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者今天介紹一個澳大利亞行政上訴法庭(AAT)的一個案例的詳細分析,該案例涉及申請人與AAT審裁官之間的討論。
申請人的移民歷史和案件背景詳述如下:
申請人於80年代出生於中國,並於2008年5月31日以高等教育簽證(TU-573)抵達澳大利亞,目的是在澳大利亞進行學習。隨後,申請人在大學學習期間獲得了多次學生簽證。2010年11月11日,申請人完成了迪肯大學的商業學士學位。2012年12月3日,申請人完成了蒙納士大學的國際商務碩士學位,並最終於2015年11月6日完成了聯邦大學的工商管理碩士(國際管理)學位。
2017年10月3日,申請人與當時的未婚夫(現為丈夫)一起申請了技術移民簽證(計分),並將丈夫作為次要申請人。2017年11月14日,申請人與其丈夫一起獲得了技術移民簽證。
然而,在2020年6月29日,澳大利亞移民部向申請人發出了一份通知,告知她的技術移民簽證將被取消。2020年8月4日,申請人的技術移民簽證被正式取消,導致其申請的居民返回簽證(子類155)也在同一天被取消。隨後,申請人獲得了一份過橋簽證(WE 050),並於2020年8月4日申請了對簽證取消決定的審查。
有關移民部通知取消簽證的內容(NOICC)如下;
移民部指控申請人在其技術移民簽證申請中提供了不正確的信息和虛假文件。具體來說,申請人提供的2017年2月11日的雅思考試成績單上附有一張照片,而該照片並非申請人本人,表明考試是由另一人代替申請人完成的。
通知中提到,部門的「法醫面部圖像室」檢查員進行了面部比較檢查,發現申請人向部門提供的照片與其中國護照中的照片相符。然而,該檢查員還進行了與雅思成績單上照片的比較,並得出結論,該照片並非申請人本人。
此外,取消通知中指出,申請人聲稱在過去三年內參加了一次英語語言考試(即2017年2月11日的雅思考試),並達到了「熟練」英語水平。然而,雅思考試成績單上的照片顯示該考試是由他人代替申請人完成的。
根據申請人提供的不正確答案和支持文件,部門得出結論,申請人參加了2017年2月11日的雅思考試,並根據《1994年移民法規》中的規定,申請人的英語能力被評為「合格」。這使得申請人在積分測試中獲得了合格分數,總分達到7.5分。
根據《澳大利亞移民法》第107A條的規定,申請人在技術移民簽證上的不合規行為可以構成取消其居民返回簽證的理由。
為了上訴成功,申請人聘請了一名移民代理向AAT作出專業申訴書並提供大量支持證據,
行政上訴法庭(AAT)在審查本申請時,還考慮了申請人丈夫在其審查申請中提供的證據,包括2023年12月1日的法定宣誓聲明和包含所有相關支持文件。申請人於80年代出生於中國,並於2008年5月31日以高等教育簽證抵達澳大利亞,目的是在澳大利亞學習。自抵達澳大利亞以來,申請人先後完成了迪肯大學的商業學士學位、蒙納士大學的國際商務碩士學位和聯邦大學的工商管理碩士(國際管理)學位。在大學學習期間,申請人認識了她的丈夫。他們於2009年7月左右開始同居,並於2017年11月24日在中國結婚。申請人和她的丈夫現已育有一女,該女兒於2021年出生於澳大利亞,從未到過中國。
AAT的審裁官在評估移民部是否應該取消簽證?
基於AAT前的證據,包括相關文件證據,AAT認為申請人確實向移民部提供了不正確的雅思考試信息。因此,AAT認為,根據《移民法》第101(b)條和第103條的規定,申請人確實存在不合規行為。
然而,AAT在考慮是否應該取消申請人的簽證時,必須權衡各種因素,包括申請人的教育背景、在澳大利亞的居住時間、家庭和社區貢獻以及取消簽證對申請人及其家人的潛在影響。
申請人在澳大利亞已經居住了大約15年,並在這段時間內獲得了專業資格,幫助她的丈夫在澳大利亞建立了多家餐飲業務。簽證的取消將對申請人和其家庭帶來重大困難,尤其是在經濟方面。
最終AAT在考慮多方面的因素做出最終的結論:
AAT認為,儘管申請人確實存在不合規行為,但考慮到申請人的現狀及其在澳大利亞的貢獻,取消簽證將對申請人及其家庭造成嚴重的困難。因此,AAT審裁官決定不取消申請人的居民返回簽證(子類155)。
以上類似的故事近排不停地上演,有喜有悲,甚至乎有的簽證持有人在海外旅遊其間,才接到取消簽證通知,連返回澳大利亞上訴的機會也被剝奪!筆者奉勸大家,假如有類似背景的簽證持有人,應該儘快尋求專業人士幫助。讀者可以查看我公司的綱站(stanleyimmiandlaw.com.au)裡面有我在2011出版的移民法律介紹一書,雖然過時,但可讀性高(簽證的名字雖然改了,但條文內容沒有大改變),特別是許多案例及文章,可以作為移民澳洲前的指南。
以上專欄是由澳洲移民法律諮詢Stanley CHAN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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