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初審通過法案遏止大陸船抽砂 最高判7年罰款1億

為嚇阻中國抽砂船大量盜採台灣專屬經濟海域砂石,台灣立法院在周三(12月23日)初審通過《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第18條修正草案》,未經許可盜採專屬經濟海域砂石,最高可處7年有期徒刑,併科新台幣1億元罰金,同時沒收作案船隻作為其他用途。

據中央社報導,目前現行法案對於違法抽砂船,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併科新台幣5千萬元以下罰金。過去四年逮捕145人大概判6個月且可1日1千元易科罰金。以去年8月扣押案為例,逮捕十餘人,每人約5個月刑期易科罰金15萬元,而每趟抽砂犯罪所得高達數百萬,因此一些中國船隻仍會鋌而走險。

現行針對沒收的犯罪用船舶或其他機械設備,在實務上一般採取拍賣或變價方式執行,但由於這些犯罪工具往往噸數巨大,難以保管,或因非中華民國國籍船舶,欠缺船籍資料而不易拍賣。

因此,草案中明定,供犯罪用的船舶或其他機械設備,經判決沒收確定,得視個案情節需要拍賣或變賣,但若沒收物有利於公務使用,可以專案報准無償留供公用,也可以捐做公益及教學使用等其他適當處置。但若衡酌沒收物保管費與價值後,無拍賣或變價實益,則可以報廢船隻。

近年來,中國非法的抽砂船頻繁在台灣專屬經濟海域非法盜採砂石,造成砂石大量流失與海底地形變動,嚴重破壞海洋環境及自然生態。根據台灣海巡署統計,2017年驅離2艘中國抽砂船,到2019年已成長到600艘,今年截至11月止驅離3,969艘,數量相當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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