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是強姦是嫖娼 ,好嚴謹,好噁心!

中文博大精深,是人所共知的事實;

但這種博大精深只有到了官員手裡,才發揮得淋漓盡致,卻是一件方興未艾的新鮮事。

就比如,這兩天,網上流傳說,湖南省洞口縣政協主席尹某龍被警方控制,理由是:

涉嫌嫖宿幼女

然而,大河報記者採訪洞口縣人大常委會主任歐陽佑春,人家卻說:

「根據公安通報,網傳嫖宿幼女一事不屬實,對方屬於嫖娼,對象是14歲以上。」

闢謠了,好像又沒有辟,別看人家說得簡單,但卻深得中文博大精深之奧義。

需要事先聲明的是,我國早在2015年,就廢除了所謂的「嫖宿幼女罪」,對這類行為可適用刑法第236條,姦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姦論,從重處罰。

因此,所謂的「嫖宿幼女」這個說法本身,就是錯的。

也就是說,和14歲以下的女性發生關係,無論對方同不同意,都屬於強姦。

而強姦,一般處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因此,他們當然要極力澄清「對象是14歲以上」,因為和14歲以上的女性發生關係,就可以說成是「嫖娼」。

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六十六條,對嫖娼者,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0元以下罰款;如果情節較輕,甚至只會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

一個是犯罪,一個只是違法;一個最高死刑,一個最高15日拘留5000元罰款,兩害相較取其輕,傻子都知道怎麼選擇。

何況,他們根本不是傻子。

不但不傻,而且聰明極了。

再回頭看他們的回應,中文的微妙之處,展露無疑。

承認和女性發生關係,但又表示對象是14歲以上。

承認是14歲以上,又不提及是否成年。

這樣,他們無形之中否認了懲罰較重的強姦的犯罪行為,而代以懲罰較輕的嫖娼的違法行為。

三言兩語,偷梁換柱,真是高手。

我只是比較好奇三件事:

1、既然那麼嚴謹地表示是14歲以上,為何不說清楚女方到底多少歲?14歲零1天,還是15歲,16歲,17歲,還是已滿18歲?

如果是已滿18歲,對政協主席尹某龍如此有利的說法,他們完全可以大大方方說是成年人。而如今僅僅強調14歲以上,那就說明女方還沒有成年。

2、既然都否認強姦罪了,那為啥還要承認是「嫖娼」,為啥不乾脆說是「自願發生關係」?

一個雖然沒證據,但卻能讓我說服自己的結論是:他之所以不這麼說,是因為不得不這麼說。也就是說,女方大概率不是自願的。

3、洞口縣政協主席尹某龍違法犯罪,你洞口縣人大常委會主任歐陽佑春為啥要替他找補和挽尊?

即使是嫖娼,即使女方是14歲以上,難道就不是違法了嗎?難道官員嫖14歲以上的未成年女性,就可以當成為他辯護的理由了嗎?難道說一個官員沒犯罪只是違法了,就能挽回你們縣城的形象了嗎?

總之,在我看來,這種強行闢謠,充滿了不敢正視問題的官僚主義和建立在輿情處理基礎上的官官相護氣息,不但絲毫無益於維護當地的形象,其本身還成為了新的醜聞,對當地形象造成了二次破壞。

寫到最後,差點忘了說。就在今年的3月2日,「洞口政協」官方公號上,還發文,說尹某龍到山門鎮調研學校食品安全等工作,他義正詞嚴地強調:

要擔起預防性侵未成年人主體責任,舉一反三,多措並舉堵住管理漏洞,從嚴從細落實各項措施。

沒想到,和未成年發生關係的,竟是他自己本人。

這樣渾身漏洞的官員,找補得回來嗎?

網絡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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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來源微信公眾號:魏春亮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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