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女子應聘公司人事崗位卻被要求寫戀愛經歷和時長」的話題衝上了微博的熱搜,這件事在網上引起熱議的同時,也被專家指出涉嫌侵犯隱私。2月26日,南昌市人社部門對此回應:企業知錯並致歉,目前已修改應聘人員登記表。
據《環球網》報道,2月24日,有網友爆料稱自己去江西省南昌市洪橋汽車服務有限公司應聘時,發現《應聘員工登記表》上有一欄是要求登記戀愛次數和時長。對此環球網記者通過招聘軟件查詢到了該公司的電話後,就此事提出了疑問。
該公司人事部經理袁先生回答,設置這樣的問題一是為了了解求職者對於感情的看法,防止心理變態的人。二是因為這位求職者應聘的職位是人事專員,這個問題也是為了考察求職者的情商。但當記者問及高情商與戀愛次數有何關係時,該公司人事部表示:「不清楚。」
此外,還有該公司的另一個工作人員在接受記者電話採訪時表示,如果一個人有一定的戀愛經歷,那麼她一定是一個會為對方着想的人。「在我們公司有很多業務好的員工,要不就是已經結婚了,要不就是在談男朋友。但具體關於員工感情的事情公司並不涉及。」
2月26日下午,南昌市人社局一名工作人員告訴媒體,該局當天下午接到相關的輿情反饋後,便安排了工作人員前往涉事企業詢問了解情況。涉事公司負責人表示已經認識到錯誤,表示會立即修改應聘人員登記表,同時還出具了一份《情況及整改說明》,保證以後按照國家法律法規招聘錄用人員。
對於面試時被問及感情問題,有不少網友都表示自己有相同的經歷。有網友稱自己在某移民公司面試時,就被人事部提問自己沒有感情經歷是不是人際交往水平不高?對此也有網友提出反問:「如果我戀愛100次,是不是意味着我情商爆表了?」
對於應聘者在面試過程中被問及個人隱私問題,上海大邦律師事務所律師丁金坤分析,戀愛與否與公司業務本就不相關。在法律上,戀愛經歷是個人隱私,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刺探、侵擾、泄露、公開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隱私權。以招聘方式要求應聘者填寫個人戀愛經歷,是典型的刺探隱私行為。該要求已構成侵權,冒犯了應聘者,根據民法典第1033條「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隱私權」的規定,應聘者可以依法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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