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澳大利亞行政上訴審判庭(AAT)近期審理的一宗顯著案件中,涉及了一名簽證申請人L先生的申請歷程及其複雜性。此案件的核心問題涉及到雅思考試的真實性及其對簽證申請的影響。
案件起源於2016年3月11日,當時L先生根據KSN公司的提名申請了澳大利亞的187類永居簽證。在該提名中,他被提名為個人助理職位。這一提名在2017年1月19日得到了官方批准。在簽證申請過程中,L先生聲稱自己在過去36個月內進行了雅思英語測試,並在2015年6月13日的考試中獲得了「優越」的成績。為了證明這一點,他提交了一份日期為2015年6月25日的雅思考試報告單(IELTS Test Report Form,簡稱TRF)的副本。基於這些資料以及其他相關標準,L先生最終在2017年1月30日被正式授予187類永居簽證。
然而,此案於2020年5月6日進入了一個新的階段。當時,一名移民部的官員要求檢查單位針對申請人提交的簽證申請照片和IELTS成績單上的照片進行比對。這項比對工作最終在2020年6月3日完成,其結果表明這兩張照片中的人物並非同一人。這一發現意味著L先生提交的雅思成績單可能是偽造的。此外,對雅思成績單上的面部影像進一步的調查顯示,該影像與移民部系統中另一人的資料相匹配,從而進一步確認了L先生所提交的雅思成績單的可疑性。
面對移民部的進一步詢問,L先生最終承認,他並未親自參加2015年6月13日的雅思考試。他解釋說,由於他當時的工作壓力大,難以抽出足夠時間準備考試,且極為擔心會因此失去僱主的贊助機會。在這種情況下,他遵從了移民代理的建議,選擇了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考試的方式。對於自己的這一選擇,L先生表示深感後悔,並承認當時並未充分意識到這一行為可能帶來的法律後果。
AAT在審理此案時,認為L先生的行為構成了明知故犯的欺詐行為,嚴重破壞了移民計劃的誠信和公正性。因此,AAT認為移民部取消其簽證的決定是基於充分的理由的。然而,在作出最終決定之前,AAT也考慮了其他一些重要因素。
首先,AAT考慮了L先生在澳大利亞的生活狀況。據了解,L先生自到達澳大利亞以來已有十年時間,期間他與Y女士結婚並育有一子。此外,L先生在西澳大利亞擁有兩處房產。這些因素顯示,L先生及其家庭已在澳大利亞建立了穩定的生活和社會網絡。因此,如果取消他的簽證,將對他及其家庭造成重大影響。尤其是考慮到如果被迫離開澳大利亞,由於台灣和香港的政治與語言障礙,他們將面臨諸多困難。
其次,AAT審查了L先生及其家庭對澳大利亞社區的貢獻。文件證據表明,L先生及家人通過對多個慈善機構的金錢捐贈以及參與Landcare的志願植樹活動和當地教堂的志願工作,對社區做出了積極貢獻。這些社會參與行為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L先生及其家庭對於澳大利亞社會的正面影響和承諾。
在考慮取消簽證的政策影響方面,AAT參考了澳大利亞移民局的程序建議手冊PAM3中的「一般簽證取消權力」部份。該部份提及了取消簽證的後果、國際義務以及其他相關事項。根據這些政策指導,AAT需要衡量取消簽證對個人及其家庭、社區和國家的影響。
此外,AAT還特別關注了L先生兒子的最佳利益。根據移民政策,如果有兒童的利益會受到簽證取消或連帶取消的影響,決策者應將這些兒童的最佳利益作為主要考慮因素。在本案中,受影響的兒童是L先生和Y女士三歲的兒子。如果L先生的簽證被取消,那麼Y女士和孩子的801類配偶簽證也將被連帶取消。這意味著,如果L先生被迫離開澳大利亞,他的兒子將不得不隨母親Y女士搬到台灣生活,而他則返回香港,從而導致家庭成員分離。
綜合考慮所有這些證據,AAT最終得出結論,認為取消L先生的簽證不符合其兒子的最佳利益。審判庭認為,L先生和Y女士的家庭在澳大利亞已經安居樂業,他們在當地建立了良好的社交網絡,並積極參與戶外社區和志願活動,這些都對孩子的成長和發展產生了積極影響。基於他們所解釋的原因,如果取消L先生的簽證,他們將返回各自的國籍國,孩子將與Y女士在台灣生活,這將導致孩子與父親分離。AAT認為,至少在可預見的未來,這種分離將對孩子的情感、心理和發展產生不利影響。因此,考慮到本案的具體情況,審判庭認為保留L先生的簽證將更符合孩子的最佳利益。最終,AAT決定不取消L先生的簽證。
這一案例的結果向大眾傳遞了一個重要信息:不應該為了達到移民目的而選擇欺詐的手段,如找人代考雅思或提供虛假的英語成績。這樣的行為不僅違反法律,而且可能對個人及其家庭造成長遠的負面影響。幸運的是,L先生的情況最終得到了寬容的處理,但這並不意味著其他人也能有同樣的結果。
讀者可以查看我公司的綱站(stanleyimmiandlaw.com.au)裡面有我在2011出版的移民法律介紹一書,雖然過時,但可讀性高(簽證的名字雖然改了,但條文內容沒有大改變),特別是許多案例及文章,可以作為移民澳洲前的指南。
以上專欄是由澳洲移民法律諮詢Stanley CHAN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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