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日前,“丰县生育八孩女子”事件相关案件在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董志民因虐待罪和非法拘禁罪,数罪并罚被判处9年有期徒刑。拐卖小花梅的时立忠、桑合妞、谭爱庆、霍永渠、霍福得等人,因拐卖妇女罪分别获刑8年到11年有期徒刑。 根据法院对焦点问题的回答,本案没有追究董志民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是因为“董志民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犯罪行为超过了五年的追诉时效期限,不符合报请核准追诉条件,依法不再追诉。”由此可见,本案中的收买犯罪本身是成立的,只是因为过了追诉时效而不再追诉。 但是,在本案能够认定成立收买罪、拐卖罪以及非法拘禁罪的情况下,未认定强奸罪,存在法律适用上的重大疑问。这一点也受到社会公众的广泛关注。而相关回答也未对此疑问作出合理解释。在我看来,对未定强奸罪可能存在的三点理由,都不足以成为排除强奸罪的认定障碍。 1证明障碍之排除:根据收买罪的成立,推定强奸罪的“强迫性” 首先可以想象的一个理由是证明障碍。在司法实践中,对于那些已经同居或生育的被收买女性,发生性关系是显而易见的事实,这一点构不成证据上的困难。此时,只要能证明当时发生性关系的强迫性,即违背女性意志,自然就成立强奸罪。 困难在于,包括丰县小花梅案在内的很多买卖妇女案案发时,已经距离女性被买卖的行为时点较为遥远。可能仅有女方指控而男方否认的情况,加之收买人当地环境的各种证言掩护,面对已经处在“婚姻家庭状态”中的男女双方,司法者要独立地证明一个强奸罪的成立,特别是要证明此类犯罪核心特征的“强迫性”要素,一般认为在证据上是较为困难的。 但是,这一困难,实际上可以通过对刑法第241条各款关系的深入分析而得到化解。 强奸罪的核心要素是女性被强迫,或者说违背其意志发生性关系。这一“违背女性意志”的要素,如果在性行为之前就已经明确表达并且能够被证明,那么,除非有证据证明女性后来又同意,不然就可以合理推定,该女性在后续的性行为过程中仍然是不同意的。 例如,酒店走廊的摄像头显示,李四(女)想要逃跑而张三强迫将李四推入房间,那么,即使房间内没有摄像头证实强迫的过程,也可以合理推定李四是不同意的,进而在双方发生了性行为的情况下,认定张三构成强奸罪;除非有其他证据证明李四进入房间里又表示同意。 相反的情形是,如果走廊的摄像头显示,张三和李四在进入房间之前就有亲昵举动,或者说短信显示,张三与李四就发生性关系形成了合意,那么也可以合理推定后续的性行为是基于李四的同意;除非有其他证据证明李四进入房间后撤回了同意。在上述情形中,张三的先前行为都是后续性行为的预备,也正是基于这些预备行为,可以合理推定在后续的性行为中李四是否被强迫。 同理,只要能够认定行为人构成收买妇女罪,就可以根据这一预备行为,合理推定后续的性行为构成强奸罪,除非有切实的反证。简言之,收买妇女罪是后续强奸行为的预备犯。 一方面,根据事理经验,收买行为中必然包含实施后续性犯罪的意图。一般所说的“买媳妇”,是指行为人希望与被拐女性发生性关系以及生育后代。因此行为人在实施收买行为之后,通常都会进一步实施性行为。就此而言,一个收买被拐女性的行为,几乎是天然地内含了行为人打算后续实施性行为的目的,以及为了压制对方反抗而实施拘禁或伤害等行为的心理准备。没有这些心理内容的“买媳妇”几乎无法想象。 另一方面,就规范本身而言,违背女性意志属于收买妇女罪的题中之义。按照第241条第1款规定,收买妇女罪的对象是被拐卖的妇女,这里的“被拐卖”应当排除女性自愿的情形。如果女性由于各种因素考虑而自愿被“买卖”,则不宜再评价为刑法上的拐卖或收买(当然可以在社会学意义上仍循此说法)。就此而言,违背女性意志是收买妇女罪的当然之义。这里的违背意志,概括性地包含了违背是否发生性关系以及不受拘禁等各种意志自由的内容。换言之,一个典型的收买行为,必然是从一开始就是违背女性关于性和行动自由的各种意志。 实践中,行为人为了实施强奸以及拘禁等行为,都必须要以与人贩子交易,将被拐女性收买到手为前提条件。在此意义上,违背女性意志的收买行为,实质上是一种为了实施后续的强奸罪、非法拘禁罪等重罪而“制造条件”的特殊类型的预备犯。这样一来,经由“买媳妇”基本是为了与女性发生性关系并限制其离开这一事理层面的经验现象,可以透视到收买妇女罪与强奸罪、非法拘禁罪等后续犯罪之间的一种法理层面的内在逻辑关联。 按照我一直主张的预备犯的观点,可以大幅降低强奸罪的证明难度。既然收买妇女罪与后续重罪后续犯罪之间存在“预备行为—计划实现”的关系,因而违背女性意志的强迫性逻辑,必然是贯穿收买行为和后续性行为及拘禁行为的始终。一旦认定了收买妇女罪,就意味着同步认定了女性在整个过程中的被迫性。于是,成立强奸罪和非法拘禁罪所必要的违背意志的要件,就经由收买妇女罪的认定而得到了推定(除非有反证,例如妇女证明自己是自愿的)。再加上显而易见的性关系等事实,就可以顺利地认定强奸罪及非法拘禁罪的成立,由此实现数罪并罚的严惩效果。 因此,司法者应当建立起这样的认识,收买妇女罪不仅是物化女性、侵犯人格尊严的犯罪,而且收买行为正是为了有计划地实施后续的强奸罪。所以,在侦查、起诉和审判的过程中,不应将收买妇女罪与后续重罪后续犯罪割裂审查。认定收买妇女罪,不意味着办案的结束,而恰恰是启动追查该预备行为所计划实施的后续重罪后续犯罪的基础。 在丰县小花梅案中,董志民的行为构成收买罪,只是因为过了追诉时效而不再追诉。同时,时立忠等人也被法院认定构成拐卖罪。而如果小花梅从一开始就是自愿的,也就不可能成立成立拐卖罪和收买罪。因此,违背妇女意志这一特征,在买卖过程中始终存在。那么,除非有证据证明,小花梅在被迫进入董家之后,又自愿地与董志民发生性关系,否则,由收买罪和拐卖罪的成立,就可以推定其后的性行为,也必然是违背小花梅意志的,铁链期的性行为更显然违背意志,因此不存在强奸罪成立的证明障碍。 2婚姻障碍之排除:要穿透婚姻形式去实质认定婚姻自由 涉及到强奸罪的认定,可能还有观点会认为,不仅是年代久远的证据困难,而且婚姻关系也对认定强奸构成了障碍。但这是一种错误的认识。在收买型强奸的场合,不存在所谓“婚内强奸”的问题。 因为只要能证明女性的意愿是被强迫的,则基于强迫而产生的婚姻关系,即使获得了一种形式上的婚姻证书,在刑法上面也是自始无意义的。司法实践中,刑法面对的往往就是以各种民商事法律形式作为掩盖而实施的犯罪,刑法的判断,本来就是穿透各种表面形式去实质地认定犯罪行为。刑事司法不会因为存在合同就否定诈骗,恰恰相反,行为人常常是通过和利用合同进行诈骗。 同理,胁迫下订立的婚约和举办的婚礼,或者欺骗、胁迫领取的结婚证书,都不能成为对强迫性的性行为出罪的理由。否则,我们无法面对下面的场景:一个男性通过威胁手段,如提前给女性下毒药(以给解药相威胁),或者以绑架的女性亲属相威胁,迫使女性同意与其同去民政局办理了结婚证书,然后拿着结婚证就可以堂而皇之地强奸女性而不构成犯罪,这显然是荒谬的。 所以,问题的关键不在于有无婚姻形式,而在于整个结婚过程中的女性意愿是否自由。而这个证明困难,按本文的观点,可以在收买妇女罪的认定阶段就通过一揽子地推定予以克服。因为一个显而易见的疑问是:如果真是在有充分选择自由的情况下,为什么一个被强迫买卖的女性,会心甘情愿地与收买人结婚?如果这个结婚真的是完全自由的,那从一开始就不可能认定为“买卖”而属于通过婚介自由的恋爱了。 因此,除非能够举出反证,如女性自己作证,承认是自愿结婚的,否则,从一个自始违背女性意志的买卖行为中,完全可以合理推定后续的婚姻以及婚姻中的性行为均是违背女性意志的。由此可见,在本案中,虽然认定董志民构成虐待罪时,以“家庭成员”的认定为前提。但是这一所谓婚姻家庭的存在,尚不足以成为排除强奸罪的充分理由。 3精神障碍之排除:与不具备性同意能力者发生性关系构成强奸罪 本案中,根据判决所述,小花梅存在精神障碍。“刚到董家时小花梅生活基本能够自理,能与人交流,但有时存在痴笑、目光呆滞等表现。”“2011年、2012年小花梅生育二子、三子后,精神障碍症状逐渐加重,2017年生育六子后病症更加明显。”由此引出的问题是,在小花梅可能无法充分表达自己意思,存在精神障碍的情况下,是否会排除强奸罪的认定?对此的回答也是否定的。 刑法理论上一般认为,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患者不具有性同意能力,与之发生性关系构成强奸罪。1984年两高一部《关于当前办理强奸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提到,“明知妇女是精神病患者或者痴呆者(程度严重的)而与其发生性行为的,不管犯罪分子采取什么手段,都应以强奸罪论处。与间歇性精神病患者在未发病期间发生性行为,妇女本人同意的,不构成强奸。”。2000年公安部《关于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适用法律和政策有关问题的意见》中也提到,“明知收买的妇女是精神病患者(间歇性精神病患者在发病期间)或者痴呆者(程度严重的)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以强奸罪立案侦查。” 我国对精神发育不全患者,按照智能障碍的严重程度分为三类:一是白痴,为重度智能缺损;二是痴愚,为中度智能缺损;三是愚鲁(鲁钝),为轻度智能缺损。在上述三种情况中,前两种的共同特征是:不能正确表达意志,不能明辨是非,甚至生活不能自理。后一类人则有一定的意志能力和独立自理生活能力。 具体到个案中,如果案发时女性已经没有正确表达自己意志的能力,那么,无论其是否能说出自己当年是否同意发生关系的陈述,均无法作为有效证据。此时问题关键就在于收买妇女罪的认定。 (1)收买行为当时,如果女性是精神正常或者第三类轻度智能缺损,且能认定属于被强迫拐卖的,则由此基础事实可以推定后续性行为不自愿,收买妇女罪、强奸罪和非法拘禁罪等均可认定。小花梅案即属于这种情况。(2)收买行为当时,如果女性已经是精神病患者(前两类情形即白痴或痴愚),则意味着其自始无同意能力,收买妇女罪、强奸罪和非法拘禁罪等均可认定。(3)收买行为当时,如果女性精神正常且自愿,则既不能认定收买罪也不能认定后续重罪后续犯罪。 4“婚姻家庭”“生儿育女”不应当再成为遮蔽收买人罪恶的理由 由于近年来买卖妇女的新发案件渐少,收买妇女罪的刑法规定以及实务倾向,一直未引起学界足够的重视。但是,由丰县小花梅案引发的巨大舆情改变了这一现状。社会公众对于被害女性的同情、涉案犯罪嫌疑人的谴责以及在现代社会中为何仍然存在买卖女性的恶性案件的愤懑和不解,最终聚焦到了批评立法或司法“对收买罪打击不力”上面。 应当认为,公众关于收买犯罪不应从宽处理的呼声具有正当性。现有司法解释对于刑法规定的解读方向和政策导向的基础,与过去一定历史时期的社会道德观念、民众认知水平及农村生活条件有关。但是,伴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当前的时代精神、社会观念和公民的权利意识已经发生了悄然但巨大的变化。被拐卖和收买的女性,不应再成为“当地人口发展”“维护家庭稳定”等观念之下的牺牲品,在实际遭受的巨大伤害面前,其人格利益必须得到应有的尊重和保护;相应地,收买者也当为其罪行得到应有的惩罚。 婚姻家庭、生儿育女,这些因素不仅不应当再成为遮蔽收买人罪恶的理由,反而是应当按照加重型强奸惩处的原因。收买之后发生的强奸罪,有着不同于普通强奸罪的特殊性:有单独成罪的收买行为做预备、长期多次且强迫生育、有家庭婚姻关系作为掩盖形式。只有充分考虑到“收买型强奸”的特殊性,才能正确地适用强奸罪的法条。 按刑法第236条的规定,强奸情节恶劣或者后果严重的,应当在10年以上量刑,最高可以到无期徒刑甚至死刑。所谓“情节恶劣”在学理解释上可以包括持续拘禁状态下的多次、长期强奸;所谓“严重后果”在学理解释上可以包括被害人精神失常以及被迫生育。而这些都是在收买型强奸的场合极为常见多发的情形。 收买罪中常见的情形是,行为人实施强奸的目的,就是为了让女性受孕并最终造成生育后果。这种将人彻底工具化的行为比一般的强奸行为更恶劣,是在泄欲工具之外又加上了生育工具,其对女性身心伤害的后果比一般的强奸行为更严重。因此,不能因为在案件中存在“生了孩子”的因素就从轻处理,相反,强迫他人成为生育工具的强奸,应当作为强奸罪中的“其他严重后果”从重惩罚。在现实生活中,女性面对被迫生育后果在绝望无助下的“认命”,不等于法律面对暴行的“认命”,恰恰是需要法律更强大的保护,否则就沦为“正向不正的让步”。 在传统观点影响下的司法实践,把收买妇女罪作为一个孤立的轻罪来理解,单纯地评价交易表象,再考虑各种现实因素,于是刑事政策方向上倾向于从轻甚至适用缓刑,而这种从轻论处,反过来进一步加剧了放弃对后续重罪后续犯罪的追究。 按照2010年《意见》第30条规定,只要收买人与女性形成了“稳定的婚姻家庭关系”,就从轻处罚直至缓刑甚至免予刑事处罚。在这种刑事政策的指导下,司法者显然更不可能再去追究后续的重罪犯罪。而这种观念,恰恰是在对收买妇女罪的理解上,单纯把“人身交易”作为唯一的打击对象,以至于将买卖扩大化甚至混同化地与各种彩礼、介绍费等现象糅杂在一起,因而在出现所谓“稳定的婚姻家庭关系”时,“人身交易”的罪恶性很容易被冲淡,在“稳定的婚姻家庭关系”掩盖之下的曾经发生过的强奸、拘禁等行为也被放弃了追诉。 但是,无论是人身买卖还是彩礼介绍,只要女性是被强迫的,就不可能改变强奸的性质,非法拘禁也是如此,即使因为“日子久了认命了”形成了所谓“稳定的婚姻家庭关系”,也不应当改变或冲淡曾经发生的这些重罪。司法实践的传统做法,不仅在法理上存在“和稀泥”的疑问,而且也不再能够适应今天关于加强女性权益保护的时代要求。 总之,一直以来对收买妇女犯罪的从宽处理,在时代背景的变迁中已失去其历史合理性。面对收买妇女的犯罪行为,新时代的刑事政策不能再停留在旧时代观念的惯性中,而是应当做出从严打击的方向性调整,才能适应和符合时代发展的潮流。 (全文转自微信公众号刑事法判解)
在官方和民间面前袒露了一些问题:丰县事件的舆情过去了吗?你可以不用再关注这件事了吗?尤其是在董志民被判9年,几名人贩子最高领刑13年的情况下,是否代表这件事就翻篇了?在上级的指导和直接介入下,丰县事件的法制处置能打多少分? 从官方角度来说,这件事的主体部分算是应对过去了。那位对外界风暴完全无感的小花梅正在接受治疗,政府给她、董志民及其生物学儿子安排了低保和医保。该治疗的人治了,该坐牢的坐牢了,该救济的救济了,党和政府既金刚怒目又菩萨低眉。 在舆情处置上,丰县事件最终还是被限定在徐州层面,不管是用法律扫尾,还是用救济打圆场,成功地没有让它外溢出江苏。民众曾提供一种思路,将小花梅送回云南老家,指定监护人或者由云南当地民政接手,现在看,最终是江苏一手包办了“烫手山芋”。 徐州宣布几个人的刑事判决后,舆论先是经历了一阵错愕,然后继续回到追问和质疑的固有模式下。追问小花梅现在的情形,质疑对董志民适用罪名不当和量刑不重,不该是“虐待家庭成员”,竟然比小黄书作者、掏鸟窝大学生的十年徒刑还轻。 这些质疑声冲淡了官方在丰县事件上的现实考虑,本来以为是可以进一步释疑解惑的新华社通稿,未能达成既定的说服作用,反而被寻章摘句,用以批评法制+民政相结合的终极解决方案。而这一次,丰县徐州再一次成功拿到了省里、最高检的背书。 在省里的视角看,从丰县“无拐卖”的最早一份声明,到现如今指导徐州办案、判案,上司越卷越深,不得不站出来替地方擦屁股。然而从终局方案来看,不论是南京还是徐州都没落个好。丰县自然不用多说,早已被列为罪恶之地,徐州和江苏也未能全身而退。 情况就是这么个情况。对董志民等拐卖收买小花梅的一干人等处以刑罚,官方动用了最高检释法,可民间依旧不接受该份判决,因为舆论认为该判决与董志民等人的罪恶不匹配、更与小花梅的悲惨遭遇不匹配,判决不是解救,不是治愈,它甚至都不能安慰。 所以,舆论对相关判决的态度,实际上包含了这么一种解读:这份判决确认了民众对买卖妇女罪名下量刑畸轻的集体愤懑,刑罚看似已经定格,可距离民意尚远。如果再引申一下,就是该份判决很容易提醒人们注意,打击买卖妇女背后的法律问题。 有一个早期的旁证是,江苏官方曾透过编剧李亚玲释放信息,试探民意。主要信息是两点:董志民没有用铁链锁小花梅,董志民也没有收买,所以省里在定性上犯难。而现在的判决,否定了借李亚玲之口放的口径,有买卖,有铁链虐待。 一年内,什么原因促使江苏在省级层面上确定此案的性质,外界不得而知。但是,对董志民收买小花梅的情节认定,对铁链虐待的确认,这些前置条件的建立确实扫清了许多处理障碍。但量刑备受诟病,是它默认了董志民与小花梅的婚姻关系,保存了这个“家庭”。 给外界的感觉是,江苏对董志民家庭的保护,要甚过对被拐卖妇女的保护,这样的糟糕观感在宣判通告公开那一刻被固定下来。由此,不管是乡村干部做什么,各级妇联怎么帮扶,民政如何卖力,都给人最糟糕的认识:这是维护被拐妇女的悲惨境遇,而不是帮她。 应该说,江苏在丰县事件上止步于董志民家的虐待现场,风能进,雨能进,法律未能进。让被拐妇女-尤其是失智女性留在收买者家中,几乎是所有拐卖妇女事件的共性。这不由得让人怀疑,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的罪责之所以那么低,是因为倒果为因,需要检验立法初衷。 对于社会主义妇女解放事业来说,丰县事件最后仍将小花梅安置在与董志民的家庭关系中,将其作为最优解,这是舆论至今不原谅丰县、不接受最终结果的根本原因。如果真的重视妇女解放,这就是不可思议的,因为它在理论和实践上都与这一事业相矛盾。 有论者认为,丰县事件上女权争夺叙事的努力失败,“生育八孩”的官方叙事占据最终胜利。可如果仔细分析,官方叙事不仅没有胜利,反而输得很惨。因为单就社会主义的妇女事业而言,丰县事件的最终处理方案赞成什么、否定了什么,是一清二楚的。 不夸大地说,自此而后,无论江苏在妇女事业上取得怎样的成就,丰县事件都会是这些耀眼成就的“命门”所在。而在一起影响如此广泛的拐卖妇女事件中,省市县三级政府对建立在罪恶基础上的“婚姻家庭”的认可,将持续地、无声地抵消包括妇女事业在内的苏省形象。 因此,争论量刑轻重、罪名是否适当,当然是必要的。可要害在于,江苏对丰县事件的处理,不管是法律上,还是民政上,核心就是确认了被拐卖妇女被强加的“家庭关系”的正当与合理。只要这一点没被打破,不管怎样正面宣传,丰县舆情永远不会结束。 (全文转自微信公众号旧闻评论)
4月7日,“丰县生育八孩女子”案一审宣判,丰县欢口镇董集村村民董志民,因虐待罪、非法拘禁罪被判有期徒刑9年。参与拐卖受害人小花梅的另有多人,其中5人被判8年到13年不等。小花梅系云南省福贡县子里甲乡亚谷村人,1998年被时立忠、桑合妞二人拐骗至江苏东海县,以5000元的价格卖给一名徐姓当地人,从此开始了悲惨人生。 值得注意的是,从1998年被贩卖至江苏,到2022年酝酿成新闻事件,24年间小花梅并不是一个被隐藏起来的“黑户”。董志民买下小花梅之后,顺利完成了结婚登记手续,并且成功在欢口镇落户。换言之,在小花梅取得合法身份过程中,当地婚姻登记、户籍管理部门不仅失察,更是将小花梅苦难“合法化”。某种意义上,它们是“小花梅”受害案的关键帮凶。 小花梅被转卖了3次,第一次价格5000,第二次价格3000,第三次价格5000。一个人被明码标价贩卖,固然令人唏嘘;但一个被贩卖的人轻松取得合法身份,更加发人深省。我们看到,正是有了一层合法的身份,董志民才敢堂而皇之地在抖音上直播,利用网友们的同情心赚取救济与打赏。小花梅取得了合法身份,这一点在案件中至关重要。 小花梅案一审宣判,只是一个迟到的结局。在迟到的过程中,当地相关部门参与了迫害。有关部门将小花梅身份合法化,是小花梅悲惨人生链条上的关键一环。小花梅事件酝酿成一个网络热点之后,丰县第一份通报甚至说“不存在拐卖行为”。丰县处置问题如此简单草率,不单是因为办事颟顸,更是因为有恃无恐。小花梅身份在2020年就合法化了。 小花梅案情看起来复杂,其实证据链十分清晰。2000年,在没有小花梅身份证明的情况下,欢口镇民政部门违规办理婚姻登记,并将结婚日期登记为1998年,因为1999年小花梅已生育了第一个孩子。2020年,董志民申请低保,又顺利在欢口镇办理了小花梅落户手续,从此小花梅有了一个合法的名字“杨庆侠”。在此之前,小花梅生育了8个孩子。 小花梅案有两条线索。一条线索是她从云南到江苏,被辗转贩卖3次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贩卖者24年没有受到惩治,甚至已经过了追诉期。另一条线索是她从一个明显没有身份信息,很容易判断出是被贩卖人口的人,被抹掉原来的名姓,包装出另外一个合法身份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本应是人权保护者的诸多部门成了残害小花梅的帮凶。这两条线索是锁住小花梅的双重铁链。 我们还看到,哪怕是最严苛的计生部门,在小花梅身份合法化过程中都形同虚设。2013年,小花梅生育第三子之后,欢口镇将为完成相关指标,将未结扎的董志民、小花梅列入已结扎人群,此后小花梅又生了5个孩子。我们应该清醒地认识到,这并不代表社会管理失控,而是管理权力一直在被滥用。这种滥用正是导致小花梅悲惨人生的动因之一。 人们称小花梅为“铁链女”。从2017年开始,董志民用铁链将小花梅锁起来,小花梅长期遭受精神与身体的虐待。1998年,刚到江苏丰县欢口镇的时候,小花梅还能与人交流,2022年她已患上精神分裂症,被评定为精神残疾二级。实际上,小花梅身上的铁链何止一条,有贩卖人口的犯罪线索,有虐待拘禁的罪恶铁链,还有权力滥用的管控链条。 小花梅案是个案,但小花梅案中的这些链条并非个案。 (全文转自微信公众号有马体)
管不了他们,还管不了你们? 周末,斯基跑去附近的小公园散散步,门口就有两个练摊的。 左边是比较主流的后备箱摆摊,老板吆喝着手打柠檬茶;右边的就更朴素了,一些风筝、气球之类的往地上那么一摆,这摊儿就练起来了。 这个公园位置比较偏,人流也没那么大。 两个练摊老板看着也没多走心。一个也没给后备箱整点氛围,另一个进的货很随意,选品的标准大概只有一个——价格低。 在公园散步两小时,斯基没见他俩出过货。 现在的年轻人在摆烂和摆摊之间,选择了摆烂式摆摊。 但江湖上对于练摊这件事流传着各种各样的传说:“95后”夫妻摆摊日入9000元,女生靠摆地摊还清百万负债…… 这些传说一旦在江湖流行,就会让江湖上的年轻人趋之若鹜。 武侠小说最吸引人的地方就是有人捡到了一本武林秘笈,接着一飞冲天,所向披靡。 如果拿到秘笈的人说他只是练上两页,就完成人生逆袭,那就封神了。 只是这届网友不太好糊弄,或者说咱们觉得自己没那么容易被糊弄。 “95后”夫妻在义乌练摊卖的是铁板豆腐、铁板土豆,一份八九元,咱们掐指一算,得卖1000多份。 于是有人质疑:夫妇俩一天工作9小时折合成分钟,就是540分钟,也就是说平均一分钟就要出两份餐。 一通计算下来,大伙儿都觉得,那不得好好查查税? 这些练摊老板都是有报道、有出处的,但与其说这是报道,不如说是创作。 其实这些练摊的赚的并不是练摊本身的钱,而是练摊流量的钱。最后要么是卖秘笈,要么是卖培训。 这招式在武林秘笈里,叫作“隔山打牛”。 有人靠出台赚钱,就有人靠拆台赚钱。一来二去,这年头几乎没有互联网拆不了的台。 所以这年头踏踏实实练摊被写进致富秘籍的,往往是骗人的玩意儿。要真能致富,这本秘笈是咱们这样的人能看、能翻的么? 就是看了、翻了,是咱能学会的嘛?大概率只能学废。 像“隔山打牛”这种不入流的功夫,对付普通人还行,真要遇到武林高手是会被干趴的。 一般来说,在夜市、抖音和小红书上,我们是碰不到真正的武林高手的,只会见到马保国。 不过A股就不一样了,那是高手云集的地方。 每年三四月份,就是A股高手在武林大会上秀肌肉的季节。 六大行去年合计赚了约1.36万亿,一天赚36.94亿元,平均一小时能挣1.54亿元。 三桶油去年合计赚了3573.82亿元,一天赚9.79亿元。 五大险企去年合计赚了1746.93亿元,一天赚4.8亿元。 在他们面前,被称为“印钞机”的茅台都没有那么优秀了,一天也就赚1.72亿元。 这些单位齐心协力,一天就能赚它个50多亿元。 50多亿啥概念呢?就是蔚小理这三家汽车新势力合起来一年卖车的收入,这些单位赚一个月就给搞定了。关键前者是收入,后者是利润。 这里面最会赚钱的还得是工行,工行一年的净利润3604亿元,也就是说一天净赚9.9亿元。 看出来了嘛,工行甚至以一己之力打败了三桶油。在全球银行中,去年它也是最赚钱的。 这些数据还不是最惊人的。 三桶油一起去年实现了将近7万亿的营收才做到了日赚9.79亿元,而工行去年的营收还不到1万亿。 翻译一下就是: 工行一家单位一年收入不到1万亿,一天赚9.9亿元;三桶油三家单位一年收入近7万亿,一天赚9.79亿元。 在工行面前,三桶油都不好意思说自己是淘金的。 咱们就看到日入9000块的在网上上蹿下跳,见日赚9个亿的出来声张过啥嘛。 你见过有人出来教你《开银行如何致富》《挖石油如何致富》《办保险公司如何致富》的吗?他们只会教你《怎么用银行的钱生钱》《石油原油怎么炒才赚钱》《卖保险年入百万》。 所以真正的武林秘笈是绝不会外传的,更不会像《5年高考3年模拟》那样人手一册,各门派只会传给一两个真正的入室弟子。 有时候拿到了秘笈,没掌握好火候,还可能走火入魔。就像那几年的P2P,想学着跟银行一样赚钱,最后都栽了。 真正的绝世高手,哪怕是身受重伤还是武功尽废,也能靠着自身的内力慢慢恢复。 而咱们武力值为零的普通人是一点外伤都经不起的,就像前两天有一对夫妻装修一半的夜市摊要被拆了,他们就哭了。 才投入7万多块,他们就伤不起了。 这些高手就不一样了,哪怕被骗、被贪、被耍上个几亿、几十亿甚至千亿,都未必伤及皮毛。 2013年2月,中海油以151亿美元,溢价61%的现金收购了尼克森,这在当年是中国企业最大的一笔海外并购。 除了溢价收购,中海油还承担了对方的43亿美元债务。 在当年的中海油眼里,尼克森就是肤白貌美、温柔多金的美女,让它花了七年才追上。 可惜的是,美女才追到手没多久,就露出了本来的面目。 中海油2013年年报显示,“白富美”尼克森当年为中海油贡献了6080万桶油当量的产品,占当年中海油总产量的14.6%。 但算利润,白富美只占了中海油的2%。 第二年国际油价暴跌,中海油尼克森项目又大半处于停工或者暂停工状态。 2015年7月,尼克森一条管线破裂,在加拿大北阿尔伯塔地区泄漏了接近31500桶的原油,这被称为近30年来北美地区陆上最严重漏油事件。 当年,中海油迎娶白富美彩礼花了不少,但公司中高层还觉得这是一笔划算的买卖,说看准了时机和价格才出手的。 现在回过头来看,当年的时机和价格听着就很尴尬。 千亿级的收购落得这么一个下场,要换成民企,基本已经很难翻身了。 最近说我们熟悉的那个黑芝麻,说借22亿要搞储能电池,大家已经在替它捏把汗了。 但绝世高手要恢复元气就简单多了。你看,中海油现在又是一身的干劲,一天就能赚上将近3.9个亿。 所以咱们别盯着一天赚9000块的了,这钱都不够高手一顿饭钱。要知道上世纪90年代,某家央企没有一顿宴请是低于10万块的。 当然咱们老这么互相伤害,就没人注意高手的动静了。 (全文转自微信公众号老斯基财经)
本来周末吃瓜,突然看到一个惊得我下巴都快掉下来的新闻: 网络图片 事发突然,就忽略截图排版上的粗糙吧(呃,其实也从来没精致过)。这是CNN上的新闻,路透、彭博社也有类似报道。CNN这篇算是深度调查,如果最终被核实,我只能怀疑拼多多是不是疯了。 看了几个报道,我尝试还原一下事情经过。上周谷歌在自己的应用商城里下架了拼多多的应用,原因是涉嫌违规搜集用户数据,被认定为恶意软件。这件事《财新》有报道。再往回追溯,专门关注网络安全的深蓝洞察在2月28号发过一个某知名互联网公司利用系统漏洞侵害用户隐私的文章(链接)。该文没有指明,但现在均认为是在说拼多多。 而CNN的报道里找了以色列、美国、芬兰三家网络安全公司分析拼多多的6.49.0版本应用,均发现该应用隐藏了恶意软件,用以超越应用本身允许的权限来获取用户信息。 比如说以下内容: 网络图片 阻止自己被卸载,在背景里一直运作,这被认为是增加月活用户数。监控用户在其它购物应用上的活动,这显然是想(非法)获得竞争对手信息。为了防止这种侵犯隐私的违规操作被发现,还设计了绕开应用商城搞更新的办法。结论就是采用了大量恶意软件开发者使用的招数。 以上都是针对安卓系统开发的。注意安卓的应用商城是分裂的。谷歌只能下架自己应用商城里的拼多多应用,三星、小米、华为等都有自己的应用商城,而这些平台上的拼多多应用也存在同样的漏洞——其实都不该说是漏洞,漏洞是软件开发商非主观刻意留下的弱点,拼多多这是故意搞的。 一位分析了拼多多应用的网络安全专家的评价: 网络图片 “从未见过这样的东西。(利用漏洞)非常广泛。” CNN找到一位匿名拼多多员工描述了整个发展过程: 网络图片 大概意思是2020年拼多多内部调集了100多名工程师,专门找安卓系统的漏洞来利用,一开始只针对农村等偏远地区(担心在北上广搞容易被发现)。利用收集来的大量用户信息,就能搞清楚用户的习惯、喜好、兴趣,这又让拼多多可以提升自己的机器人学习模型,进而提供更多个性化的推送、广告,吸引用户下单。(这部分还真是绝大部分互联网公司共同的尿性,但能专门开发恶意软件再装到自己的应用里,在互联网大厂里也算是闻所未闻了) 下面这部分要是被核实,也是惊人的骚操作: 网络图片 在事情快败露时,3月5日拼多多更新了6.50.0版本,移除了之前的漏洞,两天后把开发漏洞的团队解散了…大部分被转到力推的海外应用Temu里去了…(这个脑回路有点清奇。。。是嫌国外的监管机构没注意Temu的数据收集行为吗?) 2021年,中国通过了《个人信息保护法》,以上拼多多涉嫌的行为,如经证实,应该说是把《个人信息保护法》从头到尾违反了一遍。 之前写TikTok时我也说过,过度收集用户数据是如今互联网公司的通病。可是根据这些报道,拼多多这脑洞开得实在太大了点……我能想到一家互联网公司侵犯用户隐私,但真想不到能有一家大厂用这种下三滥的手段侵犯隐私到这种程度。 所以我说,这些要是被核实,只能说拼多多疯了……当然,CNN找了多家网络安全公司都证实了,开应用商城的谷歌也认同了,甚至连俄罗斯的卡巴斯基都指出拼多多应用有问题: 网络图片 只不过,说到底都是外媒和JWSL,一切还是以官方消息为准吧。 可出于谨慎,即日起,返佣商品暂时不再纳入拼多多平台的东西了。 这两天忙着吃某嗜赌明星瓜的朋友也可以关注一下拼多多这事,毕竟一不小心,自己反倒成了平台的瓜。 (全文转自微信公众号y博的科普园地)
关于《不止不休》,网上有条评论,认为这部电影原本没有准备上院线,所以一直搁了两年,直到张颂文《狂飙》后爆红,才借势推出。 导演王晶听我转述了这个说法后,微信上回复说,阴谋论的一大便利,就是让任何人都掌握了对某事件的解释权,即便他们对真相一无所知。他既然拍这部片子,肯定一开始就是冲着院线。 之所以延宕两年,是有一些无法抗拒的原因。“我难道几年前就找个算卦的,能算出来张老师今年会大红?” 《不止不休》是王晶第一次当导演,题材又偏文艺和理想主义。对他来说,坊间的一些猜测与其说是轻浮,不如说是残忍。 而这,本就是理想主义者——比如《不止不休》中白客和张颂文饰演的那群人的宿命。形格势禁,被道德绑架,被群众猜疑。蜗居在舆论的地下室里,像白客和女朋友一样,小心翼翼地伺候头顶的脏水。 因此评判这部电影,就不得不超越票房,从斑驳的光影里,辨析出更多的身形与人心。毕竟,这很可能是对纸媒黄金年代最后一次描摹。 最高仿的编辑部 在服装、道具和美术方面,《不止不休》中的纸媒编辑部,绝对称得上国产影视剧的极致。与其相比,前不久《狂飙》中对媒体和记者的描述,近乎儿戏。 《不止不休》召集了一大群媒体人——或许应该叫前媒体人参与创作,他们能提供的帮助,任何专业编剧和美工都无法企及。 最触动我的,是男一韩东(白客)与男二黄江(张颂文)在编辑部首次见面时,黄江的面目和装束跟我一位老朋友完全一样:胡子拉碴,大冬天的,套着一件春秋装的军绿风衬衫。 2015年夏天,这位朋友因为抑郁症去世。——去世前大概十天,他去外地采访,吃光了抗抑郁药物。 送走他4个月后,我写了一篇文章纪念他,篇名就叫《岂曰无衣》,讲的是,2010年夏天,他坐动车怕被空调冻着,我就送了他一件厚衬衫避寒,他非常喜欢这件衣服,以至于冬天也经常穿着充当外套。 影片中,黄江和韩东调查矿难时,特意爬伏到地上,蹭了一身灰。这很接地气。记者为了隐藏身份,借工服甚至顺走医生的白大褂穿,在矿难和其他事故现场都不鲜见。 导演告诉我,这个创意来自一位老记者的讲述:在他完成调查返回北京后,一个人走在长安街上,阳光照着他的旧衣裳,旧衣裳又一直散扬着从现场带回的尘土。 老记者感觉,“能有这一刻,做什么都值得”。 事实上,《不止不休》也是这群老记者的作品。电影院里,我看到字幕上闪过一个个熟悉的名字。多年前,这些名字都被打印在报刊的版权页和标题下方。时空重置,离散的人又重逢,只是变了角色。 他们之中还在做记者的,已十不存一。男主角韩东的原型,跟我在南方某报社曾同事五年。至今,他离开媒体也已经有七八年了。 为一亿人表达反歧视主张的记者,多年后还是要复归世俗,在十四亿人中谋一个安身立命的位置。 《不止不休》中,先后有一支笔和一份报纸在北京的大气层中漂浮。电影没有交代它们的归宿,但谁都知道,它们飘到最后,一定会被地心引力收编。 捉襟见肘的真相 与高仿的内景相比,《不止不休》的外景就有些捉襟见肘。影片在2019年底开拍,距离韩东与黄江邂逅,已有16年之久。北京大部分的街景,早已不是旧日面目。 《不止不休》用大量特写镜头,竭力贴近那个时代那群人。走出编辑部,就用更多的远景和虚焦,躲闪这个时代的人和景。在不合时宜中,难免无奈和拧巴。 我没有看过内部观摩版以院线版来看,《不止不休》最大的BUG,是对都市报权力架构,以及由该架构决定的编发流程,处理得过于简单,甚至随意。 最扎眼的,是黄江的角色。如果照影片所说,他是一个记者,要下一线采访。这样的职务,并没有权力参与报纸的后期编辑,更没有权力撤稿,还是头版头题——这在任何一家都市报,都必须副总编辑以上。 《不休不止》对此的处理,过于粗糙。不过平心而论,如果不回避报社的科层级管理,不绕开都市报的风控体系,不将黄江升级为整个报社的人格化载体,故事便无法推动。 而在此之前,黄江和韩东供职的京城时报,已经凌空蹈虚。与现实能匹配给它的权力和职责比,它更接近新闻教科书对“媒体”的定位。 在现实与剧情的夹缝之中,不难看出《不止不休》一直在努力留存一些东西。比如韩东被派出所拷在暖气管上留置的细节,就是一次小小的控诉。 我们不要忘了,那可是2003年冬天。这一年春天,湖北青年孙志刚因为没有暂住证,被打死在强制收容机构里。这一年夏天,国务院出台新规定,废止了《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 所以问题来了,按理说,韩东和黄江在讨论此事时必然会提及的孙志刚事件,在电影中销声匿迹。 更让人沮丧的是,韩东的原型记者在报道反乙肝歧视之后,转到南方某报社。在入职体检时,应该还是要检查乙肝。 我确信,因为我在他之后入职。已经是2010年11月初,我的入职体检定点在广州天河区一家医院,当时还有乙肝三项的检测。因为这不符合国家规定,所以在抽血前,我还必须在一张承诺书上签名,表示是我自愿主动。 《不止不休》中韩东从实习生转记者入职,甚至连体检都没做。整部片子停留在一个光明的尾巴上,韩东永远年轻,永远热血澎湃,这如何不让人羡慕。 现实比想象更远 《不休不止》还有一些细节值得商榷,我一并点一下: 京城时报的报头,用的是宋体字,而报社门口的招牌上,报名用的是行楷,两者不一样,在现实中很少见; 对矿难的报道,标题起得过于随意。更符合业务标准的,应该是“山西某某市矿难死多少人被瞒报”,即便电影中《被掩埋的真相》的主标题可以用,那么副标题“兆家沟煤矿”前,至少也应该加上“山西”以点出省别; 彪哥家门口贴的封条,印的是“北京公安局西城分局”,少了一个“市”; 影片结尾,北京西站站前广场,出现了一块被虚化成马赛克的彩色大屏幕,那应该不是2003年的物件…… 除了这些无伤大雅之处,《不止不休》中矿难家属领封口费的桥段,其实更欠缺推敲。 一条矿工的人命20万元,在当年确实是那个价格,随着国家越来越重视矿难,在2008年左右,一条人命已经涨到了60万元到100万元。 像电影中那么轻松地突破封锁,进入家属群居的宾馆,在现实中太需要运气了。 首先,矿难发生后,处置方不仅仅包括矿老板,也必然有当地矿业管理部门、警方以及宣传部门,他们远不像片中的“贾科长”那样好糊弄。 这些地方势力联手,需要应付的也不仅是家属,更包括各路真假记者。这些“记者”中,真正和韩东一样挖掘真相的,估计连十分之一都不到,其他都是冲着封口费而来。 在中部某省,就曾发生过几百名“记者”在矿难后排队领钱的盛况。一个“记者”能领多少钱,取决于其背后招牌的大小,以及掌握信息的多寡。 在这样的利益格局中,韩东想见到家属,会容易吗? 即使他突破门禁,接触到死者家属,家属在拿到钱后,也基本不会像电影中那么配合。这时候,他们已经和矿老板达成共识。 矿难有个惯例,在亲人被困井下后,家属首先想到的是救人。得知死讯后,就是谈钱。拿到钱后,媒体就会成为矿老板和死者家属共同提防的对象。 我知道这些,因为我曾辗转数地,被好几家矿难死者家属驱赶,其中有个家属还抽下挑水的扁担,作势要挥到我头上。 现实的吊诡离奇,任何编剧穷尽想象力也无法企及。 在韩东进入《京城时报》实习一个月前,我进入河南一家都市报实习。第二年夏天,我大学毕业进入另一家都市报,没过几天就遇到一件惨剧。 一位矿工被困井下,人们在井口处还能听到他用工具敲击管道的声音。但因为救援他的难度和开支都太大,矿方最终说服家属接受一个他们无法拒绝的价码,放弃了救援。 19年后,《不止不休》让我想起了这位矿工在地下数百米的敲击声。这部以理想之名逆流的诚意之作,恐是一场最后的祭奠。 散场后,被作为原型并客串出场的媒体人,以龙套或其他身份登上字幕的媒体人,都不得不继续从事“转型”后的工作,投身俗常的生活。 更多故事,将永不得流传。 (全文转自微信公众号卖杏花)
刚刚过去的周末,是属于张继科的。 这一周,可能也是部分属于张继科的。 原本,过了这个周末,“张继科事件”可能也就热度自动消退,所谓赌博、所谓前女友景甜的“隐私“视频,无论“性、谎言、录像带”多么耸动,终究是缺乏实锤的捕风捉影,无法对张继科造成实质性的伤害。 张继科可能也是这么想的,他身边的密友和律师可能也是这么给他打气的。 网络图片 然而,一个叫李微敖的调查记者,仅仅靠几条微博和一篇微信公号文,就将一桩充斥着“据传”的娱乐八卦事件,转化为了一个严肃的公共法律事件。 张继科,这次很难全身而退了。 01 3月29日,微博某账号发布一个论坛爆料截图,关于张继科欠赌债拍摄明星女友隐私的说法开始发酵。 一开始,很多人可能和我一样,都没太关注张继科事件。 这不就是一则娱乐八卦事件么,不就是另一起“陈飞宇艳照门”么?狗血本就是娱乐圈的常态,又有什么可以大惊小怪的。 因此,我们也可以看到,第一阶段的“张继科事件”,虽然也频频登上热搜,但主要是张继科粉丝与景甜粉丝在缠斗。 我看到一个最莫名其妙的八卦角度是,在3月25日的微博之夜中,网友拍摄了几张杨幂和关晓彤面露惊讶之色的照片,暗示她们就是正在讨论张继科事件。 张继科虽然公共形象不佳,但所谓“传播前女友隐私视频”,实在是超越了普通人的认知,以至于大部分人都不敢相信。 在普通人的认知中,曾贵为中国乒乓球一哥,至今都有多个广告代言在身的张继科怎么会缺钱,2016年,张继科的年收入就达到了6000万元;就算缺钱吧,景甜好歹是张继科本人官宣认可的(前)女友,一个正常人又怎么会下作把女朋友的“私密视频”给他人,哪怕是自己的赌债债主? 再加上,景甜本人的公共形象也不佳,很多人对她的印象还停留在当年的“神秘富豪重金力捧”、“资源咖”、“毫无演技的票房毒药”等八卦中。 这可能是最悲哀的事。如果不是2019年景甜以电视剧《司藤》逆势翻红,今天她可能都没有多少粉丝,从而被张继科粉丝轻松碾压,在社交媒体上掀不出像样的风波,最终甚至肯定仍然落得“强行蹭张继科热度”的可悲形象。 如果景甜“不红”,无论张继科做过什么龌龊事,他早就轻松过关了,事件热度不可能超过本周末。 如果整件事最终被证实,有什幺正义得到声张的话,首先要感谢《司藤》,要感谢景甜的粉丝。 一个女生,哪怕她是所谓的女明星,仅仅因为公共形象一般,甚至仅仅因为不红,就可以被更强势的人物及其粉丝,漠视及轻松践踏。 更尴尬的是,作为可能的“受害者”,景甜不可能出面说什么:一位还在继续其职业生涯的女明星,如果卷入“艳照门”,对她的形象和市场价值可能是摧毁性的;哪怕仅仅作为一名女人,“艳照门”也是她无法承受的。 张继科原本是多么幸运啊。他如果真的“传播”了女友的私密视频,对方也不敢声张,甚至比他更加紧张,然后他就这么过关了。 可以说,张继科陷入今时今日的窘境,绝对是一个意外。 仅仅是娱乐八卦,当然可以炒热事件,但绝对无法动张继科分毫。并且,娱乐八卦,还在消解整件事的严肃性。 将事件控制在“娱乐八卦”的范畴中,绝对是张继科及其团队所乐见的:即使短期形象受损,但过关无虞。 02 这时候,一名调查记者意外地出现了,改变了整件事的性质与走向。 3月30日晚,经济观察报首席记者李微敖无意中在一个友人群中,看到了一封由张继科工作室发布的声明。 网络图片 李微敖当时就火了:“我是在2020年知道张继科先生此事的,并且做过比较长时间的调查采访,只不过因为我习惯性地拖延懒散,一直未有写完文章。” 在他看来,“张继科工作室”不承认这件事,还算“正常”;但威胁要起诉那些网友,却有些过分了,“一直以来,我很讨厌这种强势人物或者强势机构,动辄威胁要对人怎样怎样的腔调……更何况,张继科先生到底做没做过这样的事情,张继科先生自己,以及张继科先生身边的工作人员,难道心里不清楚”。 网络图片 于是,3月31日零点11分,李微敖发布了一条微博:从几年前我看到并掌握的司法材料看,张继科将景女士的私人视频,传给他人,此情况属实。 3月31日白天及4月1日凌晨,李微敖又发了两条微博,其中最核心的信息是:张继科已不仅仅是明星的八卦,而是由此引发了一桩严重的刑事案件。 李微敖还透露,一名拿着视频向景甜“要钱”的债主,已经在服刑中。 4月1日白天,当李微敖醒来时,他发现自己与张继科的名字捆绑在一起,上了各路热搜;然后各种网暴也蜂拥而来,对他及他的家人,进行各种威胁和辱骂。 网络图片 当然,还有“律师声明”。张继科的律师团队,虽然没有点名李微敖,但意有所指地警告“重点侵权用户”说,要提起诉讼,“切勿心存侥幸”。 这些攻击与威胁显然激发了李微敖的战意。 4月2日晚,他在公号中发布了一篇名为《我为什么要对“张继科事件”发声?》的文章,瞬间刷屏。 这篇文章最有杀伤力的信息是,李微敖放出了一张图片,图为张继科签名及盖手印的“借款合同”,金额为500万。 网络图片 至此,胜负似乎已无悬念。 在我写稿的4月3日凌晨,“张继科借条”的词条还高挂在微博热搜的榜首。除了第四条“坂本龙一去世”,前五条热搜有四条都是有关张继科的。 事件似乎也初步清晰了起来:张继科欠下一位S先生2200万赌债,为了应付讨债,张继科将三段女友景甜的隐私视频给S先生。S先生转而凭借视频向景甜要钱,结果景甜报案,S先生在2020年2月被抓,判了七年。 当然,不排除张继科还有其他债主。 03 从我个人的判断来看,李微敖的爆料很有可能是真的。 李微敖是国内最精英的一批调查记者之一,曾先后供职于《财经》杂志和《南方周末》等媒体,现在是《经济观察报》首席记者。在大多数同侪都从这个前景晦暗的“细分行业”隐退之后,仍在调查记者一线的他身上甚至有了些硕果仅存的意味。 作为调查记者,李微敖的职业经历和职业素养几乎无懈可击,所谓调查出错取证出错的概率并不高;而在调查记者这个“高危行业”行走多年,他对所谓“诬告”张继科的法律风险比任何人都清楚,社交媒体博主无知者无畏式地信口雌黄,对他这种“资深媒体人”而言几乎是绝缘的。 也就是说,在张继科事件上,即使李微敖的调查有问题,那大概率也是某些具体细节上的,而不是整体判断上的。 我非常认同李微敖的一个说法:“对于张继科先生,以及其他明星们的私生活,我的看法是,只要不是违法犯罪,只要不涉及公共利益,就不在我的关注和报道范围内。” 对于很多人奉若珍宝的明星八卦,李微敖兴趣本就不大,要不早就发出来了,又何必等到今日。 诚如李微敖所说,张继科的这一事件,不仅仅是“明星八卦”,而是由此引发了一桩严重的刑事案件。 而对于张继科本人及其团队来说,他们显然对“调查记者”这个角色严重缺乏认知,将其与那些在社交媒体上爆料的娱乐八卦博主等而视之。在张继科团队看来,李微敖手中不可能有什么实锤,用法律吓一吓,大概就风紧扯呼了。 最近有部电影叫《不止不休》,建议张继科团队去看一看。这部电影尽管在描绘中国调查记者上有这样那样的问题,但至少能给他们一个大致的印象,中国调查记者曾经是多么“致命”。 同样正在上映的《乒乓之绝地反击》尽管令人热血沸腾,但那么多国乒前辈的光荣与梦想,可能都要被张继科一人所糟蹋。 04 如果李微敖的举证为真,等待张继科的可能不仅仅是形象尽毁,商业布局全面崩塌。 有律师指出,传播他人隐私视频,很可能要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甚至刑事责任。 但即使张继科因此得到法律的相应惩罚,景甜都是这一事件最无奈的受害者。 李微敖在《我为什么要对“张继科事件”发声?》一文中,最后写了一句,“如果因为我的微博和文章,给景女士带来了新的麻烦和困扰,我向景女士表示诚恳的歉意”。 在某种意义上,隐私视频的受害人,远比“黄谣”受害者更为不幸。“黄谣”尚且可以辟谣,隐私视频如何辟谣?我们追求舆论正义和司法正义的过程,不也在侧面证实“隐私视频”的存在么? 当然,我们尽可以政治正确地说出一句:隐私视频的受害人无需负疚无需痛苦,该负疚的是那些施害者。 道理当然是对的。但当年“陈冠希艳照门事件”中的受害者阿娇和张柏芝,她们也未必不知道这些道理,但她们还是花了很多年才从梦魇中走出。 事件必须调查清楚,正义必须得到声张,但对景甜,她所受的伤害怎么都无法挽回。 只能希望,如果这个事件还有进一步发展,舆论和热搜能不能别再去过度骚扰景甜。 这时候,她正在疗伤吧。 (全文转自微信公众号冰川思享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