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憐之人也有可恨之處!

自今年一月起至三月初,我們辦公室共接獲了12個客戶關於保護簽證批准的好消息,並且在兩宗向行政上訴審裁處(AAT)的上訴中獲勝(同樣是保護簽證),此外還處理了482、400、309、100、820、801、600、500簽證、特殊公民申請、品格501違規和公共利益條款PIC 4020等案件,成功助力數十位客戶獲得了簽證或是推翻了移民部的決定。這一連串的成功案例可能會讓人誤以為獲取簽證是件輕而易舉的事情,但事實上,背後每一個案例的成功都是基於我們豐富的經驗、對客戶文件的細緻整合以及向移民部及上訴庭的清晰解釋,每一個成功都付出了巨大的努力。

特別是一位在三月七日獲得永久保護簽證的客戶,她最初是以旅遊簽證來到澳洲,後來申請了保護簽證但被拒。在朋友的介紹下,她找到了我們,希望我們能幫助她上訴。在準備上訴期間,她卻未告知我們轉而尋求了另一位律師的幫助,後因發現該律師缺乏經驗,再次回到我們這裡尋求幫助。這不是個案,許多客戶在面對簽證申請過程中,總希望能有所謂的「高人」保證其百分百成功,但實際上,沒有人能做出這樣的保證。

關於案件是否能成功,主要取決於案件本身的情況和申請人的配合。即便我們有豐富的經驗和能力,在缺乏必要條件或申請人不配合的情況下,也難以確保獲得簽證。當客戶提供充分的材料,並在開庭後補充新的證據,我們最終在三月七日成功幫助客戶獲得866永居權。

此外,有一位客戶在數年前透過朋友的介紹尋求我們幫助其保護簽證上訴,並在三月八日獲得了勝訴。我們向他們解釋,只要他們繼續保持信仰並在開庭前補充所需文件,時間將會對他們有利。然而,當開庭通知到來時,該客戶卻表示沒有更多材料可以提供,經過我們的耐心解釋和指導,他們最終整理出了足夠的證據,成功改變了整個家庭的命運。

對於那些被拒絕的案件,我們始終保持著一份同情心,即使客戶在經歷失敗後對我們表達不滿。

Z女士在2015年透過教會介紹尋求我們的幫助,她當時懷孕並持有學生簽證,希望我能夠幫助她的丈夫從拘留中心獲釋,原因是她的丈夫已經接到移民部的通知在三日後便遞介出境,時間十分緊逼,考慮到她的特殊情況,我同情她的遭遇接受她的案件,她丈夫成功在第三天釋放出來,一直合法居留在澳大利亞,我甚至決定不收取尾款,給予這對小夫妻經濟支持。這位客戶因未能達到英語成績要求,沒有聯繫我,反而尋求別人幫助。她在悉尼市中心找到了一家曾協助她辦理留學的中介機構,該機構為她一家人申請了保護簽證。然而,當她的申請被拒絕後,她想起了我們,希望我們能幫助她上訴。經過詳細了解她的案件後,我們發現她的申訴內容並不符合保護簽證的要求,因為她放棄了對自己最有利的基督信仰來申訴,選擇其它理由來申請。她後來告訴我們,由於她的代理人不了解基督教,因此改寫了申請的理由(後來她丈夫告訴我,當年他就是聽從這名代理的意見去移民部報到才被關押,但是她妻子還是最終選擇這名代理)。儘管如此,基於對她一家情況的同情,我們最終決定接受她的案件上訴至AAT。不出所料,AAT上訴庭未接受她的申訴理據,認為她的情況即使屬實,也是司法問題,並不符合人道理由,澳大利亞沒有國際義務為她提供保護。

我們對這對夫妻的處境充滿同情,甚至在他們需要繼續進行過橋簽證手續時,盡力幫助。但是,當他們的簽證在AAT被拒絕後,他們卻選擇抱怨我們,聲稱是我們沒有阻止她提交(某些)文件給AAT,導致申請被拒。需要明白的是,提交的文件是由申請人提供的,我們按照客戶的指示行事。上訴被拒絕是因為審裁官不相信她的故事的真實性。此外,審裁官強調,即使她的情況屬實,也不符合人道理由,澳大利亞無義務提供保護。

再說假如筆者沒有按照她的要求把(某些)文件補充,她便會說,她的拒絕原因是因為我沒有把文件提供給AAT上訴庭?我本人曾經在她們最困難的時候幫助她們,但最終她們還是尋找誤導過她們的人來處理她們的案件!對待我沒有一點感恩之心。

她們本身是一個真正的基督徒卻為何要去杜撰故事,導致申請被拒絕。

這件事教會我們一個深刻的教訓:在法律領域中,無論我們多麼努力,最終的結果可能仍不如預期。我們總是盡力而為,但成功從未有過保證。對於每一個案件,提供真實理據及文件是十分重要,特別是申請保護簽證866,絕對不能提供虛假陳述,一經發現,後果嚴重。

我們面對客戶都將繼續提供專業的意見和服務,並且坦誠地與客戶溝通可能的結果。

讀者可以查看我公司的綱站(stanleyimmiandlaw.com.au)裡面有我在2011出版的移民法律介紹一書,雖然過時,但可讀性高(簽證的名字雖然改了,但條文內容沒有大改變),特別是許多案例及文章,可以作為移民澳洲前的指南。

以上專欄是由澳洲移民法律諮詢Stanley CHAN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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