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日起 幼兒教師不得使用個人手機給兒童拍照

從7月1日周一開始,簽署了新的《國家標準規範和指南》(National Model Code and Guidelines)的早教中心的工作人員,不得使用個人手機或其他設備給兒童拍照。

在執行該指南的托兒所,只允許工作人員使用發放的設備給兒童拍照。只能在有限的情況下使用個人設備,例如出於健康或家庭原因。 

指南將個人設備定義為可以拍攝圖像或視頻的任何設備,例如手機、數碼相機、平板電腦、智能手錶和「拍攝圖像或錄製視頻的功能的其他新興技術」。指南還涉及個人存儲設備,例如 SD 卡、USB 驅動器、硬盤驅動器,以及「使用可以存儲圖像或視頻的雲程序」。 

新指南供全日制托兒所、學前班和幼兒園使用,但不包括課外託管(OSHC)。

澳洲教育部長 Jason Clare 和幼兒教育部長 Anne Aly 博士於周一發表聯合聲明,概述了新規則。新指南是聯邦、州和領地政府對澳大利亞兒童教育和護理質量管理局 (ACECQA) 建議的回應。 

Clare 表示,澳大利亞擁有非常好的幼兒教育和看護系統,但還可以做得更好。Aly 補充說,兒童安全改革確保安全措施「保持現代性和適用性」,並且「兒童安全文化」融入幼兒服務當中。 

指南中的「兒童安全文化」部分提出了關於同意拍照、社交媒體、特殊活動管理、員工表達關切的渠道以及內部控制和設置的問題。

 澳大利亞各州和領地的教育和幼兒教育廳長都表示支持國家標準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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