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書網的前景預測——一個悲觀的視角

聊下「裁判文書公開」的話題。

在22號最高院發布《最高人民法院相關部門負責人就徵集人民法院案例庫參考案例有關問題答記者問》(以下簡稱為最高院回應)之後。就近幾天我的觀察來看,相較於此前熱火朝天的討論氛圍,如今大家對於文書公開的討論熱度反而冷卻很多。對於最高院這篇回應,法律界有價值有深度的分析似乎並不多——自賣自誇一下,我自己寫了一篇分析《法律 | 對最高院關於文書公開回應的解讀與隱憂》,文中表達了我的一些擔憂;另外我也看到師姐王旭坤律師寫的《讀最高院就徵集人民法院案例庫答記者問有感》一文,以及仝宗錦老師寫的《學習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案例庫答記者問幾則隨想》,兩位同樣是比較悲觀的看法;也有態度似乎沒那麼悲觀的,比如《裁判文書網的前路和未來:四點疑問與解讀【斑斕·觀點】》一文。

以上幾篇文,連同最高院的回應,大家有興趣可以點開看看。

在此,我也想再梳理、匯總、豐富一下我的觀點。不過本文不想繼續強調「裁判文書公開」一事的重要性,對於這一點論者已經有很多,比如《共議︱裁判公開:法治和正義的底線》一文,眾多教授已經將文書公開的重要性講得相當透徹。並且,最高院自己也並不否認裁判文書網的重要性(只是需要「優化」而已)。在這一點上,無論官方還是民間,應該已經達成了最基本的共識。

只不過,對同一件事、同一個概念,不同的人往往有着不同的解釋。比如最高院對裁判文書網的表態就相當曖昧,「裁判文書網會繼續發揮應有作用,同時,裁判文書上網的標準也需要優化」,至於何謂「應有作用」,何謂「優化」,就很耐人尋味了。

所以本文想重點分析的是最高院對於「裁判文書公開」可能的政策傾向,更具體而言,便是裁判文書網未來的發展前景。而我的態度也正如題目所說——悲觀。

01

從我在本文開頭貼出的「數據庫對比圖」,便可看出裁判文書網的特殊性與重要性——裁判文書網收錄着各級法院的各類裁判文書,並且面向社會公眾開放。相較之下,裁判文書庫雖然同樣收錄着各級法院的各類裁判文書,但卻僅限法院系統內部使用,社會公眾無權接觸;而案例庫雖然面向社會公眾開放,但其收錄的僅僅是經最高院把關過的典型案例,數量極少,遠達不到廣泛公開的程度。

所以社會公眾尤其是法律圈才會對裁判文書網如此重視,而無論新開通的裁判文書庫與案例庫建設得有多好,也都無法替代裁判文書網的重要性。

這也是為什麼,雖然最高院在回應中強調「案例庫建成後將向社會公眾開放」,但這句話其實並沒有什麼意義,因為大家真正關心的並不是案例庫的問題,而是裁判文書網的問題。案例庫與裁判文書網根本不是一個量級。

02

而根據最高院自己給出的數據,裁判文書網「每年上網文書數量從2020年的1920萬件、2021年的1490萬件降至2022年的1040萬件。2023年1月至今,上網文書數量為511萬件。」可以說,最高院主動承認了近幾年裁判文書網的文書公開數量呈逐年階梯式暴跌的趨勢,在此背景之下,最高院又將開通僅限法院系統內部使用的裁判文書庫。

如果說此前大家還期待着最高院能夠再搶救一下裁判文書網,那麼此舉無疑會讓人懷疑最高院要徹底放棄裁判文書網,而將重心轉移到新的裁判文書庫。因此才會引發大家普遍的恐慌。

即便裁判文書網與裁判數據庫之後會同時存在,但兩者也已經無法相提並論。因為裁判文書網與裁判數據庫的差異肯定不僅僅體現在「公開對象」上,在這種「公開對象」差異的背後,也必然意味着「收錄內容」上的差異。雖然兩者的收錄範圍似乎都是「各級法院的各類裁判文書」,但其數量並不會一致。

從邏輯上來說,如果兩者的收錄內容是幾乎一樣的,而兩者的差異僅限於公開對象,那麼最高院其實沒有必要花兩份錢來同時運營兩個近乎相同的法律數據庫,畢竟兩者的核心內容(即文書)都是一樣的。即便對外公開的文書與法院內部保留的文書存在差異,那也頂多是一些隱私保護方面的細小差異(比如對公眾公開的文書可能需要隱去部分個人信息),而這完全可以通過技術手段解決,遠不至於到最高院需要耗費巨大的人力物力財力去重新開通一個新數據庫的程度。

之所以要開通一個新的數據庫,肯定就是要在新舊兩個數據庫的內容上作出差異化。

根據最高院在回應里的說法,未來裁判文書庫主要承擔着「司法大數據」的職能,那麼也就意味着,今後裁判文書庫里的裁判文書會是相當齊全的,會完整收錄有各級法院的各類裁判文書;與此相對應,顯而易見,裁判文書網所收錄的裁判文書便不會是齊全的,文書數量相較於裁判文書庫肯定會少一個量級,未來的裁判文書網只會是選擇性的公開。(我再次強調,如果兩者內容是幾乎一樣的,那麼最高院就沒有必要開通這個新的裁判文書庫了。)

可以說,從最高院開通裁判文書庫這個行為本身,就已經意味着裁判文書網的文書公開數量很難再重回以往的「高光時刻」了,短期內不大可能再恢復到2020年以前的水平。

03

因此,即便最高院在回應中明確強調「從未叫停過文書上網」,但這回應也沒有任何意義。因為大家擔心的並不是網站的直接關停,而是網站文書公開數量持續地斷崖式暴跌,這才是問題所在。畢竟,對裁判文書網而言,「關停」與「停更」沒有實質性區別。

因此,大家希望在回應中看到的,並不是最高院否認「叫停文書上網」,而是希望最高院用更具體的舉措去促進文書的上網,使得裁判文書網的文書公開數量能夠儘快恢復到以往正常的水平。

比如,最高院可以給各級法院以及法官設定政策上的激勵,將裁判文書網的文書上傳率作為法院或法官的績效考核標準,以更強有力的手段去推進文書的上網公開。

我最擔心的正是——如果沒有文書上網的績效考核標準,沒有文書上網率的強制要求,在此情況下,各級法院根本沒有動力去主動公開自己的裁判文書,這也就等同於任由裁判文書網自生自滅,裁判文書網很可能就此荒廢下去。

但在最高院的回應當中,並沒有就前述問題進行明確的表態,最高院沒有從正面回應大家的擔心。在明知公眾普遍擔心的情況下,這種「避而不談」本身就是一種不好的信號。

04

在對裁判文書網的表態上,最高院用了一個極其曖昧的詞——優化。而並沒有明確說明未來裁判文書網的文書公開量是會擴大還是限縮。

裁判文書網的運行過程當中,的確可能存在一些問題,也可能確實需要改進。對此,最高院總結了三方面的問題,但我覺得很難站得住腳,我的意見詳見《法律 | 對最高院關於文書公開回應的解讀與隱憂》一文。

對「優化」一詞可以有很多種理解,最高院也完全可以在不必明顯減少文書公開數量的情況下去進行裁判文書網的優化。比如,如果確實發現涉及國家安全的裁判文書,可以下架,但這部分文書必定是少數;此外,如果擔心部分裁判文書暴露當事人個人隱私,也可以對這些文書做隱名化的處理。但無論如何,不至於導致文書公開數量暴跌的結果。

但是,客觀來看,過去幾年對裁判文書網「優化」的結果就是文書公開數量的「斷崖式暴跌」。作為普通人,便很容易將「優化」與「限制文書上網」產生直接的關聯。並且最高院也大大方方承認了,文書上網數量下降就是最高院主動介入、主動優化的結果,最高院這種「主動」的姿態,也更容易加劇公眾對裁判文書網未來文書公開數量是否會進一步限縮的擔心。

05

最高院對於未來文書上網的一些舉措,也很容易讓人憂慮。比如最高院在回應中表示,「我們將採取線上公開和線下查詢相結合的方式」,言外之意就是會有部分裁判文書不會再上網公開,而是只會通過線下的方式供人查詢,就等於變相表明了對裁判文書上網的限制;在回應中,最高院還批評了過往的文書公開工作屬於「上傳了事、簡單累加」,言外之意就是未來會更注重文書的篩選,這也就意味着肯定會有一部分裁判文書不會再上網公開。

06

在回應當中,最高院的一些表達也很耐人尋味。

比如最高院強調:「公開與公布不能劃等號。」那最高院該如何去面對與解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在互聯網公布裁判文書的規定》第七條之規定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在互聯網公布裁判文書的規定》第七條規定:「發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書,應當在裁判文書生效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在互聯網公布。依法提起抗訴或者上訴的一審判決書、裁定書,應當在二審裁判生效後七個工作日內在互聯網公布。」

又比如,最高院還表示:「民事、行政訴訟法都規定了公眾可以查閱生效裁判文書,但並未要求生效文書必須在同一網絡平台上集中公開。」那最高院又該如何去面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在互聯網公布裁判文書的規定》第二條之規定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在互聯網公布裁判文書的規定》第二條規定:「中國裁判文書網是全國法院公布裁判文書的統一平台。」

對於這種修辭遊戲,我相信大家應該都能感受到這種表達背後所釋放出的微妙的信號。大家細品,我就不再展開了。

又聊了這麼多。最後我還是想強調一點,我不是刻意想要去唱衰什麼,我只是希望大家能夠相對理性、客觀地去看待目前我們法律行業需要共同面對的現實,從而對我們自身做出恰當的安排與調整。

可以說,我們正在走向「後裁判文書網」的時代,文書公開數量的限縮是未來的趨勢,所以我對裁判文書網的前景並不樂觀。現在已經是2023年底,只需再過一年,等到2025年初,我們再來回顧裁判文書網在2024年度的文書公開數據,其實就能知道我到底是不是在杞人憂天。

我很希望以上只是我個人的過度解讀,我很希望自己是庸人自擾,我很希望自己在未來被現實打臉。

如果被打臉,我會很開心。因為最大的幸福,莫過於虛驚一場。

文章來源微信公眾號:吾我五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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