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知名導演鈕承澤早前被控性侵劇組女工作人員,但鈕拒不認罪,辯稱誤以為與被害人有情愫等。但台北地方法院認為被害人已明確表明拒絕,認定鈕狡辯且犯後未見悔悟,周二(4月14日)依強制性交罪判處鈕承澤有期徒刑4年,全案可上訴。鈕承澤律師表示,將依法提起上訴。
綜合台灣媒體報道,判決指出,鈕承澤是電影《跑馬》的導演,因而於2018年10月間,認識剛加入劇組擔任工作人員的被害女子,對她心生愛慕,同年11月23日要求劇組林姓主管帶被害人到他住處參加私人聚會。
判決表示,當天晚間9時許,其他賓客先行離去,僅剩林姓主管及被害女子在場,為製造鈕與被害女子獨處機會,林姓主管獨自離開,鈕見屋內僅剩他與被害女子,兩人聊天后,趁機性侵得逞。
鈕承澤答辯時曾指出,案發當天以為被害女子對他有好感,並未違反女方意願。但法院訊問女子友人、劇組人員及主管後,認定案發前兩人並無任何情感因素存在,而且案發當天被害女子表現與平時無異,不可能讓鈕誤認被害女子對他產生好感。
法官表示,在性侵過程中,女方以緊閉雙唇、撇頭閃躲、推阻等方式拒絕鈕承澤,說明鈕的辯解與事實不符;鈕另辯稱當天酒醉斷片,但在場的林姓主管證稱鈕雖有喝酒,但神智看來還清醒,且鈕在案發後隨即傳送符合案發情節的簡訊,因此法官並不採信。
判決認定,鈕承澤身為台灣知名導演,案發後還利用媒體散布消息,聲稱兩人存在男女情愫。且在審理中藉由和解書內容,試圖營造被害人案發時沒有拒絕,並暗指女方主動獻身,欠缺性別平等意識,沒有悔悟之心。
法官考量鈕承澤有前科紀錄,曾任演員、現為導演,有母親需撫養等生活狀況,並在審理中已與被害女子達成和解,彌補所造成的傷害,判決有期徒刑4年,全案可上訴。
據早前報道,鈕承澤在性侵案偵查階段,曾通過劇組人員嘗試賠付一年薪水60萬元(新台幣,下同)給被害人,但被對方拒絕;其後於2019年9月性侵案審判中,在莊姓女律師的見證下,據稱支付被害人200萬調解金。但被害人認為鈕承澤至今不認罪,他答應賠償只是為了求得輕判,因此無法原諒他。
據公開資料顯示,鈕承澤是台灣知名導演及演員,父親的家族是滿族鈕祜祿氏。他9歲時便接觸表演工作,2000年開始從事導演工作。曾參與演出和執導多部台灣電視劇和電影。近年來在台灣收穫不俗票房的《艋舺》、《愛》都是出自於鈕承澤之手,性侵事件曝光後,任賢齊主演的電影《跑馬》也宣布終止拍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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