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簽證被取消的事情已常態化,一般被取消原因是品格問題,提供虛假材料。筆者經常在文章里提醒簽證持有人要常常保持警惕,不要參與任何違法事情,因為有可能導致澳大利亞簽證被取消。簽證被取消是一個十分嚴重的問題,需要尋找專業人士協助,但也不一定能夠成功推翻移民部的決定。
筆者知道有些申請人不知道簽證被取消的嚴重性,竟然不聘請專業人士協助,選擇自己的面對及處理。特別是今年2024 年 6 月 17 日的法例修訂對於品格問題更加不利,筆者今天介紹近日的一個案件,主人翁選擇自己出席審裁處上訴。
以下故事的背景
Dang 先生於 2024 年 4 月 14 日申請AAT審裁處,覆核,審裁處法官於 2024 年 4 月 9 日做出的決定,該決定拒絕撤銷對其 BC 類別 100 子類別配偶(永久)簽證的強制取消。根據 1958 年《移民法》第 502(3A) 條(下稱「該法」),如果部長認為某人未能通過品格測試,則必須強制取消其簽證。
申請人被認定未能通過品格測試,原因是他於 2021 年 7 月 23 日因種植商業數量的大麻和偷竊電力而被判有罪。Dang 先生因其犯罪行為被判處三年四個月的監禁。
Dang 先生出生於越南,在那裡生活直到將近 37 歲時與他的第二任妻子(一名澳大利亞公民)一起來到澳大利亞。那時,他有一個與前妻所生的幼子,後來孩子來到澳大利亞與 Dang 先生同住,並在他父親因犯罪被定罪時住在他父親家裡。犯罪行為發生在 2020 年的家庭住宅。
Dang 先生的簽證在 2021 年年中被取消,他根據《法案》第 501CA 條提出撤銷申請。在考慮撤銷強制取消決定時,決策者必須遵守部長發出的指示(《法案》第 499 條)。申請人的原始陳述是根據第 90 號指示提出的,正在覆核的決定是根據 2023 年 1 月生效的第 99 號指示做出的。在本案聽證會之前,發布了第 110 號指示(下稱「該指示」),該指示於 2024 年 6 月 21 日生效。
申請人在AAT審裁處上自行代表自己,提交了日期為 2024 年 5 月 21 日的事實、問題和主張陳述,以及來自朋友 Cong Minh Khoa 先生日期為 2024 年 6 月 13 日的支持陳述。Dang 先生指認了一名在聽證會期間無法聯繫到的證人。他在聽證會上由一名越南語口譯員協助。
審裁處法官根據《法案》第 500(6F) 條提交了相關文件和補充 文件給Dang,日期為 2024 年 5 月 20 日的 文件以及日期為 2024 年 6 月 17 日的法例修訂 。
文件是為應對新發布的第 110 號指示而提交的,並將該指示副本提供給 Dang 先生。在聽證會的第一天,審裁處法官表示根據《法案》第 500(6J) 條的要求,其在聽證會前兩個工作日內未收到相關修文件的副本。這似乎是由於審裁處內部的行政失誤。因此,安排了額外的時間以便 Dang 先生依靠此陳述。
Dang 先生主要的爭議點是在澳大利亞未成年子女的最佳利益,假如他的簽證被取消,未成年子女是否受決定影響。
Dang 先生在聽證會上提供的證據與本案中提交的材料一致。簡言之,他目前有一個 13 歲的孩子,並且他之前在澳大利亞照顧過這個孩子。Dang 先生在證據中確認,當他在監獄時,孩子的母親在澳大利亞提起了法律訴訟,導致這個孩子搬到海外與母親同住。
沒有其他書面或口頭證據表明有在澳大利亞的未成年子女會因這一決定而受到影響。審裁處法官注意到正在審查的決定已考慮到 Dang 先生孩子的利益,並且審裁處法官將在下文進一步考慮這個問題。
審裁處法官認為,沒有在澳大利亞的未成年子女會受到這一決定的影響,因此認為這一考量是中立的。
審裁處法官再評估Dang 先生的案件對於澳大利亞社會的期望這一考量,以規範的方式表達了澳大利亞社會的期望,即當非公民從事了嚴重違反遵守澳大利亞法律這一基本期望的行為時,政府不應允許這些人留在這裡。
在申請人的書面陳述中提到了支持以下觀點的權威:決策者必須評估在申請人案件中的具體情況下不撤銷決定的適當性,或對其權重進行評估(FYBR v Minister for Home Affairs [2019] FCAFC 185, [97]-[98] (FYBR); DKXY v Minister for Home Affairs [2019] FCA 495, [31])[33]-[35]。簡言之,申請人主張應在 Dang 先生的犯罪行為和其他考量因素之間取得平衡,社會期望還包括對申請人情況的同情[38]-[40]。
答辯人簡單地主張,這一考量應以規範的方式應用,因為 Dang 先生的犯罪行為嚴重,這對撤銷決定不利。
澳大利亞高等法院在 Ismail v Minister for Immigration, Citizenship and Multicultural Affairs [2024] HCA 2 案中(參照該指示的早期版本)處理了考慮申請人情況的問題。法院認為,決策者「不應試圖推斷澳大利亞社會在『具體案件中』(即以代表對申請人個人情況的了解)會有甚麼期望」[52]。也就是說,法院強調,規範應與該指示中規定的其他相關考量一併權衡(即作為對指定考量的整體權重評估的一部份)。
因此,審裁處法官認為 Dang 先生的犯罪行為違反了本考量中所表達的社會期望,並且審裁處法官認定這些行為是嚴重的。因此,審裁處法官認為這一考量對撤銷決定不利。
審裁處法官經過詳細的分析及評估,最終Dang 先生的案件因品格原因被拒絕,永居簽證 (100配偶)被取消。
希望讀者能夠借鑑以上案件,永遠不要參與犯罪,保持品格良好。
讀者可以查看我公司的綱站(stanleyimmiandlaw.com.au)裡面有我在2011出版的移民法律介紹一書,雖然過時,但可讀性高(簽證的名字雖然改了,但條文內容沒有大改變),特別是許多案例及文章,可以作為移民澳洲前的指南。
以上專欄是由澳洲移民法律諮詢Stanley CHAN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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