私視頻的受害人,遠比「黃謠」受害者更為不幸。「黃謠」尚且可以闢謠,隱私視頻如何闢謠?我們追求輿論正義和司法正義的過程,不也在側面證實「隱私視頻」的存在么? 當然,我們盡可以政治正確地說出一句:隱私視頻的受害人無需負疚無需痛苦,該負疚的是那些施害者。 道理當然是對的。但當年「陳冠希艷照門事件」中的受害者阿嬌和張柏芝,她們也未必不知道這些道理,但她們還是花了很多年才從夢魘中走出。 事件必須調查清楚,正義必須得到聲張,但對景甜,她所受的傷害怎麼都無法挽回。 只能希望,如果這個事件還有進一步發展,輿論和熱搜能不能別再去過度騷擾景甜。 這時候,她正在療傷吧。 (全文轉自微信公眾號冰川思享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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