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個AAT上訴的案子

筆者明白很多申請人對於打官司有很大介心,原因是法律的複雜性,像是如何聘請適當的律師進行案件的跟進?高額的律師費?另外沒有所謂必勝的官司,就算勝訴了也不一定可以取得本身想要的結果。

近日一個被AAT拒絕的案件,上訴到聯邦巡迴法院,勝訴後,發回 AAT重新審理。案件內容如下「有關宗教 – 地下羅馬天主教徒 – 有限度參加教會活動- 母親和叔叔被捕 – 延遲申請保護及作為非法非公民的期間 – 被AAT的審裁官員認定在澳大利亞的參與和活動旨在增強保護主張,且支持證據有限 – 在教會中沒有領導角色 – 兩個孩子,其中一個現在是澳大利亞公民 – 以計劃生育法律為由的主張被撤回 – 護照及多次出入境未遇困難 – 國家信息 – 官方容忍 – 梵蒂岡與中國當局之間的最近協議 – 審查下的決定被確認」。

申請人在2015年5月8日向部門提交的保護簽證申請表中提供了以下信息;申請人來自福建地區。他認同天主教信仰。他是漢族人。他能流利地講、讀、寫普通話。他的父母和弟弟居住在中國。他在澳大利亞結婚。他和妻子在澳大利亞生了兩個孩子。

申請人首次持學生簽證抵達澳大利亞,有效期至2011年3月15日。隨後,申請人獲得了另一份學生簽證,有效期至2012年11月28日。

申請人聲稱他在2009年6月和2009年11月離開澳大利亞前往中國探親。申請人在中國完成了他的教育,包括2008年6月在四川省某大學獲得的學士學位。之後,申請人對申請保護簽證的理由是;

聲稱他因參加地下教會聚會而會被迫害和逮捕,因為他不承認中國共產黨(CCP)支持的愛國教會。

申請人聲稱他無法參加不遵循教皇教義的天主教教堂。申請人聲稱他在中國無法像在澳大利亞的任何天主教徒那樣宣講福音。他和他的妻子將被剝奪宣教和向罪人及不了解他們信仰的人傳播福音的使命和願望,他們的靈魂將不會進入天堂。愛國教會發布的福音禁令是他信仰的枷鎖。 

申請人聲稱在2010年回國探親時,他參加了一個地下教會,在考慮到參加家庭教會所面臨的風險時,他感到非常緊張,擔心被抓。 

申請人聲稱他的母親在2014年因傳播福音被逮捕,並在他父親支付保釋金後獲釋。 

申請人聲稱因違反計劃生育法律而擔心受到傷害,因為他和他的妻子有兩個孩子。他擔心他將被迫支付罰款並被迫接受結紮手術。在2016他的申請被移民部拒絕,同年他把案件上訴到AAT。等待時間是漫長的,三年後,2019年AAT才開庭,可惜AAT的審裁官員認為他的案件並不符合保護簽證的規條,案件被拒絕。

2019年申請人把案件提交到聯邦巡迴法院,法院認為,第一審裁處因在決定紀錄中聲稱申請人在澳大利亞「傳教」(如第一審裁處所理解的該詞)犯有錯誤,因為申請人並未提出此主張。案件重新發回AAT重審。

2023年7月份AAT重新開庭;案件的問題是申請人是否為澳大利亞有保護義務的人。 

審裁處手頭有移民部檔案、之前和現在的審裁處檔案。檔案包含保護簽證申請的副本、包括洗禮在內的教堂活動照片、2016年4月4日發出的兩份洗禮紀念證書、2015年4月為申請人和第二名申請人發出的天主教悉尼總教區洗禮證書、申請人兒子(第三名申請人)的新南威爾士州出生證明副本、申請人女兒的新南威爾士州出生證明副本、申請人女兒中國護照個人資料頁副本、申請人中國護照個人資料頁副本、申請人中英文聲明副本、2015年5月20日所有申請人的過渡簽證發放日期副本、以及第一審裁處決定的副本。 

第一審裁處檔案包含教會發出的信函副本,聲稱申請人自2014年6月起參加他們的教堂,天主教小學於2019年2月4日確認申請人女兒入學的信函副本,以及代表的決定紀錄副本。

現在的審裁處檔案包含法院命令的副本。

作出重審時, AAT已考慮申請人因參與澳大利亞天主教會活動而可能面臨的傷害。證據顯示,該教會是悉尼一個相對傳統的天主教會,擁有大量說中文的教友。沒有證據表明它被指定為非法邪教或被禁止的組織。 

澳大利亞外交與貿易部報告,它並未意識到任何證據表明失敗的庇護尋求者返回福建會與更廣泛的社區區別開來,或容易受到任何形式的歧視或暴力,除非他們被認為公開表達持不同政見的觀點或批評中國共產黨。 

正如上述,AAT接受申請人可能尋求加入福建省的天主教會小組,如果他這樣做,則AAT已考慮他是否會因此面臨重大傷害。

AAT發現申請人不是也從未是地下教會的成員,然而,如果申請人參加中國的授權教會,AAT認為他不會面臨實際的重大傷害風險。 

基於上述原因,AAT不確信申請人中的任何一個是澳大利亞有保護義務的人。因此,決定不授予申請人保護簽證的決定。

以上案件雖然申請人成功得到案件重新審理的機會,不但花錢也花費大量時間,但可惜最終都是失敗告終。

讀者可以查看我公司的綱站(stanleyimmiandlaw.com.au)裡面有我在2011出版的移民法律介紹一書,雖然過時,但可讀性高(簽證的名字雖然改了,但條文內容沒有大改變),特別是許多案例及文章,可以作為移民澳洲前的指南。

以上專欄是由澳洲移民法律諮詢Stanley CHAN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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