擊斃兩人的美國17歲擁槍少年,為何被判無罪?

這兩天美國最大的新聞,就是17歲少年凱爾·里滕豪斯(Kyle Rittenhouse)被判無罪。他在去年「黑命貴」(美國媒體稱之為BLM運動)的打砸搶風潮中,擁槍自衛,當街射殺追打他的暴徒兩人、重傷一人。凱爾隨即被捕,被控5項重罪,最輕的一項控罪量刑都可達12.5年。任何一條罪名坐實,這個少年的一生都可能被毀。這個案子由於涉及美國最為敏感的控槍、種族話題,從發生伊始就受到全美媒體的重點關注,川普和拜登甚至至今都還為此案打嘴仗。從上至下引發了美國民眾一波又一波的大討論,其熱度直逼當年號稱世紀審判的「辛普森殺妻案」。

2021年11月19日,經過控辯雙方一年多的激烈較量,在全美媒體的聚光燈下,該案的陪審團12名成員作出一致裁決,凱爾被控的5項罪名全部不成立,當庭無罪釋放。年輕的凱爾聽完判決不能自己,痛哭流涕。而這個判決不出所料又引發了全美兩極化的評論,再次掀起又一輪輿論大討論。

由於中美兩國的司法制度迥異,所以這個案件對於國人來說,值得吃瓜和反思的地方有兩點:一是美國人對於持槍權和自衛的理解;二是美國司法體系中極為重要的陪審團制度。簡而言之就是兩個問題:為什麼美國人會認為一個17歲少年開槍自衛是無罪的?為什麼美國司法體系會允許完全由平民組成的陪審團超越法官,擁有裁定一個人有罪無罪的權力?

這個案子的案情其實並不複雜。2020年8月,全美持續數月的「黑命貴」風潮中蔓延至威斯康辛州基諾沙市。8月23日,該市警察在拘捕一名涉嫌家暴的黑人男子時,遭遇拒捕,警察開槍將其擊傷。這個案子如同火上澆油,在該市引發了打着BLM旗號的暴徒的新一輪打砸搶。為了保護中小企業的財產,該市的民兵組織迅速組織起來進行自衛,並且呼籲周邊地區的市民加入。17歲的凱爾家位於相距不遠的伊利諾伊州的安條克,他收到民兵組織的呼籲後,和自己的朋友一起加入了志願者隊伍,前往基諾沙擔任救生員。

2020年8月25日,凱爾在和其他民兵接到一家汽車銷售店的求援,迅速持槍前往(威斯康辛州允許在公眾場合合法持槍),在這個過程中,他們遭到人數占據絕對優勢的暴徒的攻擊,凱爾和其他人走散,被多名暴徒持槍、持械追擊,試圖搶走他的槍。被推倒在地的凱爾在危急時刻果斷開槍還擊,最終造成2死1重傷。值得一提的是,這3個受害者均有重罪前科。

由於整個過程都被旁觀者拍攝下來,並且迅速散播於網絡,這個案子本身的流量屬性當即成為全美頭條。而且它又正好發生在美國大選激戰正酣的時候,兩黨均以此為話題攻擊對手,為選舉爭奪話語權——左派稱之為草菅人命的種族主義惡棍,右翼稱之為擁槍自衛的少年英雄,引發全美大討論。

這個案子由於全程有清晰可辨的視頻,其實作為吃瓜群眾,即使不懂得美國法律,也可以得出自己的判斷。而且我相信但凡正常的人,得出的結論都是趨同的。對於控辯雙方的交鋒這裡不做討論,我們需要探討的第一個問題是是,凱爾被判無罪,儘管有左派切齒,但也有無數美國人為之歡呼,為什麼美國人如此看重普通人持槍自衛的權利?

我們都知道,美國之所以能夠從英國殖民地中率先獨立,而且能夠擊敗當時鼎盛的日不落帝國,靠的就是不起眼卻很彪悍的民兵,其實就是持槍的普通民眾。可以說人民戰爭這個說法,其實是美國獨立率先實踐的。所以美國憲法最著名的第二修正案,明文規定人民有備有及佩帶武器之權利。這個充分體現了他立國之本,不僅是保障人民的各項自由,更是要保障人民能夠捍衛這些自由的方法和途徑。

很多中國人很難理解,為什麼美國每年那麼多槍擊案,美國人依然不願意禁槍。其實這中間隔着不同維度的對於自由權利的理解。持槍權對於美國人,既有反抗暴政、保衛家園和切身安全的實際意義,又有公民權利的象徵意義。從簡單的邏輯來說,如果你覺得槍危險,其實刀、棍、錘都可以殺人,一樣危險,如果禁槍的邏輯完美無缺,那麼其實禁刀、禁棍、禁錘也是說得過去的。一個壞人要犯罪的時候並不一定要槍,而一個弱者需要自衛的時候,有沒有槍那可能就能改變力量的對比。設想一下,凱爾的案子中,如果當時他的手裡沒有槍,那麼那天晚上躺屍在街上的可能就是這個17歲不諳世事的少年,而不是另外三個有重罪前科的暴徒。

所以無論站在國情還是歷史的角度,美國人始終如一的支持持槍權利也就不難理解了。其實作為一個中國人,某種時候可能更需要。如果你有權力用武器捍衛自己的家園和財產的時候,你還會怕強拆、怕衙役、怕那些隨意貼封條的人嗎?可能是他們怕你了。

第二個問題是我們需要重點了解的,美國的陪審團制度。一個完全由普通人組成的非專業的陪審團,為什麼擁有超越法官的定罪權力?

現代社會主要有兩種法系,一種是以德國、法國為代表,中國也在其中的「大陸法系」,它的特點是以法律條文為準繩,由司法人員行使審判權力;一種是以英國、美國為代表的「海洋法系」。它的特點是以過往的判例為基礎,由專業法官主導,民眾參與其中的審判形式。

英國產生「判例法」也是有歷史淵源的。因為在中世紀,法律條文非常粗陋,並沒有那麼完備,法官由國王派出,在審判的過程中往往會有很多案件無具體的法律條文可依,還要考慮不同地域的不同風俗、文化甚至道德水平的因素。所以過往已有的判決案例就十分有參考價值,並且可以作為以後判決類似案件一種基準。正因為判例很重要,所以在17世紀,為了體現公平,英國人嘗試把案發當地的公民加入到審判中,用他們對於本地區社會結構、風俗、文化和常識的理解,作出符合社會整體認知、體現主流價值觀的判決,確保判例既合法,又合情、合理。這就是英國判例法的由來。

簡而言之,判例法的一個重要特點是,已經生效的判例,很可能就是新的法律標準,法律可以在實踐中被不斷的完善和解釋。

美國全盤繼承了英國的審判制度,但同時又加入了自己的一些創新。就是無論刑事還是民事訴訟,都有陪審團。決定是否起訴有陪審團,決定是否有罪又有不同的陪審團。當然,不是每個案件都需要陪審團,大部分比較輕的案件,控辯雙方協調同意,就可以不需要陪審團,直接由法官斷案。因為使用陪審團的資金成本和時間成本都非常高。

美國的陪審團通常情況下由12名陪審員組成。其組成人員根據有關法案,性別、族群、年紀都會考慮其中,電腦隨機挑選,候選人的合格條件為年滿18歲以上的公民、在法律轄區內住滿至少1年、通曉英語、沒有犯罪記錄精神及身體狀況適合擔任陪審員。需要指出的是,人選是控辯雙方共同篩選的,為了贏得案件大家都想從候選人中找出有利於自己的陪審員,所以這個過程往往很曲折費時。大家熟悉的辛普森殺妻案,選陪審團就花了4個月。

被選中的陪審員雖然是義務參與,但是有較為豐厚的誤工費補償,而且還有各種補貼。代價是被選中後就不能與外界聯繫,不能看各種外界信息,避免受到誤導。唯一能接觸的就是控辯雙方提供的證據,材料和他們在法庭上的交鋒。陪審員直到結案前自由都是受到限制的。辛普森案的陪審團成員在審判期間被隔離9個月之久,十分辛苦。

陪審團在案件審理中權力十分之大,因為被告有罪與否是由陪審團來定的。法官幹什麼呢?法官的作用在於如果被告被陪審團認定有罪,具體的量刑就是法官的工作。為了保證嚴謹,陪審團作出的決定,必須確保所有人的意見一致。也就是說,如果12個陪審員,11個認為有罪,1人認為無罪,那麼就無法作出決定。好萊塢有個著名電影《12怒漢》就是完全生動的展示了陪審團的運作。因為1名陪審員的不同意,一個看起來簡單的案件被活生生的一步步的逆轉,最終12名陪審員都同意無罪,才宣告結案。

說了這麼多美國的陪審團制度,他的實際意義是什麼呢?一群非法律專業的普通人,決定一個有罪與否的法律問題,可不可靠呢?從數百年具體的實踐來看,普通人根據自己的常識,不受外界干擾的情況下,在真實的證據面前,是完全可以做出理性的判斷的。歐美雖然有冤案,但冤案極少是不爭的事實,這也是數百年來判例法得以不斷完善,陪審團制度得以發揚光大的根本原因。它經受了司法實踐上的考驗。同時,也使得普通民眾有機會參與具體的司法過程,實實在在的履行公民義務,無論是參與者還是旁觀者,都增進了對於司法體系的認識,使得最終的判決往往都能讓社會各層面遵從、信服。

就像辛普森案,很多人認為他就是兇手,對於無罪結果都不滿意,但是如果你問大多數人,審判過程是否公平,得到的又是肯定的答覆。也就是說,陪審員制度下做出的判決,儘管有時會有爭議,但是大部分民眾還是認可的。因為他們知道,那就是一群和自己一樣的普通人根據常識得出的結論,自己去可能也是一樣。

所以陪審團制度最大的現實意義就是,即便是在歐美這樣菁英主導的司法體系中,沒有法律專業知識的普通民眾,也可以深度參與司法進程,用常識和良知就可以參與維護社會的公平公正。這是除了選票之外,公民義務和公民權利的重要體現。

扯了這麼遠,我們回到凱爾案。凱爾的無罪判決雖然有爭議,但從主流的輿論來看,支持還是主流。而且它是個終審判決,也就是說控方已經無法翻盤。它也深刻的體現了美國普通民眾對於去年打着各種高大上口號「黑命貴」風潮的厭倦和唾棄。

這個案件大了說,一定會對美國產生深遠的影響。因為它本身會是一個極為重要的判例,以後此類案件均會引用——那就是告訴那麼把激進的均貧富的左派口號作為旗幟,實際上就是想破壞社會公平正義的流氓無產者知道,美國依然還是一個保障個人權利的保守主義立國的國家。即便有很多政客出於選票的考慮還會繼續操弄種族議題,但那些今後還想靠「黑命貴」胡作非為的人在面對普通人自衛的槍口時,必然會掂量輕重。同時,他對於那些信奉美國立國原則的人來說,也是極大的鼓舞,正如凱爾的律師在辯護詞中說的那樣:

「在美國,不應該需要一個17歲的孩子拿起武器保護生命和財產。那是政府的職責。但是,他們失敗了,以至於守法公民別無選擇,只能自己保護自己的社區,就像1775年列克星敦和康科德的祖先一樣。」

(全文轉自作者臉書

關注時事,訂閱新聞郵件
本訂閱可隨時取消

評論被關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